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法律动态
汽车法律动态2010第3期

更新时间:2014-03-04 返回上一页

一、2010年5至8月正在制定和发布的我国汽车产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一)四项电动车国标出台、新能源车迎标准时代
日前,从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获悉,《电动汽车传导式充电接口》、《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电动汽车电池管理系统与非车载充电机之间的通信协议》和《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4项标准,顺利通过审查成为电动车“国家标准”。
截至目前,我国已制定并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共计42项,其中22项已列为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专项检验标准。
据悉,在《电动汽车传导式充电接口》等四项标准成为国家标准之后,还将有《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氢口》、《车载氢系统技术条件》、《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和《燃料电池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氢消耗量测量方法》等新能源汽车标准陆续出台。
关于电动车的充电站、充电接口和通讯协议,国际标准也在制定当中,但进程比中国国标速度慢,中国国标将成为相关国际标准的重要参考。
(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颁布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5月26日颁布《“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6月1日实施。该细则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细则规定,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000元/辆,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细则还从节能汽车推广车型及企业条件、补助标准和方式、推广资格申请和确定、 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标识的加施、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三)2010年5月31日,四部委颁布《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做好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加快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决定在现有13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增加天津、海口、郑州、厦门、苏州、唐山、广州等7个试点城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对新增城市试点方案进行论证,批复后正式实施。根据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财政部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将示范推广补助资金预拨给试点城市。试点城市财政部门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实际推广情况,按规定标准据实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延至12月31日
据商务部消息,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实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实施不仅促进了汽车消费,更重要的是加快了淘汰高排放、高污染“黄标车”和老旧汽车的进程。
(五)工信部拟设立汽车生产一致性标准
目前汽车安全国家标准正在不断完善,工信部等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汽车生产一致性国家标准,其中包括规定汽车产品需统一具备的安全水准和配置。这将是继公布汽车燃料消耗值之后,对汽车生产一致性更进一步规范,也切中了当前汽车安全中存在的要害问题。
生产一致性是指汽车企业批量生产的产品应与型式核准定型时(向国家申报时)的性能一致。也即是车型申报的情况必须和批量生产后的情况一致,否则制造企业将受到惩罚,甚至被勒令停产。目前,关于生产一致性的法规制定等工作,均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主理。中汽研已成立了生产一致性工作组进行监管,对企业生产安全问题进行调查。
(六)四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
6月1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等5个城市启动。根据规定,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5万元,纯电动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6万元。随后,深圳市政府宣布在原有国家补贴基础上,对双模电动车追加地方补贴3万元,而对纯电动汽车追加补贴6万元,最高可获政府补贴12万元。
(七)《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2010年6月30日,由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布了《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插电式(plug-in)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
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动力电池、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等工作。
办法还规定,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私人直接购买、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三种形式。对于直接购买和整车租赁的,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或租赁企业。而电池租赁则由中央财政对电池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电池租赁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出租新能源汽车电池,并提供电池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地方财政安排一定资金,重点对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和电池回购等给予支持。
办法还对支持条件、补助标准与规模、资金申报与下达、 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八)《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8月底出台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苗圩7月6日透露,正在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技术路线和研发的投入,使用环境等,8月底之前报国务院讨论,通过以后就可颁布实施。苗圩表示,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目前基本确定为以电动汽车为主要战略取向,重点突破动力电池、电机等,多种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并存的发展模式。规划期将从2011年到2020年,可以看出扶持有关产业将是一项长期决定。
(九)汽车召回新规预计年底前获批
传闻中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将在2010年年底“升级”的消息终于变成了现实。
“征求意见阶段将在7月10日结束,随后进行内部讨论、修改。”7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司长孙波对外表示,按照程序,在国家质检总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还将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等单位进行协商,最后报国务院法制办批准。“这个过程大致要持续到年底前。”
(十)《新兴能源产业振兴规划》准备上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司长江冰7月20日表示,业界盛传多时的新兴能源振兴规划,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已经形成比较完善和成熟的规划稿,正按照有关程序,准备上报国务院审批。
江冰还透露,该规划的名称已经正式确定为《新兴能源产业振兴规划》,而不是此前市场传闻的“新能源振兴规划”。名称之所以由“新能源”更名为“新兴能源”,是因为该规划不仅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的规划,还包括传统能源的升级变革,比如洁净煤,智能电网、车用新能源,分布式能源等的具体实施路径、发展规模以及重大政策举措等的部署规划。该规划的规划期为 2011年至2020年。
(十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颁布
刚刚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有关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禁止执业的规定有双重用意,一方面是加重了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另一方面是严格职业准入。
根据刚刚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国将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二、2010年5月至8月汽车行业重要资讯
(一)国内资讯
1.节能减排收效甚微  大排量汽车逆势增长
政策优惠缩水对于小排量汽车消费的影响越来越明显,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也显示,今年1至5月,2.5L以上的车型销量明显高于1.6L以下车型。业内人士认为,1.6升及以下乘用车是去年受政策优惠影响增长火爆,基数已比较大。再加上今年政策优惠缩水,导致小排量汽车销量增速回落。
2.广东新政出台 力争要做中国汽车第一省
近日,广东省政府公布了 “广东现代产业500强项目”,其中,汽车产业的投资项目高达630亿元,十分醒目。630亿元的投资共涉及26个项目,涵盖新能源汽车、传统汽车制造等整个产业链,既兼顾巩固当前的竞争力,又着眼于未来新能源的竞争。其中新能源投资为175.24亿元,传统汽车投资为455.19亿元。在新能源175.24亿元的投资之中,电池及其相关投资就达134亿元,占了投资总额的75%以上。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信息网的统计显示,2009年广东汽车产值突破3200亿元大关,略微少于山东的3300多亿元,居全国第二,约占全国份额的10%,而此番630亿元的投资规划,给广东汽车产业的发展增添了后劲,更将有助于其夺取汽车产业第一大省的地位。
3.比亚迪注资4亿元打造全新汽车金融公司
6月23日,比亚迪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已经与法国兴业银行的附属公司CGL于6月18日签订合资合同,拟共同在深圳设立合资汽车金融公司。这也意味着,酝酿多年的深圳首家汽车金融公司即将诞生。合资公司的名称预期为“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将为5亿元人民币,其中比亚迪注资4亿元,而CGL将注资与人民币1亿元等值的欧元。据悉,此次双方合资设立的公司,经营范围将主要包括提供购车贷款业务、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以及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
4. 国内唯一“汽车节能环保国家实验室”挂牌
7月3日,国内唯一的“汽车节能环保国家工程实验室”在奇瑞公司正式挂牌并投入运行,这也标志着一座亚洲规模最大、实验设备最先进、功能最齐全的汽车技术试验中心——奇瑞汽车试验技术中心在奇瑞新研发基地正式建成并投入使用。“汽车节能环保国家工程实验室”及奇瑞汽车试验中心以启动第一次实车碰撞试验的方式标志了正式启用。
5.《2010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报告》正式发布
7月5日,《2010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报告》暨2010年中国汽车产业蓝皮书在北京正式发布。蓝皮书的编撰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研究部、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和大众汽车集团(中国)的领导出席了此次发布会。2010中国汽车产业蓝皮书在使用大量翔实、权威数据的同时,首次引入第一手市场调研结果,深入分析了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现状,并对我国未来20年汽车市场的发展趋势作出了预测。
6.各车厂中考 六成自主品牌销量挂红灯
车企半年报,几家欢乐几家愁。根据中汽协最新数据显示,上半年,中国汽车产销累计分别为847.22万辆和718.53万辆,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44.37%和30.45%;其中,1月份产销突破150万辆,3月份汽车产量达到170万辆,为中国有史以来单月汽车产量最高水平,但从4月开始,车市步入下行通道,连续三月产销量持续下滑,同比增幅放缓,汽车库存周期逐月增加,截至目前已高达130多万辆。在完成上半年销量目标的车企中,合资企业的数量明显超过自主品牌。上海通用、上海大众、一汽大众、东风日产和长安福特马自达等一大批车企均已完成了年中目标。但令人遗憾的是,自主品牌中则有六成车企未能完成原定计划。奇瑞上半年销售达31万辆,完成全年目标的45%,比亚迪、吉利、江淮、华晨、长城等大多数自主品牌也均未能达标半年线。
7.标致雪铁龙“一女嫁二夫” 联姻长安汽车
经过6年的漫长“寻婚路”,标致雪铁龙集团(PSA)终于如愿在中国实现“一女嫁二夫”的梦想。7月9日,PSA与中国南方工业集团(长安汽车集团大股东)在巴黎签署合资合同,双方计划成立50:50对等股比的合资公司,导入标致和雪铁龙的品牌与车型,初期投资规模为84亿元。
长安PSA合资较为独特的是,新的合资公司可以使用标致、雪铁龙、长安公司的品牌和车型,而不是仅依靠PSA导入车型。除此之外,合资公司也有可能成立新的品牌,生产和销售合资公司独立研发的车型。
1992年,PSA旗下雪铁龙品牌与中国东风汽车合资成立神龙汽车公司。2002年,两家公司合资层面提升为PSA集团与东风汽车的合资,并导入标致品牌。2009年,神龙汽车售出汽车27.2万辆,同比增长52%。但PSA对该合资公司的发展并不满意。
8.7年长跑终撞线 北汽福田合资戴姆勒获批
经过7年等待、尝遍各种合作方式均未果的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汽福田”)与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戴姆勒”),终于要牵手成功了。国家发改委已审批通过北汽福田与戴姆勒成立商用车合资公司的申请,双方将于近日签署合资协议。
9。广汽发力终端 5亿投资汽车金融
赶在自主品牌首款车型传祺上市之前,广汽又完成预热已久的汽车金融业务项目。7月13日,在获得中国银监会开业批复后,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下称“广汽汇理”)在广州富力丽思卡尔顿酒店举行了开业典礼。
这是广东省首家汽车金融公司,也是继6月份比亚迪宣布将成立汽车金融公司以来,广东又一家汽车集团宣布进军汽车信贷市场。
10。年底上市临界点迫近 一汽弃“借壳”欲转身IPO
7月14日一汽集团旗下两家整车上市公司一汽轿车和一汽夏利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一汽集团拟进行主业重组改制,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汽集团拟将一汽轿车股权和一汽夏利股权,作为其主业资产的一部分出资到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汽集团此番主业改制并设立股份公司,是为其日后整体上市“铺路”。在公告发布前,业界盛传的一汽集团上市最有可能的方案为:以主业经营持续稳健、业绩优良的一汽轿车为平台,在一汽夏利、一汽富维在处理非汽车类资产之后,以换股吸收合并方式实现一汽集团的整体上市。
“目前,由于一汽集团已将所持一汽轿车、一汽夏利全部划转至股份公司名下,在此背景下,一汽集团如果仍按上述方案运作整体上市,无疑增加了操作上的复杂性。”一位曾参与一汽集团改制前期项目制定的分析师透露,一汽集团可能通过IPO方式直接进军资本市场。
11。中国汽车工业产值已超3万亿元
在7月14日开幕的第七届中国(长春)汽博会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副会长、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理事长张小虞表示,2009年中国汽车产业产值已超过3万亿元人民币,实现利税超过3000亿元。
张小虞表示,2009年是中国汽车工业发展最令人难忘的一年,这一年我们跨入了世界的汽车制造大国。2010年上半年,中国汽车产销超过了800万辆,再次成为世界第一。
12。上汽“搅局” 大众南方战略失利
2010年7月15日,上海大众宣布,其第五工厂将落户江苏仪征。这个结果令汽车业界感到震惊。
而其间,与上海大众的“南方基地”选址有关的复杂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它不仅仅充斥着候选城市的项目争夺战,也弥漫着南北大众乃至大众与上汽集团之间的利益平衡硝烟。
但无论如何,在一汽-大众6月初高调宣布将在广东佛山建厂以后,上海大众不肯与一汽-大众为邻、依然固守华东地区的做法,已经让大众集团设想的由中方两个合作伙伴共谱的“南方战略”大打了折扣。
2009年年底,大众(中国)发布了“南方战略”,确定将在华南六省(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海南)范围之内,建立一汽-大众和上海大众的南方工厂。而2010年4月26日,大众又宣布,在华追加投资16亿欧元,用于南北大众两个新工厂的建设和其他项目。期间,大众方面亦表示,希望南北大众能够共享某些关键零部件,意图让两者比邻而居。
但在一汽-大众确定将南方工厂落子于广东佛山,业内纷纷借此判断上海大众的南方工厂最起码也会落户广东之时,上海大众却给了所有人一个措手不及。大众南方战略的主要目标在于拿下华南市场,与日产、丰田、本田等华南地区的传统霸主分庭抗礼,而现在,无论从上海大众全国布局的角度看,还是从大众实现整体南方战略的角度看,上海大众南方工厂落户仪征这一举动的意义,都缩水不少。
13。广汽集团8月30日将在港整体上市
经过多年努力,广汽整体上市终获一锤定音。随着昨日骏威汽车“私有化”方案获得股东通过,广汽敲定8月30日在港整体上市,向公众出售三成股权,广汽方面同时强调不会放弃发行A股计划。
广汽要整体上市,先要摘牌骏威汽车。骏威资产主要为广汽集团旗下的广汽本田,是1993 年在港上市的红筹股。按上市规定广汽需先行“私有化”它,这就要争取骏威股东的多数赞成票,即有75%的赞成票和不超过10%的反对票。
和骏威比,广汽可谓“巨无霸”,去年汽车销量为61万辆,收入503亿元,投资企业包括广汽本田、广汽丰田、广汽乘用车、广汽日野、广汽长丰、广汽菲亚特、广汽客车等和汽车零部件产品。
14。中国汽车企业宣言:合力技术创新 实现产业升级
中国13家整车生产企业16日在长春发表共识宣言,未来将在汽车生产方面开展技术创新,合作共赢,共同振兴民族汽车工业发展,实现中国汽车产业升级。
这13家企业包括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方汽车公司、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汽车公司和中国重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宣言表示,未来将从掌握核心技术、提升开发能力,支持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零部件企业、推动技术管理机制创新、推动新能源汽车、汽车电子等核心技术的突破性发展,加强后备人才队伍培养,健全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技术规范、发挥政、产、学、研、用的合作资源,建立国内外市场需求的研究机制、加强与相关产业的技术合作等10个方面展开全方位战略合作,以推动技术创新,实现共赢。
15。湖北襄樊将建成百万辆级汽车产业基地
在16日揭幕的第六届北京国际纯电动车、混合动力车暨清洁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展览会上,位于湖北省中部的襄樊市宣布,未来五年,襄樊市将与东风汽车公司合作,共同努力把该市建设成为100万辆级整车和发动机、变速箱及汽车电子等零部件制造基地,形成区域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和价值链。
    此外,襄樊还将实施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目前,该市形成了从动力电池、驱动电机、自动变速驱动系统、控制器、客车底盘到整车(纯电动、混合动力)较完整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
16。中德规划政经合作“新蓝图”,扩大新能源汽车合作
    从7月16日上午9时开始,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分别与默克尔晤谈,两国领导人在密集的会晤中确立了全面推进中德战略伙伴关系的新定位,开拓了双方合作的新领域。在16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中,中德有关部委签署的关于气候保护和电动交通工具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扩大中德环境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以及西门子、戴姆勒等知名德国企业同有关中国企业签署的涉及数十亿美元的合作文件引人注目。
“这些协议既有政府和部委间的协议,又有企业之间的合作文件;既针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等长远目标,也有实实在在的经贸合作项目;既有传统的经济技术合作,又拓展了在环保和新能源等新领域的合作,从广度和深度上都相当突出。”
此访中,温家宝还与默克尔共同在陕西参观电动汽车企业,这被视为中德扩大新能源领域合作的积极信号。
17。借鉴广汽模式 北汽或借壳实现整体上市
北汽打算借壳上市,目前锁定的目标是广东一家已停产的汽车企业,ST上市公司。北汽集团内部人士透露,北汽集团意在为整体上市筹备的“北京汽车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北汽股份) 资产重组方案已经获得国资委的批复,即将挂牌。但这离整体上市还有很长的距离,股份公司成立并不意味着就能上市,因为北汽缺少壳资源。北汽最优质的资产北汽福田没有纳入北汽股份,所以北汽集团已不可能借助北汽福田上市。
业内人士推测,北汽锁定的壳资源应该是ST宝龙。资料显示,ST宝龙控股方是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导产品是防弹车系运钞车等,是广州市第一家IPO上市的民营企业。2004年10月,公司难抑进军乘用车的冲动,通过参股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有限公司,进军国内MPV市场。然而,不仅转型失败,资金链也遭遇断裂,从此陷入多事之秋,多次进行资产重组。今年4月29日,ST宝龙因2008年度、2009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为亏损,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就像广汽借骏威汽车上市一样,没有壳资源的北汽也想通过借壳加快上市步伐。
18。工信部推进兼并重组  锁定汽车钢铁等行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7月22日在上海召开的全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座谈会上表示,今年下半年突出抓好六项重点难点工作:包括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强工业质量品牌建设、推进三网融合和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
其中,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方面,李毅中强调,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是解决工业领域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实现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将以汽车、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解铝、稀土等行业为重点,分类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19。我国新能源车动力电池核心部件80%以上依靠进口
第七届中国(长春)国际汽车博览会22日落下帷幕,参加本届汽博会的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执行副会长、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理事长张小虞表示,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核心部件80%以上要靠进口。
张小虞介绍,当前电动汽车是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体,而电动汽车的关键技术包括电池、电机和电控三部分,其中电池是最为核心的部件。在这些方面我国都处于研发中,还没有到产业化的阶段。但很遗憾的是,当前我国动力电池的核心部件正极和电池隔膜,80%以上都需要进口。
20。保监会已批准广汽集团筹建汽车保险公司
保监会7月26日公告表示,批准广汽集团等6家公司发起筹建众诚汽车保险公司。公告显示,筹建中的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亿元,注册地为广州市。保监会要求,众诚车险筹备组应于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筹集中的“众诚”,拟任董事长为严壮立,为广汽集团副总经理。据介绍,6家股东中,广州汽车集团零部件有限公司和广州汽车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均为广汽集团子公司。另外,长隆酒店有限公司是广汽集团的股东之一。
21.比亚迪戴姆勒合资公司挂牌
7月30日,比亚迪与戴姆勒公司在比亚迪深圳坪山基地举行了“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挂牌仪式,宣告该合资公司正式成立。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廉玉波先生,将出任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CEO。另外,戴姆勒和比亚迪将以双方共同创立及拥有的品牌,计划于2013年推出首款新能源汽车。
22.国资委牵头 电动车“官方”联盟将成立
由国资委牵头,汽车行业的国企将于8月18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电动汽车联盟成立大会,共同制定电动汽车发展战略。这意味着汽车国企将会在电动汽车研发、生产等各个环节整合资源、统一方向,共同发展电动汽车。据了解,包括一汽、东风、北汽、长安、广汽在内的国内主流汽车企业都将参加这次会议。
(二)国外资讯
1。2010汽车质量排名:福特崛起 丰田衰退
全球知名调研公司J.D. Power & Associates于近日公布了2010年汽车质量调查排名表。调查结果显示,受全球大规模召回影响,丰田汽车排名由去年的第六名猛跌至历史低谷——第21名;而福特汽车则成为最大的进步者,首次晋级前五。
J.D. Power对消费者所购买的新车在90天之内出现的问题投诉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每100辆丰田汽车所出现的问题投诉由去年的101起上升至117起,高出行业平均水平——每100辆车109起。这也是丰田在J.D. Power24年的调查里首次出现高出行业水平的状况。然而,福特汽车在经过9年的持续改进后,以第五名的成绩首次晋级质量排行榜前五。
本次名列J.D. Power2010年汽车质量排名前十的品牌依次为:保时捷、讴歌、梅赛德斯-奔驰、雷克萨斯、福特、本田、现代、林肯、英菲尼迪和沃尔沃。
2。欧盟绿色汽车发展战略力度空前 大力支持创新
欧盟在日前公布的《欧洲2020发展纲要》中提出,要高效利用资源,促进新技术现代化并使交通部门尽量“脱碳”,使用清洁能源和高效节能车辆。在欧洲的未来发展纲领性文件中提出以上内容,足见欧盟对发展绿色汽车的重视。其中“绿色汽车行动计划”是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了解,欧盟今年有望制定电动汽车安全标准,针对其他绿色汽车的安全标准计划明年出台。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委员会提出,欧盟成员国应密切合作。同时,欧洲投资银行要拿出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
另外,委员会计划重启“CARS 21”汽车行动小组,排除实施“绿色汽车行动计划”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委员会强调,要将鼓励清洁能源与高效节能汽车发展战略纳入欧盟交通政策一体化框架。
3。本田CEO将停工事件归咎于中国子公司管理层
7月20号,本田汽车CEO伊东孝绅在本田中期发展战略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本田全球管理方式与本田在华工厂停工间的联系进行了辩解,并将中国工厂工人停工事件归咎于中国分公司的管理层。伊东孝绅称:“今年5月和6月本田中国零部件工厂发生的停工事件说明,中国合资工厂管理层与员工之间缺乏沟通。”但是他补充道:“本田全球其他公司并不存在和中国分公司一样的问题。”
本田在华零部件工厂的停工导致本田在华组装厂被迫暂停生产,受此影响的车型约为2万辆。
4。印度市场7月再掀投资潮 汽车出口已超中国
不容忽视的是,印度作为一个新兴市场正在不断崛起,且全球各主流车企几乎均已纷纷进驻该市场。在消费市场的潜力被不断激发挖掘之后,目前,各大厂商针对印度市场正在加紧布置新一轮的扩张计划。
刚刚在中国联姻长安成立第二家合资公司的法国汽车制造商标致雪铁龙(PSA)有可能将投资7亿欧元在印度建立一家工厂,产能将达10万辆。与此同时,大众汽车也于近日宣布,其印度Chakan工厂的Polo车型日产量在目前的基础上增加两倍,Vento四门轿车也将于今年10至12月期间在印度市场正式推出,同时,其也可能与玛鲁蒂铃木在印度合作开发新款小型车。
而就在不到一个月之前,铃木宣布计划于2012年将印度乘用车年产量提升至145万辆,超越其在日本本土的产量。
5。美参议院通过支持电动汽车发展议案,3年投20亿
7月21日,美国参议院能源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过一项投资额达20亿美元的议案,目标是在3年内推动40万辆电动汽车上路行驶。该议案还计划,未来10年向选定的试点社区投入约39亿美元,资助公共事业公司和住户兴建电动车充电站,开展相关技术的研发,给予电动汽车用户购车优惠。议案致力于,2030年使美国半数轻型车电动化,由此可削减美国石油需求量的1/3。
6.华人夫妇被指控泄露商业机密遭通用起诉
7月22号,美国密西根州特洛伊市联邦地区法院以未经授权取得商业秘密、电传欺诈(Wire Fraud)和阻挠司法等六项罪名指控了秦裕和杜姗姗夫妇。面对这六项指控,秦裕夫妇均保持沉默。
美国检察官办公室称,2005年1月,杜姗姗被通用汽车(就业)买断之后,将通用汽车数千页文件复制到硬盘并交给她的丈夫秦裕。几个月之后,秦裕通过一家创业基金,欲通过电子邮件向通用汽车在中国的竞争对手奇瑞提供混合动力引擎技术。但那些技术最终并没有交到奇瑞手中。
针对外间媒体的报道,奇瑞汽车7月26日发表郑重声明称,奇瑞汽车从未与所谓“华裔夫妇涉嫌窃取通用汽车机密被捕”案件中涉及的华裔夫妇有过任何接触。
7。通用将在8月中旬申请IPO 欲于11月完成
综合外电报道,通用汽车计划在公布其今年第二季度盈利状况后,于8月16号左右申请IPO。
向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递交申请将成为通用IPO的第一步。通过IPO,通用欲减少美国政府持有的通用股份。
该知情人士还透露,通用汽车目前正在和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 Corp)、摩根大通(JPMorgan Chase Co. )和富国银行(Wells Fargo & Co.)就如何获得更多的信用融资进行商讨。
知情人士还表示,通用汽车希望能在11月美国总统选举前完成IPO。
8.英国开发出首款沼气动力轿车
据《每日邮报》8月5日报道,最近,英国开发了一种叫做“Bio-Bug”的甲壳虫轿车,它所使用的能源是沼气。在国际上,这种下水道废物循环利用技术在过去虽然已经被使用过,但是Bio-Bug却是英国第一辆依靠沼气提供动力,而且在外观上没有任何改变的汽车。发明者们相信这种新型汽车可以把电动车赶出市场,并且可以为绿色动力汽车的革命做很好的铺垫。经过测算,这种汽车最高时速达到114英里/小时(约183公里/小时)。每立方米沼气提供给Bio-Bug的动力可以让该车行驶5.3英里(8.5公里),也就意味着只需要一个污水处理厂就可以每年提供给Bio-Bug行使9540万英里(1.53亿公里)的动力,并且减少1.9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三、国有企业政策最新动态
(一)工信部减轻企业负担  “逼捐”国企行为将被查处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提出,要清理和纠正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等行为,要纠正和查处未经出资人机构审核同意,强行要求国有企业捐赠、捐献等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在今年下半年在全国集中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力图全面清理涉企收费,治理各种摊派等加重企业负担的问题。其中提到,要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过高收费标准要坚决予以降低。依照《实施意见》,还要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重点对涉企收费较多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收费和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收费开展专项检查。
工信部等部委提出,纠正和查处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及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和索要赞助等行为;纠正和查处强制向企业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和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会展、学术研讨、技术考核等;纠正和查处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纠正和查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纠正和查处未经出资人机构审核同意,强行要求国有企业捐赠、捐献等行为。
据了解,此项工作要到年底结束。
(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7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对于“三重一大”事项一定要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三重”即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法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一大”即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意见》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做了具体规定。《意见》还要求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制定或审批国有企业章程时,应当根据本意见明确相关要求。
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近期业务交流涉及的法律政策信息及研讨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题(由德赛证券部供稿)
☆国家支持行业并购重组的相关政策
无论从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重组的作用”的表述,还是从监管层的近期表态及实质动作来看,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将成为下半年资本市场最为诱人的话题之一。
6月25和26日在上海举行的“陆家嘴金融论坛”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明确表示,要大力推进市场化的并购重组,进一步完善并购重组市场化安排,提高并购重组的审核效率和透明度。支持部分改制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整体上市,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工信部起草的“支持行业兼并重组”政策已上报国务院,将主要从金融、财税、资源配给三方面支持大型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所涵盖的行业除了去年调整和振兴规划涉及的汽车、钢铁、纺织、装备制造、造船、电子信息、石化、轻工、有色金属九大产业外,新增了建材产业。
 6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会议指出,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通过企业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 并购重组将显现四大特征:
特征一:增强企业区域优势。
打造区域优势,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并购重组的潮流。如鞍钢本钢之间的合作,可以产生地区的协同效应,形成价格竞争优势。而唐钢与首钢的合作同样也可以形成区域竞争优势,避免同业竞争。
特征二:提高企业市场地位。
从山西煤炭企业并购的试点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在煤炭行业重组中异常强势,背后可以看出国家对煤炭资源、开采、销售、调配环节进行控制的意图,集中的结果将是国有企业对煤炭资源的垄断。通过行业整合,煤价将步入坚挺时代,价格由软变硬。
当前水泥行业的产能过剩问题不是普通的经济周期,而是行业的长期拐点,走向相对垄断是大势所趋。产能过剩背景下,并购整合是提高市场控制力的主要手段,而产能过剩、行业不景气也为并购整合提供了良机。
特征三:加强企业自主创新。
去年11月10日,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签署重组协议,将中航下属的昌河、哈飞等5个汽车品牌业务并入原兵装所属的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此次重组是《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颁布后,央企之间汽车领域自发进行的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战略重组,也是国防科技工业民品领域第一次大规模合作。重组后,将基本达到《规划》提出的年产200万辆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的目标,自主创新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规划》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将新能源汽车列为自主创新、打造自主品牌的重点。《规划》出台以来,我国已基本形成混合动力、纯电动和燃料电池3类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技术平台和产学研合作研发体系,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和测试评价能力。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理事长张小虞认为,我国汽车产品总体的性能、标准及法规已经逐步与国际接轨。自主创新已经成为中国汽车产业的主流。
特征四:发展企业核心技术。
☆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
常见的企业并购模式有直接购买方式、股票购买方式、混合购买方式、承担债务方式、债转股方式五种方式,具体到上市公司,根据现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很多,主要有:
第一,协议收购。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不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与上市公司股票持有人达成股份转让的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约定的事项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一种收购方式。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前,由于我国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且占有很大的比例,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协议收购成为了我国上市收购的主要形式。
第二,要约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了要约收购,它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股票,以获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一种收购方式。
第三,无偿划拨。这种模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并购模式,通常通过行政手段实现。
第四,管理层收购(MBO)。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的行为。管理层收购的结果是,公司的经营者变成了公司的所有者。由于管理层收购将是一种较好的国有股减持的选择方式,信托资金和大量私募基金能为管理层收购提供很好的融资渠道。
第五,公开征集受让人的方式。上市公司公开征集受让人,可以利用竞价转让的优势实现股权转让利益最大化。
第六,执行司法裁决。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该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因此,拍卖是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股权执行的唯一方式,也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之一。
第七,一致行动人收购。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在登记在其名下所持有的股份及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投资者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八,债转股方式。并购方将对目标上市公司的债权转化为股权或者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债务,再将债权转换为股权,以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并购。
☆并购中法律风险防范
1.对目标公司要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1)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尽职调查的首要内容。首先,须调查目标公司的资格、条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须查验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查验目标公司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目标公司的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对于目标公司财产的调查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目标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的情况;拥有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等等。
(3)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必须调查目标公司的应收、应付款情况,并且应当调查其是否合法有效;必须调查目标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等等。
(4)目标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应当调查目标公司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5)目标公司的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应当调查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目标公司近3年有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以及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
2.方案设计上的风险控制
(1)科学选择并购目标
 一般而言,并购目标包括股权和资产。
收购股权就是并购方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这样,并购方就获得了在目标公司的获益权、表决权等股东权,目标公司的资产并没有变化。股权并购可以规避资产并购中关于资产移转限制的规定。
收购资产是对目标公司的实物资产或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转让,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发生变化。并购方对目标公司自身的债权债务也无须承担责任。应当注意:及时将所收购的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作适当的变更或移转登记,避免发生“一女二嫁”的风险。
(2)审慎设计支付方式
分期支付。采用这种方式,出让方可以享受“税负递延”,并购方可以防范并购进程中的种种风险,特别是可以起到稳定出让方的作用,使其继续保持目标公司的正常运作。
利润分享。由并购方先行支付并购的基础价格,然后按照目标公司实际经营目标业绩的一定比例分期支付对价。将目标公司的业绩和并购方支付的对价挂钩,以保证并购方以合理的成本完成收购。
资本性融资。可以采取融资式兼并、资本性融资租赁、抵押式并购、承担式收购、债权转股权式收购等等。
总之,不同的并购方案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同的,其利益和风险也是不同的。
3.收购合同中的风险控制
(1)股权转让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
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合同订立时要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股份限售的情况。转让方可能会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为防范该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做出保证或担保。
(2)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转让和国有股转让须办理批准手续后才生效。
(3)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股权交付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权属变更的价值在于法律对股权的认定和法律风险防范。权属变更是全能移转的基础。股权转让合同应对权属变更和权能移转做出明确约定。
注意收购合同的特殊条款并加以运用:反摊薄条款、肯定性条款、优先购买股权、股票被回购的权利、强制原有股东卖出股份的权利、创始人股东、管理层和主要员工对投资商的承诺、陈述和保证。
4.设定保证的风险控制
(1)设定保证的风险
根据风险分类的一般方法,我们可将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分为以下几类:一是环境风险,包括政策、制度、法律变化、政府干预等因素造成的风险;二是市场风险,是由于市场利率、汇率、股权价格、产品价格等因素造成融资担保项目到期不能按时还款的风险;三是信用风险,由于企业的违约而引起的风险。
(2)设定保证的风险控制
首先,树立风险意识,严格审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情况。企业担保具有一定的风险,这从客观上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时要通过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品质进行评估,审查其信誉程度,从而了解被担保企业履行偿债义务的可能性。
其次,要注意审查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健全担保程序。在实际担保中,企业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健全担保程序,订立担保合同,明确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第四,适当运用反担保,减少直接损失风险。反担保是保障担保人将来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实现的有利保证,同时反担保也是一种减少直接风险损失的有效措施。
第五,注意运用保证责任的免责条款。企业在进行担保时,需要特别注意保证责任免除问题。
5.债务风险防范
在股权并购中,由于企业对外主体资格不因内部股东变动而改变,相关债务仍由企业自身承担。但收购方需向转让股东支付对价,并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股权转让时的企业净资产状况。在收购前审慎调查目标企业真实负债情况外,还可以在并购协议中要求转让方作出明确的债务披露,除列明债务外(包括任何的欠款、债务、担保、罚款、责任等),均由转让方承诺负责清偿和解决,保证受让方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追索,否则,转让方将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
在资产并购中,交易标的为资产,需要保障所收购资产没有附带任何的债务、担保等权利负担(如不存在已经设置抵押情形;房地产不存在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等)。对于完全依附于资产本身债务,不因资产的转让而消失,必须由转让方在转让前解决,否则应当拒绝收购。
(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政策解读
国务院国资委就如何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于去年六月出台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资产重组通知》)等文件。其中,《若干意见》主要从国有股东如何履行好社会责任以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如何强化信息披露责任,如何推进企业整体上市及上市公司重组,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以及如何保持国有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实际控制力,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等方面,对国有股东提出了原则性意见和要求。《资产重组通知》则根据《若干意见》所提出的基本原则,重点对目前在资本市场上受到关注的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行为,从决策和批准程序、上报材料、信息披露要求、有关各方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实际上,这些规范早在2008年11月《企业国有资产法》颁布之后就酝酿起草。这些规范加上《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标志着新国资法背景下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管理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确立。
    1.《若干意见》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将支持上市公司分配股利作为规范国有股东行为的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的低比例分红,甚至不分红的问题,成为影响资本市场投资功能,阻碍资本市场价值投资理念构建的不可忽视因素,也不利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因此,如何解决上市公司分红中存在的问题。国资委负责人认为,国有股东在此过程中要依法发挥作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鼓励、支持国有股东所持股上市公司加大股利分配力度,特别是要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合理增加现金分红的比例。
2. 在信息披露方面,国有股东应当将重大信息及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严禁国有股东相关人员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违规披露。
3.整体上市方面,《若干意见》采取了鼓励态度。
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上市,有序推动现有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同时做了一些具体要求,如要求国有股东应当选择适当时机,以适当方式,灵活实施整体上市;整体上市可以是公司整体上市,也可以是业务板块整体上市;整体上市必须做到主营业务突出、资源优化整合等。
4.在股份变动方面,《若干意见》对“增”、“减”两类问题做了规范。
在“减”方面,为防止国有股东低价出售、违规出售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意见要求国有股东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超过规定比例股份的,应当将包括出售股份数量、价格下限、出售时限等情况的出售股份方案报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在“增”方面,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的上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国有股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持在上市公司中的控制力。必要时,可通过资本市场增持股份。
5.《资产重组通知》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重组议案前,设定了一个预审核程序。
这一规定与国资委过去所实行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后,股东大会前履行审核程序的做法有了很大变化。对此,国资委负责人解释,国有股东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哪个环节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至关重要。过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后、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前履行审核程序。但在征求意见中,有关专家建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对目前的审核环节做出调整,设置预审核程序。他们认为,由于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均是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有的还需要置出上市公司的低效甚至亏损资产,对国有权益影响较大,因此国资委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前对该资产重组进行实质性审核。否则,一旦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后,该事项因不符合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要求,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被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否决,可能会给市场带来波动,也会影响投资者权益,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此外,不少上市公司股东为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的甚至是上市公司。这些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必须经由自身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大会)进行决策后才能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如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设置预审核程序,待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因种种原因行使否决权,则意味着不仅否决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而且否决了上市公司股东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大会)决议事项,面临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则更大。基于此,《资产重组通知》吸收了有关专家所提出的设置预审核程序的建议。在国资委组织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中,也设置了预审核程序,即先由国有股东提出改革预案(包括对价区间)报国资委预审核并出具备案表后,再予公告并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如公告后需修改对价内容,则还要取得国资委备案同意后才能更改),最后国有股东在股东大会前将最终方案报国资委审核。以上即为股权分置改革中市场所俗称的“两上两下”或“三上三下”程序,核心内容在于预审核。实践证明,在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中实施预审核措施是行之有效的。
但为了保证证券市场重大信息的公开、透明、对称,防止在预审核环节走漏信息,《资产重组通知》同时规定国有股东应及时通过上市公司披露资产重组信息,并向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后将方案报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防止出现泄密和内幕交易等问题。
(三)诉讼案件执行专题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负责人解读《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0年7月7日颁布)
1999年以来,全国先后开展了四次较大规模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执结了一大批疑难案、“骨头案”,执行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然而,经过近十年的努力,执行难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缓解:被执行人难找的现象依然存在;被执行财产难寻的局面仍未好转;应执行财产难动的情况仍很普遍;协助执行人依然难求;特殊主体依然难碰。执行难是社会多种矛盾在执行领域的集中反映,执行难问题一果多因,纷繁复杂。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单靠法院一个部门、只通过强制执行一种途径,执行难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只有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依靠有关部门的协助和配合,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合力攻坚,才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治本之策。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近年来,人民法院一方面立足内部挖潜,努力解决法院自身原因造成的执行难问题,同时积极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而要真正形成执行工作新格局,重中之重就是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将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将法院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模式;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
(1)《意见》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为确保各成员单位在执行工作中真正实现整体联动,确保执行联动机制真正发挥作用,《意见》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意见》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对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考核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对有上述问题的党员、公务员,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意见》中还明确规定,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被执行人特别是特殊主体履行债务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的情况、执行救助基金的落实情况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检察机关应当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并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公安机关还应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所处地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传被执行人的,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国土、房管、工商、税务、工商管理、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等部门在执行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意见》对这些部门在执行联动机制中的职责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意见》规定了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房屋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可直接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变更登记,不需要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是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一条重要途径,为此,《意见》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提供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意见》还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将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以通过信用手段,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开发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意见》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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