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法律动态
汽车法律动态2010第2期

更新时间:2014-03-04 返回上一页

一、2010年2至5月发布的与我国汽车产业相关的法律、政策及其动态
(一)《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修订即将完成
据悉,新汽车产业政策的修订方案已经接近尾声。新修订的产业政策,有望将新能源汽车发展列入规划,并促进关键自主品牌零部件的发展。同时,提升自主品牌乘用车的市场占有率以及加快企业战略兼并重组的步伐。
即将出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修订稿中,重点将引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规划,并提出,在新建的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等核心零配件合资企业中,中方的持有比例将不得低于50%。此项政策的推出,目的在于未雨绸缪,防止国内新能源汽车企业走上技术空心化的老路,确保国内企业能掌握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目前,国内外新能源汽车发展总体上处于同一起跑线,国外的技术一旦进入国内发展,并抢先注册并确立相关行业标准,将对自主品牌的新能源研发提高不少门槛,制约产业发展。
此次汽车产业修订稿中,将进一步明确自主品牌乘用车的市场占有率,达到国内市场的50%,自主品牌轿车要达到国内市场的40%。此外,还将鼓励自主品牌实施走出去战略,要求未来大型骨干汽车企业海外销量需占其总销量的20%
2009年,中央出台的《汽车产业调整与振兴》,明确通过兼并重组,形成2-3家产销规模超过200万辆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4-5家产销规模超过100万辆的汽车企业集团,产销规模占市场份额90%以上的汽车企业集团数量由目前的14家减少到10家以内。在新的汽车产业政策中,相信促进汽车企业兼并依旧是重要话题。
(二)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 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3月14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着重阐述了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的重要意义:2009年,我国汽车产业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实现平稳较快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汽车生产和消费大国。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汽车产业依然存在核心技术缺失、自主创新能力弱、管理水平亟待提高等问题,一些企业存在重产能扩张、轻技术研发,重成本控制、轻质量管理等现象,有的甚至给消费者、社会公共安全带来隐患。在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尤其要更加重视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意见》从进一步落实企业抓质量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汽车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舆论监督三个方面给予汽车企业就如何采取加强质量建设措施的具体意见。
(三)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委员会关于《中国汽车产品自主品牌的现状及政策建议》
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委员会近日出具了《中国汽车产品自主品牌的现状及政策建议》,该文认为:汽车产品的中外合资企业的核心技术和配套采购权长期被外方掌控,很难实现自主创新和本土化配套。目前,中国自主品牌汽车产品面临的竞争仍然严峻,加快创新发展刻不容缓,特别是中国汽车零部件的产业现状和产业安全令人担忧。因此,提出国家应对中国自主品牌汽车产品制定扶持政策,具体提出了七点建议:
1. 加大国家对自主品牌汽车产品的扶持力度
自主创新是国家发展战略,对自主品牌汽车产品应制订长远发展战略和规划目标,从重点项目、研发投入、高端专业人才培养和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倾斜扶持,同发展战略、规划目标结合起来配套实施。
2. 强化政府采购自主品牌汽车的支持实效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明确:“从2009年开始,各级政府和公共机构配备更新公用车自主品牌汽车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自主新能源汽车,政府部门更要优先采购”,然而上述政策效果还没有真实体现出来,一是自主品牌汽车的标准没有出台,不好界定;二是政府采购政策沿用限定排量和价格不尽合理,对自主品牌汽车实际采购比例掌握不严格,督查实效是关键。
3. 国家尽快核准中国自主品牌汽车产品的界定类别
汽车产品的自主品牌,当前没有统一界定,可以从不同角度称为“自主品牌”,因而即使制订了自主品牌汽车产品政府扶持政策,很难正确判定对号入座实施。据此,应当先拟订中国自主品牌汽车产品的界定类别,并经国家相关部门尽快核准,政府在制订扶持倾斜政策时就可以明确界定类别实施。
4. 改革汽车消费税
汽车消费税,是在不鼓励私人购买汽车、限制轿车消费和将轿车视同“奢侈品”年代出台的新税制,当时定名是“汽车特别消费税”,后来才用“汽车消费税”这个税目,一直延续至今,这是其一;汽车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定位在生产企业代征代收,成为轿车的含税价格,曾经是原国家计委主管价格部门审批的,轿车价格放开由企业按市场机制改革为自行定价后仍然沿用含税价格不变,这是其二。回顾“汽车消费税”的由来和演变,从改革的角度审视,有其合情的一面也有不合理的一面。
如今,改革汽车消费税是时候了,一是现在轿车进入家庭已经不是“奢侈品”,国家鼓励私人购置汽车(包括轿车),在这个情况下继续征收原来是“汽车特别消费税”,而且征收环节放在企业出厂价格之中,不合情理;二是车辆购置税,同汽车消费税是双重征收,其内涵有一定重复,因此继续征收汽车消费税不尽合情合理。考虑到国家税制的大局,改革有理有度稳步推进,针对当前国家大力倡导自主创新、鼓励创建自主品牌的现状,建议以自主品牌轿车为改革汽车消费税的试点,并且与已出台的鼓励小排量汽车相配套,即对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汽车免征汽车消费税,将对节能、环保也是一种激励相得益彰,是利国惠民的好政策大举措;国家税收也要平衡,一是从汽车产品产销增量上弥补一部分,二是提高对3.0升及以上在排量轿车的汽车消费税征收比例,也会有利于节能和环保的推进,一举三得。
5. 完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配套政策
一是尽快制定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明确战略方向和发展重点、集中资源(人力、物力、财力)联合攻关,快速提升技术水平,缩小追赶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二是重点支持核心技术(如锂动力电池)的产业化、项目选择的协调,各部门支持资金(包括科技基金补贴、免息贷款和贴息等方面)的整合,主要用于中试能力、试验认证能力等方面的建设;三是协同制定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法规,尽快形成整车和零部件、试验认证、安全检验、充电设施等一系列标准体系;在充电站、充电器等社会化、系统化的基础建设和投入方面,制定统一标准或产业导向政策,集中资源、形成合力,力戒一哄而上、重复投资和建设。
财政部下发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只涉及13个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市政、邮政等领域,应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的进展,选择适当时机扩大到普通消费者。此外,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采购的各类车辆,应严格实施公开招标管理制度,择优中标,杜绝招标不公正、评标不真实和地方保护、行业干预等营私舞弊的不正之风。
6. 加大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兼并重组的扶持力度
建议政府部门在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兼并重组中加强协调工作,在跨类准入、融资、研发支持、财政补贴、重组做强做大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尤其是加强对企业海外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协调,以免发生内部恶性竞争。
7. 加大向关键零部件实现自主化的政策扶持
当前,中国内资汽车零部件企业面临的现状,给中国自主品牌汽车产品发展的控制力产生困扰,一个不掌握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的自主品牌汽车,将有被“边缘化”、“空心化”的隐患,跨国汽车企业集团直接投资并控制核心技术,对中国汽车产业安全会构成极大威胁。建议在实施《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制定“十二五”汽车发展规划时,应明确关键汽车零部件核心技术实现自主化的目标和扶持政策举措;国家和地方用于支持汽车产品自主创新的各类资金,也应加大向关键汽车零部件实现自主化的扶持政策倾斜。
(四)《新能源规划》即将出台
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于4月24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由国家发改委及工信部、财政部等多部门起草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代拟稿的调研目前已经接近尾声,将在今年上半年提交到国务院。其中,新兴产业振兴规划将包括一系列单个振兴规划,《新能源规划》有望率先出台。
总共有五类产业将被纳入这一规划之中。首先是新能源产业,包括节能环保、资源的循环利用等;其次是生命科学产业,以及与之相关的生物农业、生物医药等;第三是电子信息领域,包括遥感、物联网、新一代宽带移动通信等;此外,海洋工程产业以及新材料也将是新兴产业中非常有前景的行业。
(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继审计法修订后,我国审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件大事,不仅有利于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实施审计法的各项规定,同时,对于完善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推动审计工作深入发展,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更好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在保持原审计法实施条例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主要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明确审计监督职责、规范审计职权行使、完善审计程序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六)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
2010年5月4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就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做出进一步的指示。该文针对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的推动,强调要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推行公路甩挂运输,加快铁路电气化建设和运输装备改造升级,优化民航航路航线。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在谈到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时,该文指出: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在加大高效节能空调推广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节能汽车、节能电机等产品,继续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5月底前有关部门要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2010年2月至5月汽车行业重要资讯
(一)国内资讯
1.国产RAV4遭全面召回
1月27日,由于使用了和美国版RAV4相同的可能会导致加速失控的油门踏板,丰田宣布在中国召回所有的国产75552辆RAV4。
此次在中国被召回的7.5万辆RAV4是丰田全球“刹车门”事件的延续,2009年11月,丰田汽车美国公司以车内脚垫或卡住油门踏板,可能造成车辆自动加速为由宣布召回丰田品牌和雷克萨斯品牌的426万辆汽车,成为丰田历史上,也是汽车工业史上最大规模的召回。
此番召回也是丰田在三个月内实施的第二次大规模召回的一部分。就在1月21日,丰田宣布在美国再次召回230万辆汽车,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170万辆汽车同时涉入两次召回。而时隔7天,丰田汽车公司宣布再次从美国市场召回109万辆油门踏板和脚垫存在问题的车辆,从中国召回7.5万辆。而欧洲市场涉及的召回车辆可达200万辆。这样一来,丰田汽车召回总量将增至800万辆,超过它2009年全球781万辆的总销量。
2.上汽正式控股上海通用 合计持股比例为51%
2月23日,上海汽车(600104.SH)发布公告称,其从通用中国手中购买上海通用1%股权一事已经达成协议。
上海汽车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汽车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上汽香港”)以现金收购通用中国持有的上海通用1%股权,交易完成后,上海汽车直接持有上海通用50%股权,并通过上汽香港间接持有上海通用1%股权,合计持股比例为51%。
3.腾中收购悍马宣告失败 通用将关闭悍马
美国东部时间2月24日,通用汽车在底特律总部宣布四川腾中重工未能按期完成对悍马的收购,此项收购交易失败,通用汽车将逐步关闭对悍马的运营。
由于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未能获得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对悍马交易的批准,四川腾中重工经与通用磋商,宣布停止推进交易的相关行动,并终止签署的最终协议。通用汽车将逐步关闭对悍马的运营。
4.发改委拟调控汽车保有量 防炼油产能过剩
近年来国内炼油产能已出现过剩,成品油市场已呈现供大于求,每次国家发改委上调油价后,国内成品油市场价事实上呈现的是下跌状态。国家发改委多次上调成品油价格仍是着眼于未来中国汽车能源消耗的巨大危机。
2009-2010年我国新增炼油能力7000万吨/年,年均增速10%,而这两年国内油品需求增速仅为4%;更为严重的是随着2015年国内炼油产能将达7.5亿吨,过剩产能或达2.2亿吨。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也证实了这一点——2009年我国成品油表观消费量(指产量加上净进口量)仅2.21亿吨,产量过剩达600万吨左右,其中过剩的主要是柴油。根据已公布的发展规划,2011年我国将在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三大地区建成3到4个2000万吨级炼油生产基地,2013年全国将形成20个以上的千万吨级炼油基地。面对供大于求的尴尬,中石油、中石化为了缓解销售压力,一方面加大向民营石油企业的成品油分销力度,从而造成国内批零差价越来越大,最高峰时价差竟达1000元/吨以上;另一方面又将目光瞄准了国际市场,2009年我国共出口柴油450.71万吨,同比增加了617%。
过剩的供应将导致成品油市场更多地显现出市场化特征,市场化竞争无疑会令消费者受益,然而一旦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我国石油进口量也势必大大增加,国际石油市场原来的供需平衡将被打破,油价再次飙升在所难免。1993年我国成为石油净进口国,至2000年石油净进口量仅6000万吨,对外依存度刚刚触及30%;然而2009年我国石油净进口量却已达2.03亿吨,净进口量较2003年飙升3倍有余,对外依存度也超过了50%。一旦中国多进口2亿吨/年原油,那么国际油价飙升将是毫无疑问的。为缓解车用能源的供给压力,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在内的各方都在积极寻找解决方案。
5.汽车产业稳步推进,电动车主流地位更加明朗
新能源汽车涉及新经济增长点、能源安全、环境保护三大全球焦点,推动各国政府纷纷投入“新能源汽车产业支持竞赛”。战略新兴产业地位的确立使新能源汽车包括电动汽车产业获得政策大力支持,涉及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私人购买补贴、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电动汽车优先。按市场预期的私人购买电动汽车最高补贴5-6万/辆标准,国内的补贴力度将与美、日、欧的补贴标准相当甚至略高。而由于中国国内企业在电池和电动车生产方面具备成本优势,这将使国内电动汽车推广获得较国外更大的推动力。
6.中石化铺建电动车充电站网络 抢夺电网地盘
在重庆、北京等地,中石化已准备在现有的加油站里建设充电站,其他省市也有望继续铺开。而在此前,电动汽车的充电站被视为电网公司的“盘中餐”,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已介入了充电站的建设运营。
北京市政府日前已与中石化就共同推进电动汽车用充电站展开了合作。其中,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与北京首科集团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北京中石化首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主要利用中石化现有面积较大的加油、加气站改建成加油充电综合服务站。中石化最有竞争力的地方还是在于网点布局,中石化总计3万个加油站未来一旦铺开,可以想象这张网有多大。中石化更显著的优势在于“土地价值”。在上海市区,若要寻找到一块适合充电的新土地,成本有可能就是千万以上,这比国家电网在二线城市建设一个充电站的投资(200万~300万元)要高出很多。电网公司虽也有变电站且能就地取材,但不少变电设施不是在郊区,就是地下,并不利于汽车充电。不过,电动车的技术难关也给中石化的充电业务发展带来了困扰。一些大的中石化加油站地理位置尽管比较好,而且很开阔,但现在电动汽车一般都要充上好几个小时,占地耗时,并不像汽车加汽柴油流动性那么强。如果说国内电动汽车能用几十分钟甚至更短的时间就完全能充好电的话,中石化“油电合一”的站点模式将会得到空前的发展。
电动汽车现分为插电式、电池式两类,国内90%的电动车都是插电式,所以充电时间过长也要求充电场所必须要超大,这对中石化、电网公司来说都是一个挑战。受技术制约,充电站目前还只是适用于出租车、公共汽车等,它们都有车队,而且场地也更大,汽车能在晚间休息时充电。而充电站面向私家车仍需时间。
7.广汽第一批自主品牌车9月下线 作广州亚运专用车
3月8日,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过3年的准备,广汽第一批自主品牌轿车将在今年9月下线,并成为广州亚运会的专用车。同时,由广汽自主研发的6辆纯电动大巴,也将作为此次广州亚运会的运动员专用车,负责运动场馆之间的摆渡工作。
8.一汽在非洲兴建生产基地 总投资1亿美元
3月19日上午,中国一汽集团进出口公司与中非发展基金签订了一汽非洲项目合作协议。该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是迄今为止中国汽车行业在非洲最大的投资项目。
据悉,此次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其中一汽集团投资5500万美元,中非基金投资4500万美元,双方将共同在非洲建设大规模本地化生产基地,并进一步完善销售及服务网络。
9.吉利18亿美元收购沃尔沃 将在中国建厂
3月28日,中国发展最快的汽车制造商之一--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宣布已与福特汽车签署最终股权收购协议,获得沃尔沃轿车公司100%的股权以及相关资产(包括知识产权)。
吉利集团以18亿美元收购沃尔沃轿车,所有的收购资金已经到位,同时,吉利集团也准备好了沃尔沃轿车今后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贷款。吉利集团将保留沃尔沃轿车在瑞典和比利时现有的工厂,同时也将适时在中国建设新的工厂,使得生产更贴近中国市场。
10.凯美瑞混合动力引领国内汽车新能源之路
新能源汽车领域,早在几年前便是各大车企的“必争之地”,但由于技术上的瓶颈、庞大的资金投入、有待开发的市场等因素的困扰,国内汽车业在新能源车量产化前进道路上的步伐一直沉重又缓慢。广汽丰田的凯美瑞混合动力不管是质量还是技术含量都实现了“一步到位”,把中国的混合动力发展方向推向了一个新的起点。一方面,它带给了超越消费者期待的豪华车使用体验,其搭载的e-CVT无级变速系统令整个驾驶过程平顺畅快、驾驭自如。曾用于雷克萨斯的VDIM(车辆动态综合管理系统)将车辆的全方位动态从临界点控制变成了平稳的全过程控制,即使在连续的弯道和容易打滑的极端路面,也能随心操控,大大提高了车辆的主动安全性与操控性;另一方面,凯美瑞混合动力在实现卓越的行驶性能的同时,也完美兼顾了远超业内水平的环保性能。除了领先同侪的燃油经济性,凯美瑞混合动力在美国通过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先进技术部分零尾气排放标准”,其排放量令传统豪华车望尘莫及。
11.中国一汽发布全新品牌战略
4月23日,中国一汽在第十一届北京国际车展上发布了全新的品牌战略。做实自主事业,以“品质、技术、创新”为品牌内涵的全新品牌战略将助力中国一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品质、技术、创新”的品牌内涵即品质承载责任、技术创造优势、创新引领未来。
据了解,针对未来品牌建设工作,中国一汽将进一步夯实体系、产品、核心技术能力的提升,打造世界知名的中国一汽品牌,实现中国一汽品牌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体系支撑上,中国一汽将以研发、产品、制造、营销、管理五大体系为重点,打造中国一汽品牌强有力的支撑体系。在产品支撑上,中国一汽将全面提升自主轿车、中重型卡车、轻型车、微型车和客车的市场竞争力。“十二五”,中国一汽将在“十一五”投资129.1亿元的基础上,再投入研发费用190亿元。在核心技术支撑上,中国一汽将充分发挥“十一五”期间积累的1000余项科研成果、1028项专利技术优势,继续坚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特别是在新能源技术支撑上,中国一汽将把发展节能环保汽车、开发新能源汽车作为重要战略来抓。2010年10月,一汽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纯电动车将小批量投放市场。
12.北京车展开幕
本年度全球重要的最重要的汽车展事之一,2010(第十一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于2010年4月25日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天竺)新馆和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静安庄)老馆隆重举行。新国展主要展示国内外乘用车和商用车,老国展主要展示国内外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本届车展共有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的2100余家厂商参展,展出面积近20万平米。2010北京车展展车共计990台。其中全球首发车89台,包括国内厂家全球首发车75台,跨国公司全球首发车14台。国际跨国公司在本届车展将发布亚洲首发车41台,中国首发车35台。概念车65台,其中跨国公司37台。本届车展有95台新能源车现场展示,成为车展新的亮点。意大利杜卡迪公司还展示2辆亚洲首发摩托车。
13.国家将出台信贷扶持政策刺激汽车消费
鉴于中国汽车业迅速复苏,主管部门正考虑2011年取消小排量乘用车购置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而为保证汽车消费稳定增长,主管部门打算推出汽车信贷扶持政策,鼓励车企设立汽车金融公司,从而提高消费者贷款购车比例。业内人士认为,此举令小排量乘用车以外的更多消费者受益,有利于促进中国汽车销量。
4月25日,国家信息中心信息资源开发部主任徐长明表示,主管部门正考虑出台鼓励车贷的相关政策,如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发行企业债等。汽车信贷新政策将直接扶持汽车金融公司、汽车信贷业务部门。具体而言,国家将通过低息放贷方式,直接扶持汽车金融公司,各大商业银行不在扶持范围内。
14.广汽正式入主吉奥 新合资公司广汽51%控股
在收购长丰牵手菲亚特之后,4月26日,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吉奥投资有限公司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在杭州西子宾馆隆重举行。本次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广汽集团和吉奥汽车将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基础上携手坚持自主创新,拓展自主品牌,开拓汽车市场。这是双方响应国家《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号召,在战略合作道路上迈出的一大步;是中国汽车产业重组进程中又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根据协议,广汽集团将以货币为主出资,吉奥汽车以其汽车产业相关资产出资,共同将原吉奥汽车相关资产整合成为一家广汽集团与吉奥汽车股比为51:49的合资公司。新公司有利于优化广汽集团战略布局,能增加在长三角地区和环渤海地区增加3个生产基地,在我国未来汽车产业集群区域的核心位置获得发展支撑和完成布局,从而增加微客、皮卡车型,进一步完善公司产品结构;同时将拥有面向特定细分市场的民族汽车子品牌。
15.比亚迪计划收购日本汽车模具公司
比亚迪计划收购一家日本金属模具公司,收购的这家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整车模具开发。事实上,比亚迪的整车外观一直是其吸引消费者的卖点,但也是业内质疑的焦点,其“博取众家之长”的车身外观难免让人有“借鉴”的联想。通过这次收购,比亚迪计划在整车研发方面更上一个台阶,使车身外观更具吸引力。
16.2010第三届中国绿色交通峰会
在国内外交通运输权威机构的支持下,2010 中国绿色交通国际峰会将于2010 年6 月8 日至9 日在上海隆重举行。2010 第三届中国绿色交通国际峰会仍将以技术研讨为基准,以乘用车与民用车发展为主题,邀请更多政界权威指导未来汽车行业的发展动向,知名企业技术专家研讨工艺解决方案,行业领袖分析市场推广可行性,为与会来宾奉献一场经典实用的会议盛宴。
17.大众决定在广东建厂
大众布局华南,设厂非广东无疑。一汽大众最终将第五工厂落子广东,广东将迎来又一重大外商投资项目。
大众作为最早进入中国的汽车厂商,南北两个大众的经典车型影响了整个国内市场,曾经在中国市场上占据半壁江山。目前,大众在上海、长春、成都、南京均设有工厂,但全国销量达30%的华南却没有工厂。日系汽车在华南市场的崛起和强势(日系车在广东的占有率高达70%以上),使大众对华南市场始终不得其门而入。事实上,作为增长最快最有活力的区域消费市场,华南市场的缺失对大众继续扩大市场份额以及大众中国的未来是不可想象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大众一直“伺机”对华南市场进行“颠覆”。
事实上,一汽大众在广东建厂,不仅可以进军垂涎已久的华南市场,在整个大众的战略布局上,也形成了北中南一条线,从某种意义上这种布局将更加完整。大众近两年来销售额不断增长,在华南设厂更多地显示了大众对整个中国市场的看好。
(二)国外资讯
1.日本制造遭遇信任危机
一汽丰田副总经理永江秀久1月3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了对召回带给中国消费者不便的歉意,这也是一汽丰田在“刹车门”事件后第一次正式道歉。
虽然道歉能够平息部分消费者和媒体的质疑,但更多的业内人士却认为这是以丰田为代表的日本“精益求精、以质量为生命”的制造业整体滑坡所导致的后果。
经过数十年的竞争,丰田在2008年取代通用汽车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品牌。但快速扩张及随之而来的经济危机却让这个汽车大鳄遭受到沉重打击。降低成本、保证盈利成为日本汽车公司开始追求的目标。于是,采用统一采购、统一设计的通用部件随之出现,而其带来的结果就是一旦出现问题,导致的将是多款车型、上百万辆的车被集体召回。
2.通用汽车和世爵汽车完成出售萨博交易
2月23日,通用汽车确认,已与荷兰跑车制造商世爵汽车公司(Spyker Cars NV)完成旗下萨博AB公司的出售交易。此后,萨博和世爵两个品牌将在世爵汽车公司的领导下展开运营,世爵汽车公司将承担萨博品牌的运营责任。此前宣布的关闭萨博品牌的计划也已经被取消。
3.日本技术或成新能源汽车的国际安全标准
联合国有关机构将在2010年3月重新修订汽车的世界标准,届时,将就混合动力车和电动汽车设立全球统一安全标准,而丰田普锐斯和本田Insight的技术规范可能成为世界标准。在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谈判中,日本提出的安全标准方案几乎获得完全认可,有望成为世界标准。专家指出,这将意味着世界安全标准确立后,丰田普锐斯和本田Insight将按其现有技术规范畅行天下,无须任何改动,不必增加任何负担。其他车商则必须为满足世界安全标准要求做出各种努力。
4.德国科学家发现:汽车废气可致老年痴呆
德国科学家最近研究发现,居住在临街住宅并常年呼吸汽车废气的女性,年老后容易出现认知能力明显衰退的症状,并可能罹患痴呆症。
研究人员分析了德国环境保护部门25年来对接受调查的老年妇女居住点污染情况的监控数据,并对这些老年妇女吸入的污染物水平进行了计算和比较。同时,研究人员还进行了一系列神经生理及认知能力测试,包括口头表述、学习能力、记忆力等。结果发现,居住在车流密度较大、污染较重地区的老年妇女出现认知障碍的几率较高,而认知障碍在医学上被认为可能进一步导致老年痴呆症。
5.菲亚特计划在2年内增持克莱斯勒股权至35%
菲亚特(FIA.MI)CEO Sergio Marchionne 3月27日表示,公司将在两年内增持克莱斯勒股权至35%,并帮助克莱斯勒摆脱目前困境。菲亚特在去年同意接收已经破产的克莱斯勒集团20%的股权,并将在满足美国政府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分三个阶段增持另外15%股权。
Marchionne表示,菲亚特将从今年开始增持克莱斯勒股权。菲亚特计划在美国推出新的菲亚特500车型的同时进行第一次增持,并最终在两年内完成三次增持。美国政府提出的相关条件就包括,菲亚特要在美国本土生产如菲亚特500这样的小型节能车。
6. 美国政府4月1日公布更严格汽车油耗标准
4月1日,美国政府公布了更严格的汽车燃油能耗标准。根据该标准,在2016年前美国汽车每加仑燃油平均行驶里程要达到35.5英里,比美国现行标准提高了10英里。
美国运输部和环境保护署在当天发表的一份联合声明中说,这一全国性的严格标准将极大促进节油型轿车和轻型卡车在美国的销售。
美国总统奥巴马此前一天也表示,新公布的油耗标准将总共可帮助美国节省18亿桶石油。另外,作为一项倡导举动,奥巴马宣布,在削减美国联邦政府汽车拥有量的同时,将把混合动力汽车拥有量增加一倍。
7. 戴姆勒与美国相关部门就贿赂门达成和解
德国斯图加特——戴姆勒股份公司今天宣布已经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司法部(“DOJ”)就其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所进行的调查达成和解。根据和解条款,戴姆勒将支付9,360万美元的罚金和返还9,140万美元非法所得。
戴姆勒股份公司就违反FCPA账册记录条款的指控与DOJ达成缓期起诉协议。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前身为戴姆勒-克莱斯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也与DOJ就违反FCPA禁止贿赂条款的指控达成了缓期起诉协议。
Mercedes-Benz Russia SAO (前身为DaimlerChrysler Automotive Russian SAO)和 Daimler Export und Trade Finance GmbH向华盛顿联邦地区法院承认对其违反禁止贿赂条款的指控。
作为缓期起诉协议的条件,戴姆勒股份公司和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协议的两年期间内不再违反FCPA,并建立一套详细的合规计划,以确保遵守反腐败法律(如FCPA)。若缓期起诉协议的条款得以完全履行,DOJ将不再追究戴姆勒股份公司和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的任何责任。此外,路易斯弗里赫(Louis Freeh)法官将在协议三年有效期内担任独立监查员,监督公司FCPA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等事宜。
8.“7+2”取代“6+3” 全球汽车产业新版图
目前,全球汽车产业已经形成了“7+2”的格局。它们包括:通用+上汽,福特+马自达+长安,丰田+富士重工,大众+铃木,标致雪铁龙+宝马,雷诺+日产+戴姆勒,菲亚特+克莱斯勒+三菱。事实上,唯一游离于联盟之外的就是本田和现代起亚。值得注意的是“通用+上汽”的组合,这也是国内车企首次进入全球产业联盟之中。
在本世纪初,传统意义上的“6+3”是指:通用+菲亚特+铃木+富士重工+五十铃联盟;福特+马自达+沃尔沃轿车集团;戴姆勒+克莱斯勒+三菱集团,丰田+大发+日野集团,大众+斯堪尼亚集团,雷诺+日产+三星集团,加上本田、标致雪铁龙和宝马汽车。
2006年6月,通用进入破产保护程序,萨博出售,悍马、庞帝亚克、土星业务暂停,通用已经不是往昔的庞然巨物。六大中的戴姆勒-克莱斯勒集团也在2007年5月解体,戴姆勒以74亿美元出售了80%的克莱斯勒股权。而在2009年克莱斯勒破产重组之时,戴姆勒公司对所持克莱斯勒资产进行32亿美元的计提,彻底放弃了剩下的股权,脱开关系。而在三菱中拥有的权益,也在2005年11月全部卖给了高盛,这一联盟宣告解体。
此外,福特已出售沃尔沃。更早之前,2008年11月,福特出售了所拥有的马自达20%的股份,这一联盟在福特与吉利正式签约后,也许将宣布正式解体。
传统“6+3”中并没有现代起亚,而2009年现代起亚的全球销量为463万辆,排名世界第五,真正崛起成为全球汽车产业的一股关键力量,同时,该集团也是2009年为数不多在全球保持增长的集团。
而雷诺-日产集团重组的成功,已经成为汽车产业合作方式的变革,成为新一轮汽车重组的范式。由雷诺和日产共同设立的联盟管理主体(雷诺-日产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股权50%:50%)负责制定联盟战略,而对两家公司各自的经营活动不予干涉。同时两家公司实现共同采购、平台资源共享以及互助开发市场。
在本轮金融危机后,汽车重组首先就是克莱斯勒,在申请破产保护后,作为一种自救的方式,菲亚特入主克莱斯勒,持股35%。第二家登场的企业就是大众,去年12月,大众买下铃木20%的股权。此前,金融危机中未受影响的大众,还收购了保时捷,宣告又一个新联盟的诞生。
而在日前,雷诺-日产将与戴姆勒-奔驰交叉持股3%的消息传出,宣布了又一产业联盟的诞生。值得注意的是“通用+上汽”的组合,这也是国内车企首次进入全球产业联盟之中。去年12月,上汽与通用在香港成立合资公司,并开始共同开发印度市场。全球汽车巨头第一次携中国本土企业共同开发国际市场。与此同时,上汽在全球汽车企业中的位置,升至第八位,已经成为一股影响全局的力量。
9.柴油车技术的王者奥迪频频成为电动领域的焦点
就在近日奥迪宣布混合动力Q5年底量产后,奥迪紧接着披露2012年其电动跑车e-tron将量产。这是一个足以颠覆行业传统观点的消息,对于电动车推动者来说,这更像一针强心剂。
在3月29日的奥迪科技日上,奥迪财务董事史博科透露,奥迪已将“e-tron”作为其电动车系列产品的标志和品牌,到目前为止,奥迪陆续推出了三款e-tron电动车,这可以看出奥迪做电动车的决心。奥迪的汽车技术将从发动机高效化、车身轻量化、电子系统智能化,最终发展为纯电动化。
10.雷诺日产结盟戴姆勒 成第三大汽车集团
4月7日,雷诺-日产联盟与德国戴姆勒在布鲁塞尔宣布正式建立大战略联盟,两个集团将进行经验共享,以求快速实现合作利益最大化,双方交叉持股3.1%,此次联合使其成为继丰田汽车、大众-铃木联盟之后的世界第三大汽车集团。
11.丰田发明汽车黑匣子 将正式装配车型中
“召回事件”促使丰田下决心彻底通过新科技解决这类问题的发生,“汽车黑匣子”让丰田再次成为焦点。
近日,丰田汽车公司副社长佐佐木真一在日本发布了一款EDR全球汽车数据采集器,该装置被俗称“汽车黑匣子”。
所谓的EDR全球汽车数据采集器,与飞机上的飞行记录器十分类似,该装置安装在汽车的中控台后,用于记录汽车的制动器、油门、方向盘、空调、安全气囊等全部车辆设备的工作状态,并将这些部件的工作状态数据实时地保存到存储器中。
当驾驶者感觉车辆有问题,需要向专业人士咨询,或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丰田的相关专业人员即可到达现场,通过EDR现场收集并分析数据,从而对问题及事故的原因进行迅速的评测,并在短时间内给出解决方案。
12.通用决定关闭悍马 美国经销商折价清理库存
据海外媒体报道,通用汽车已经通知悍马经销商开始折价清理库存,决定正式关闭悍马品牌。通用汽车销售网络总监Jim Bunnell向悍马经销商宣布了关闭该品牌的决定。在美国当地时间4月6日早上的电话会议上,Jim Bunnell哽咽地说:“通用并没有找到悍马品牌的合适买家,所以不得不关闭该品牌。”
13.民事赔偿诉讼审理 丰田或赔逾100亿美元
美国联区诉讼陪审团4月9日决定,把全美各地针对丰田汽车质量缺陷的民事赔偿诉讼集中在加利福尼亚州审理。
一些法律界人士预计,即便丰田向每名原告车主支付的赔偿金金额“适中”,总金额也将超过30亿美元。路透社援引律师估计报道,赔偿金可能超过100亿美元。
美国联邦政府运输部上周宣布,对丰田处以1637.5万美元罚款,缘由是丰田未就汽车油门踏板隐患“及时”通知美国政府。这是美国政府对汽车制造商所处最高金额民事罚款。
14.法媒称标致雪铁龙将“联姻”长安汽车
近日来,法国标致雪铁龙集团“联姻”中国长安汽车集团的消息成为法国主要报纸经济版的热门新闻。4月13日出版的《费加罗报》援引标致雪铁龙集团内部人士说,双方合资谈判已接近尾声,有望在今年5月签订协议。
法国经济类专业报纸《回声报》透露说,标致雪铁龙和长安汽车将以深圳哈飞乘用车工厂为生产基地,生产标致和雪铁龙品牌的小型轿车和实用型汽车。
标致雪铁龙于2007年起就开始与哈飞汽车探讨建立合资公司事宜。2009年11月,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签署重组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哈飞汽车股权划入长安汽车集团,标致雪铁龙于是转向与长安集团进行合资谈判。
三、国有企业管理最新动态
(一)国资委“全覆盖”监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以及改制上市工作的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的监管重点逐步向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移。
国资委强调,在季(年)度报告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控股上市公司要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经营情况,以及提交企业面临的市场情况和职工情况。
2月3日,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中提到,从今年开始,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季(年)度报告披露后,须按照统一要求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所控股上市公司的运行情况。
为保持信息及时性,这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将分为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报告日期在控股上市公司季(年)度报告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这意味着,国有企业除了向市场提供证监会要求的报告外,还需向企业的出资人追加信息披露。
相对于一般上市公司季报、年报侧重于对企业经营情况和重大投资情况的披露,国资委所需要的信息更侧重企业整体情况,除经营情况外,还要求企业提交企业面临的市场情况和职工情况。
由于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此前已经透露国资委将探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此项改革也有望进一步理顺国资委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信息的监控渠道。
从监管国有企业本身,延伸到监管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种种迹象显示:国资委在面对国有企业运营模式的变化上正积极做出监管方式的调整。
中央企业和地方优秀国企的优质资产大部分已进入上市公司,但现有的国资监管触角一般还停留在国有企业本身,对上市公司的监督难免有“隔靴搔痒”的隐忧。
特别是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以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证券发行行为不断增多,并出现了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创新品种。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和办法,使得国有股股东的相关行为缺乏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容易产生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交易等问题。
去年3月,国资委副主任李伟在“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暨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会议上就直陈,要顺应这一趋势变化,开阔思路,强化认识,逐步将监管重心转移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上来。
(二)继续鼓励国有企业上市 提高运作效率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2月7日在接受凤凰卫视专访时表示,未来将继续鼓励国有企业上市。国企购买外国企业提高运作效率是必然选择。
李荣融表示,这几年央企发展比较快,很重要的原因是得到了资本市场的支持。“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不可能走得那么快,因为要钱都要排队,一个项目要拖很长时间。现在从资本市场上市之后,筹集资金速度快了,所以我们就能抓住机遇获得很快的发展。”
除了资金,上市更重要的还是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李荣融表示:“原来有公司治理很多事情不透明,靠企业领导人个人的觉悟很难,老是由国资委监督也很有限。最有效的监督就是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上市公司的管理就是让公司管理不断透明,阳光之下企业才能不断成长。”
李荣融表示,未来要把国资委的工作重心放在监管上。“企业的主业和目标定好了,怎么发展是企业的事。目前一部分企业的总经理还要国资委选派,以后这都是董事会的事,国资委要把股东代表选好,使他有清醒的头脑、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近十年来,国企改革行之有效地为国有资产的发展注入了活力,时至今日,已有上百家国有企业海外融资,纷纷在香港、纽约、伦敦等证券市场上市。李荣融表示,中移动、中石油、中石化等优秀的央企基本上都在纽约上市。央企应该给投资者好的回报,因为投资者首先承担了风险。
李荣融还表示,要提高国企的运作效率,进行海外收购、购买海外的企业是必然的,因为只能在本地、本国组织资源,对企业的发展远远不够。跨国经营可以提高资本的效率。
(三)国资经营新平台即将获国务院批复
3月初,有关国资经营新平台获国务院批复的消息正在市场发酵。多方猜测,这一新平台或名“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国资委内部讲话中曾表示,国资委向国务院上报的关于组建第三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请示,已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原则同意。去年末,李荣融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明确表示,“继续推进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构建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和中央企业重组的新平台”,让人感觉该公司成立已在切近。早在国资委成立之初,就提出了3~5年内将中央企业数量减少至80~100家的目标,但目前国资委所监管的中央企业还有128家,一旦有了新资产经营平台,中央企业的整合无疑将进入快车道。
除了完成整合目标外,该公司也寄托了国资委在央企监管上的新探索。国资委需要两种性质的经营公司:一种是持股型的经营公司,代国资委管理中央企业;另一种是托管公司,专门做资产处置,提高央企不良资产和辅业资产的处置效率。
四、近期业务交流涉及的法律政策信息及研讨
(一)国企改制纠纷处理中的几个问题
★ 目前,国有企业改制方面的纠纷案件类型及问题主要有:
第一,企业公司制改革领域内的纠纷。
一是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或私营企业从而引发的纠纷;二是改制前的企业债务没有很好地解决而产生的纠纷。
第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类纠纷。
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原企业遗留债务的承担问题,即由谁承担?比如由外界或企业职工买断原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造前原企业遗留的债务,没有明确原企业债务如何如何处理。
第三,企业分立过程中产生纠纷。
一种是违反了民主议定的原则,没有经过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法定人数通过,形成企业分立。故此,一部分人起诉,要求确认企业分立无效。第二种是企业分立没有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的。第三种是原有债务的负担主体问题,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现一些责任人借企业分立,逃避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四,企业出售类型纠纷。
主要涉及是原企业借款后,进行改制或对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出售后,对原企业债务的处理问题,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类改制所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没有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二是资产评估不实,或评估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质,或者评估时没有对知识产权,商号等一些无形资产进行评估,造成一方反悔的,或者是评估时,没有把债务评估进去,造成买方反悔的等等。三是出售方式不当。企业出售最公平的方式是拍卖,公平竞价,价高者得。但是有的企业出售是协议转让,即指定给谁,协议转让。四是债务负担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特别是卖方隐瞒债务,或政府相关部门在出售企业或改制过程中,没有对企业的债务进行处置,或将企业出售所得全部用于安置职工等,在处置的过程中,并没有告知该企业的债权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落空,或无法得到最低的保障。
第五,企业兼并类纠纷。
这类改制的纠纷主要有:一是没有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进行企业兼并;二是原有债务的如何承担问题;三是隐瞒或遗漏的债务的如何处理问题。
第六,企业产权转让类纠纷。
这类改制纠纷中,企业产权全部转让的和产权部分转让如何分别处理。
第七,企业托管经营类纠纷。
托管经营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两类:一是发生在委托人与代管人之间的内部纠纷,托管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委托人损失的;或者是托管人违法经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或者是托管人抽逃资产,非法处分财产的;或者是委托人非法干预托管人合法经营的。二是发生在外部,主要是托管前或托管后所形成的债务由谁承担的问题。
★综合说来,国企改制纠纷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上述各种法律问题的原因大体表现在:
1.来自国企原出资人方面的原因
国有企业出资人在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处置时,因为各种原因,一般希望国有资产能够“卖个好价”或在新企业中占有更多的股份,往往在资产清查或资产评估过程中对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和压力,造成资产评估不实或国有资产估价虚高,有时甚至还会出现虚报资产或隐瞒债务的情况。
2.来自原国有企业管理经营者的原因
原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在改制前由于法律意识薄弱或不负责任往往会以企业财产对外进行担保,形成各种隐形债务,而这些债务往往在账面上得不到体现。另外,由于他们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以及基于其他原因,往往会在资产清查或资产评估的过程中虚报资产或隐瞒债务。另外,有些经营管理者利用改制之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或私分国有资产。
3.来自新股东或资产受让人方面的原因
有些新股东或资产受让人的资产规模和信用状况较差,有时通过欺诈或其他不正当途径与企业原国有出资人代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参与拍卖,但根本无力支付对价,导致国有资产在转让并注销之后,国家却不能获得相应的对价。
4.来自当地政府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由于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的各种情形,另一方面,由于受原有旧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一般和当地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出现政府或部门的领导班子调整,如果关系协调不畅,很多国企老总或改制后的公司领导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5.来自原企业债权人方面的原因
有些债权人由于对自己权利的懈怠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在改制的过程中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改制完成之后,由于原企业已经面目全非,所以便将改制的相关主体全部告上法庭,使很多人遭受诉累之苦。
6.来自其他方面的原因
比如资产评估机构的过错导致对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缺陷;企业员工思想观念没能完全扭转,心态失衡时会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原有改制方案设计上有缺陷,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和周密计算或依据的政策有误差;国家颁布的改制政策前后不一致,各地的做法也不统一,导致适用时无所适从等等。
★ 当前,审判机关在审理国企改制纠纷中常规处理的方法简介: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的统计,近两年来,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债务纠纷案件中,有近七成案件和企业改制相关。最高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改制司法解释”)在解决了企业改制诉讼中的重要实体问题的同时,也就改制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作了规定与明确。
首先,介绍具体程序问题处理方法
在受案范围上,改制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受理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包括: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企业兼并合同纠纷等。这些纠纷具有主体平等性、自愿性、等价有偿性等民事法律特性,因而具备可诉性。
但对于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指政府行政行为指向的直接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类纠纷源于政府机关(行政主体)与其下属的企业(相对人)之间就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运营体系内的重新分配、调整行为的效力问题产生争议,由于争议双方的身份不平等,且争议属行政争议,因此应按行政程序加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所以,解决企业改制纠纷应该首先明确争议各方的主体身份和争议性质,然后视情况进入行政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
企业改制诉讼中诉讼主体的确定,主要是指对被告或责任承担者的确定,这要依诉讼的争议内容来明确。对于债务纠纷,若当事人有合法有效约定,依约定的内容确定;若被改制企业仍以企业法人资格存续的,则一般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改制前的债务;若被改制企业丧失企业法人资格或注销的,一般由改制后的企业的资产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若是遗漏或隐瞒债务,则根据有关除权期的规定确定责任的承担主体;若是留下空壳企业以逃废债务的,要追加真正的责任主体。对于其他纠纷,如企业出售合同效力纠纷、企业兼并协议的效力纠纷,则直接以争议双方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但也有一些地方在改制的过程中利用国家法律、法规的漏洞,使责任主体不易确定。这时,审判机关通常结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等法律、司法解释的内容综合加以判断。
其次,具体实体问题处理原则
1. 对于已进行的企业改制行为的效力认定:
1) 对国有资产进行重大处置的改制方案或相关合同是否得到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或政府的审批。没有经过审批的,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对企业兼并合同,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
2) 是否经过严格的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程序,清查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得到有关政府机关(一般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财政局)确认和批准。
3) 负有金融债务的企业进行改制是否依照国家的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了金融债权保全(即负债的企业对所负的金融债务的偿还作出切实可行的安排并得到债权人的认可由其出具有关书面文件)。没有进行保全的,一般不得进行改制。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确实存在没有落实金融债务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规定,即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规定,不能据此认定企业的改制行为无效。
4) 改制涉及到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时,应到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没有登记的,一般不发生(产权变动)改制的效力。
5) 如改制中有关的合同存在可撤销的事由,则改制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当然,行使撤销权应在法定的除斥期间以内。
6) 对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遗漏或隐瞒原企业的债务或企业职工的安置存在疏漏的,一般应维持改制的效力,由各方协商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以避免因为宣布改制无效而引起的资源浪费和社会不安定因素。
7) 企业在改制后,是否依法进行了相关的企业法人变更、注销登记,若没有登记的,应督促其登记;若发生债务纠纷的,应追加真正的责任主体,但一般不发生改制无效的后果。
2.对于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债务承担的认定:
1)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原企业(或原企业的出资人)、改制后的企业(改制后的企业的出资人)与债权人之间就改制后原有债务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只要该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应该尊重该协议的效力。
2) 法人独立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企业改制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企业的出资人的变更,其法人资格并未消灭,因此在改制之后,仍应由改制企业承担原有债务,企业的出资人以其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 企业债务随责任财产转移而转移原则。在当事人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被改制企业的债务随企业责任财产的转移而转移。在以企业分立、企业整体出售、企业兼并等形式进行改制的,被改制企业的债务一般由接受该企业资产的民事主体在接受改制企业资产的范围内承担。
4) 对于改制过程中遗漏或隐瞒的债务,改制司法解释设定了债权人的申权期与除权期,在除权期(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以内)内债权人向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资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一般由改制后的企业或其新出资人承担债务后再向原出资人(资产管理人)追偿;对于在该除权期内债权人未向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资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丧失向改制后的企业或其新出资人主张权利的权利,其只能向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资产管理人)主张权利。对于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资产管理人)没有公告或通知债权人的,发生隐瞒或遗漏债务由谁直接承担,该司法解释却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以前的司法解释,应由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资产管理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5) 连带责任原则。这主要适用于企业分立(改制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和债务人借企业公司制改造逃债(改制司法解释第六、七条)的情况下,以加强对债权人的利益实现的保护,同时明确了妄图借企业改制而逃废债务的企业的财产责任。
6) 另外,对于企业债权人与负债企业之间就债权转股权问题达成协议的(非政策性债权转股权),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就应该得到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尊重。
(二)国有企业托管式经营中的问题
1.国有企业托管的内涵与特征
企业托管是指企业资产所有者将企业的整体或部分资产的经营权、处置权,以契约形式在一定条件和期限内,委托给其他法人或个人进行管理,从而实现财产的经营权处置权有条件转移的经济活动行为。企业托管经营有以下特点:
(1)托管经营的目的
托管经营的目的是在不改变或者暂不改变原产权归属的情况下,直接进行企业资产等要素的重组流动,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拓宽引资渠道,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从而获得企业资产有效、合理的回报。
(2)托管经营的主体
托管经营的主体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委托方是能够行使被委托企业所有者权利的部门,如国有资产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等;受托方是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并能承担一定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一般是独立法人。
(3)托管经营的客体
被托管的企业为托管经营的客体,一般是指微利、亏损或严重亏损濒临破产的国有中小企业。
(4)托管经营的形式
从实践中看,企业托管经营的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整体托管,即将整个企业交给受托方进行经营;二是分层托管,即大型国有企业可以对其下属的分厂、车间进行一定层次的托管;三是部分托管,即从国有企业划出几条生产线、几个生产车间,对其实行托管经营;四是专项托管,即对企业中的某项业务,如生产组织、原料供应、产品销售或科研开发等环节进行托管。
(5)托管经营的优势
企业托管不变更产权主体、不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只以托管公司人才、资金、管理优势重组改造企业,以少量的增量投资盘活大量存量资产,比兼并、收购更便于操作。
2.国有企业的托管方式
从托管经营的形式上看,既可以是整体或部分托管,也可以分层或专项托管。从托管经营的方式来讲,目前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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