律师风采

德赛之星
邱伟生律师访谈

更新时间:2013-12-29 返回上一页

激情岁月  说法春秋
                  ——邱伟生律师访谈
邱伟生,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中共党员,自1987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珠海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维权委员会副主任、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珠海市律师协会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珠海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团专家学者成员,珠海市人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广东省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
 
“激情岁月,说法春秋”——在广东省律师协会为邱伟生律师执业20年而授予的荣誉奖牌上,这八个隽永红字熠熠生辉,这是邱伟生律师20多年来律师执业历程的真实写照。
 
本刊编辑:邱律师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中给我们这次访谈安排时间!
邱律师:您好!
本刊编辑:有消息称,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将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文件,对此,媒体反映强烈,评论褒贬不一。您承办刑事案件累计有五百多宗了,对这两个将出台的文件,您怎么评价?
邱律师:我看了相关报道,两个文件将要求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从相关人员的介绍来看,两个规定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有重要创新。前者,不仅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还进一步严格规范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后者,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和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这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然而,“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切实把两个《规定》贯彻好、执行好,才能对提高政法机关执法办案水平、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发挥重要作用。为确保和促使这两个《规定》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以真正的、正确的执行,我们律师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大有可为,我们律师也应该为此而充分发挥重要的社会监督作用。
本刊编辑:邱律师,您从事律师职业20多年来,累计办理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和非诉讼等各类案件1300余宗,累计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00余家,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内资和外资企业及公民个人提供了诸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获得了许多荣誉,曾3次荣立个人三等功,5次获得“办案能手”称号,多次被表彰为“优秀律师”和“先进律师”,还先后代表德赛律师事务所参加珠海市第一、第二届律师电视辩论大赛并蝉联冠军,个人曾获“最佳辩手奖”,等等。请问执业这些年来,您感触最深的是什么?
邱律师:蓦然回首,在律师岗位上,我已执业二十多年。细细品味,
我感触最深的是:若想做好律师这份工作,一定要“规范诚信求发展,堂堂正正做律师”。规范执业,是律师事业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和保障;诚信服务,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生命线。律师执业规范,是关乎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乃至整个律师事业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须臾不可背离。在规范执业的前提下,律师没有私心,没有杂念,没有顾虑,没有包袱,坦然执业,轻装上阵,把有限的时间有效地用于钻研业务、研究案情。因此,律师规范执业,有助于办案效率和效益的同步提高,更能保质保量地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本刊编辑:根据您的律师执业经历和经验,如何才能做到规范执业?
邱律师: 我个人认为:第一,该做的案件就规范做。做律师,只有
已先正,才能正人,才能服人,才能助人,才能发展;只有模范遵纪守法,事事规范严谨,才能明正言顺执业,才能义正词严“舌战群儒”,才能赢得社会各届的尊重与配合,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从收案办案,到结案归档,无论是会晤当事人,调查取证,整理材料,出席法庭,还是与司法工作人员接触,律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应规范,都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事务所的制度。倘若有失规范,就会丧失当事人、司法工作人员和社会各届对律师的信任,就易授人以柄、被人攻讦,就会误入执业歧途,就会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律师不规范执业,靠歪门邪道、“地下工作”,或怂恿委托人去人情说话、金钱买路,所办案件或许能够赢得一时,但还有二审程序,还有审判监督程序,等等,根本不可能赢得长久。长久之计,律师还是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靠规范执业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律师执业效果会更好更理想,该胜诉的案件照样胜诉,并能确保胜诉案件成为无可厚非、不可改变的铁案。这样,律师便能从中体会到凭专业素养和满腔正气而规范执业的爽快和自豪,找到做一个堂堂正正、真正合格律师的神圣感觉! 第二,不该做的案件不能做。当事人有权选择律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也应当选择案件,不能来者不拒。当然,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选择案件,绝不是钱多多做,钱少少做,没钱不做。律师的服务宗旨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永远都要摆在首位。所谓选择案件,是针对少数当事人要求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对此,他们许诺支付的费用再多,律师也应选择“说不”。律师应坚持不被金钱迷惑,不被别有用心者利用,严守律师执业规范,不越雷池一步,维护律师的尊严和形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三,违法违规的操作不能有。律师私自收费,办案给人回扣,与司法工作人员不清不白,替在押人犯传递信息,透露刑事案件中应保密事项,提供虚假证据,诸如此类的违规违法的操作,对律师和律师事业,贻害无穷。面对省内省外个别同行的遭遇,令人不胜感慨:不规范的执业行为,表面上看来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其实最终会损害委托人利益,同时也严重有害于执业律师自身,因委托人没有“笑到最后”便极有可能会迁怒律师而秋后算账,或因委托人与律师发生利益冲突而反戈相击,或因委托人受到某种威胁为明哲保身而归咎律师,等等,律师极易因不规范的执业行为而被追究相应责任。事实表明,大多惹上麻烦乃至身陷囹圄的律师,纵观其执业过程,详察其服务内容,或许他们的行为并无大错,更不属犯罪,但总是有这样或者那样的违规操作行为存在,结果授人以柄,酿成祸端,不仅苦了、害了自已,影响、耽误了委托人,更对整个律师事业的发展造成或多或少的负面影响。以人为镜,可明得失。违法违规的服务不能有,这不仅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必然要求,也是律师执业风险自我防范的有力保障。
本刊编辑:那么,您认为,律师如何做到诚信服务呢?
邱律师:信用制度,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是现代市场经
济正常运行的根基。律师恪守诚信,是律师最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只有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才能塑造律师良好的诚信形象,才能赢得良好的职业声誉,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的生存空间。人无信不立。律师倘若只说大话不办实事,倘若不勤勤勉勉、认真负责,倘若失却了诚实信用,任凭他资历再深、学识再高、关系再广、来头再大,也注定办不出优质案件,也注定要贻误委托事项,其结果,无异于自断发展后路,自绝执业生路。诚信服务,主要是:第一,要讲真话。多数当事人,不会被口若悬河、天花乱坠、信誓旦旦的包打包赢之类大话所迷惑,他们心明如镜,自会抉择。一是一,二是二,钉是钉,铆是铆,讲真话,说实话,才会展现律师的人格魅力,才会叫当事人信服,才会留得住当事人,才会常有案办。在律师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不讲诚信,夸大其辞,实无立足之地,更非长久之计。一旦谎言戳穿,真相大白,最终失去的是委托人的信任,最终败坏的是律师的声誉,最终砸掉的是律师自己的饭碗! 第二,要做实事。诚信执业,更多地体现在为委托人勤勤恳恳做实事上。案件无论大小难易,收费无论是多是少,客户无论是贫是富是官是民,均同等看待,都恪尽职守。对律师来说,案件只是其承办的几十、几百乃至上千起案件中的一个,而对委托人来说,则可能是他一生中的唯一,是攸关他家庭、事业、自由乃至生命的唯一。将心比心,胜似佛心;设身处地,责重泰山!所以,律师对待案件,绝不能厚此薄彼。一案当前,都是大案,都是要案,都同等重要,都要倾注心血和汗水,都需付出艰辛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不辜负委托人的满怀信任,不懈怠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不损害做律师的诚信天条。第三,要守承诺。律师不能承诺包打官司,但律师应当承诺勤勉尽责、优质服务。为此承诺,就要按照规定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不延迟调查或者举证,不延误开庭时间,不晚交辩护词或代理词,还要经常主动与委托人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沟通保持联系,告知律师已经做和将要做的工作,加大律师服务的透明度,让委托人对律师的辛苦劳作知根知底,等等。这样做,不仅是守了承诺,也更能大大方便委托人对律师进行服务监督,促使律师踏踏实实做事,认认真真办案,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律师诚信执业,虽需倍付艰辛劳动,但这苦藤上结出的必是甘甜的果实。长此以往坚持诚信服务的准则,律师的业务发展定能走上良性循环、良性发展的坦途,在律师执业活动中,就有可能出现这样一幕幕感动别人、震撼自己的场景:一案结束,出于赞同和信任,原委托人不但再有法律事务会继续委托,还会不断为你介绍新的客户;本是一桩难解难分的民事纠纷,对方当事人受到律师认真负责、有理有节、言而有信办案作风的影响,主动与委托人进行和解或者调解,化干戈为玉帛,或另有法律事务也前来求助;庭审结束,旁听的人们也会围拢上前来即时咨询,索求名片,或委托处理法律事务;知道或了解的人,都会有口皆碑地不断为你做着免费的“广告”宣传。诚信执业,是我们律师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案件源泉!称之为律师执业活动的生命线,名至实归,绝非妄言。
本刊编辑:可以说,规范诚信是律师发展正道,堂堂正正是律师应有气度!
邱律师:的确如此。诚信为本,规范执业,言则理直气壮,行则光明磊落,由此律师自生堂堂正正之气,由此形象自会大大得以提升,由此业务自获长远发展良机。相信律师同仁会有同感。
本刊编辑:据悉,不久前您被珠海市总工会授予“优秀法律顾问”称号,还被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司法厅和广东省律师协会聘请为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请问,您平时的工作已比较繁忙了,为何还要参加类似工会维护困难职工合法权益这样的社会活动呢?
邱律师:当律师20多年来,我先后承办过一百多宗法律援助案件,还多次走上前山等基层社区、小学、中学和暨南大学珠海校区等院校的专门讲坛宣讲法律、宣传律师,到法律援助处、党政信访办、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值班向社会弱势群体解答法律咨询,等等。律师争取多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多承办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利用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律师业务技能服务社会和民众,这是在做好事善事,同时也能够扩大加深律师认知社会和律师被社会认知的程度,更能够实现和体现人的社会价值。
本刊编辑:对青年律师的业务发展,您有何看法?
邱律师:岁月不居,天道酬勤;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当风物长宜放眼量,忌急功近利。应知道路之曲折,更信前途之光明。我愿与青年律师朋友共勉。
 
(原载于《德赛律师》2010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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