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法律动态
汽车法律动态2012第2期

更新时间:2014-03-04 返回上一页

一、我国近期制定或颁布的汽车产业相关法律和政策
(一)科技部发布电动车“十二五”专项规划
近日,科技部发布《电动汽车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摘要)》,明确“纯电驱动”汽车是中国新能源汽车技术的发展方向和重中之重,“十二五”期间纯电驱动汽车销量达到同类车型总销量1%左右的目标。
《专项规划》明确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路线图:近期(2010-2015)将尽快推进混合动力技术的应用,发展小型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车;中期(2015-2020),将在混合动力技术得到广泛应用的基础上,加大小型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推广力度;在2020年之后,纯电驱动技术将逐步占据主导地位,通过发展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大幅度降低排放。
《专项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实施“纯电驱动”的技术转型战略,重点突破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核心技术,及电动汽车整车关键技术和商业化瓶颈。具体目标是:到2015年,在整车、关键零部件、公共平台等29个技术创新方向上实现关键技术突破,全面掌握核心技术,预期申请电动汽车核心技术专利达3000项以上,在30个以上城市进行规模化示范推广,在5个以上城市进行新型商业化模式试点应用。同时,形成整车及零部件研发和产业化体系,建设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产业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系统,新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领域技术创新平台25 个以上,组建“三纵三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培育形成一批国际知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零部件与整车企业,使我国跻身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先进国家行列。
实施途径上,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是抓住“电池、电机、电控”三大共性关键技术,促进动力系统平台化,实现电动汽车技术平台“一体化”;二是以城市公交和私人小型轿车为产业化突破口,两头一齐发展电动车;三是分三步走推动电动车产业化。
(二)今年将组织开展甲醇汽车试点
工信部于2012年3月28日发布《2012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称,今年我国将组织开展甲醇汽车试点,指导和推进山西、上海、陕西编制试点实施方案。
《要点》还明确,我国将制定实施铬盐、铅酸蓄电池、电解锰等涉重金属行业清洁生产计划,切实推进上述涉重金属行业清洁生产专项改造,从源头削减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同时,积极研究制定再生有色金属、废旧铅蓄电池、废旧轮胎翻新、废旧电子电器等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推动出台和完善再生金属利用税收政策;推进废金属(废钢)、废轮胎、废纸、废塑料、工业废油等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废钢加工配送中心和再生有色金属利用示范工程建设。
(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发布,校车拥优先通行权
4月10日,中国政府网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从《条例》可看出,与之前通过的草案无异,其中,校车拥有优先通行权,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校车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四)五部委发通知:禁止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成经营性公路
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4月12日联合下发通知,禁止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
近期,个别地方以搭建公路建设融资平台为由,进行公路违规转让或变更收费权属。为此,上述五部委发布通知:禁止以体制调整、资产重组、有利融资等名义,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政府还贷公路,包括在建或已批复,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政府还贷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随意变更政府还贷公路属性。
(五)C-NCAP新标准七月实施,碰撞时速将升至64km
2012改版的C-NCAP测试指标已经发布,并在2012年7月开始实施,这一版与2006年版相比增加了四项评分标准,主要增加后排假人的评测标准;正面40%重叠可变形壁障碰撞试验速度由56Km/h提高到64km/h;增加低速后碰撞颈部保护试验(鞭打实验);增加对于汽车电子稳定控制装置(ESC)加分项。
(六)工信部:加强和规范专用校车生产准入管理
4月11日,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在杭州召开了“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座谈会,会议旨在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和规范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
据悉,会议对准入规则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就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在验证能力、车身工艺、产销业绩等方面的具体准入条件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流,最后形成了一致意见。产业司表示,在对准入规则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下一步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尽快开展专用校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工作。
(七)校车国标“加码”购车成本
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近日发布《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两项国家标准,并于5月1日起正式执行,两项标准的实施必然会提高校车的购买和使用成本。
(八)国务院通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4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
会议指出,要以纯电驱动为汽车工业转型的主要战略取向,当前重点推进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化,推广普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节能内燃机汽车,提升我国汽车产业整体技术水平。争取到2015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达到50万辆,到2020年超过500万辆;2015年当年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每百公里6.9升,到2020年降至5.0升;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关键零部件技术整体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为此,一要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建立研发体系,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大幅提高汽车燃料经济性水平和动力电池系统安全性、可靠性、轻量化水平。二要加快推广应用和试点示范。实施鼓励购买和使用节能汽车政策,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三要因地制宜建设慢速充电桩和公共快速充换电设施,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建立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和回收管理体系。四要完善标准体系和准入管理制度,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营造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加强科研和人才保障,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会议强调,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要依托现有产业基础,科学规划产业布局,防止低水平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九)中国交强险市场正式对外资开放
4月3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国务院的这项决定5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的修改,标志着中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
(十)校车生产资质有效期拟限3年
5月2日,工信部网站公布了《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专用校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有效期为3年,需延续生产资质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具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整车类客车或改装类客车生产资质,且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并有同类客车的生产业绩,还要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在此规则发布前已有专用校车产品登录《公告》的生产企业,应在规则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企业准入申请并通过准入考核后,方可继续生产专用校车产品。
(十一)四部门颁布12条禁令,明确禁止超标购买公务车
5月8日从财政部获悉,日前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和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列出严禁超标准购买公务车、严禁用公款为亲属和子女支付各种费用等12条规范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禁令。
(十二)电动车国标出炉,新能源车产业加快布局
5月11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全国汽标委牵头,天津清源、东风、奇瑞、长安、上汽等企业及清华大学、同济大学等高校共同参与制定的《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为国家标准(GB/T 28382-2012)并以2012年第9号公告发布。该项标准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十三)60亿元节能汽车补贴最长可延续9个月
5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安排60亿元支持推广1.6升及以下排量节能汽车。这被认为是2010年国家安排120亿元专项补贴资金的延续。
(十四)《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发布
5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准入条件》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铅蓄电池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电力、银行等领域,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短时期内难以被其他产品所取代。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铅蓄电池生产国和最主要出口国之一,产量超过世界总产量的1/4。但同时也存在小组装企业多、自动化程度低,环保设施投入不足、环境污染较严重,职业卫生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
《准入条件》从企业布局、生产能力、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节能与回收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相应措施。
二、2012年二季度汽车行业重要资讯
(一)国内资讯
1. 中国公车只购国产,欧盟商会下“战书”
欧盟商会秘书长丁凯警日前告称,欧洲商会将同会员一起评估中国公车改革带来的影响,并有可能正式敦促欧洲国家政府采取反制措施。
引发欧盟商会“抗议”的是工信部在2月24日推出的“史上最强”公车采购目录《2012年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征求意见稿)》,入围的25家车企、412款候选车型全部为自主品牌,外资品牌全面出局。
《目录》“双18”首先断了国内现有大部分合资B级车的念想,要么价格高出18万元,要么排量大于1.8L。“真正拦住合资车企的是3%的研发费用比例,对自主品牌而言,3%是最基本的研发投入,而合资企业由于多年来一直采用的是将国外的车型直接引入国内生产的方式,近几年也最多是做一些本土化改变,并没有研发投入上的积累。因此,这一条硬指标是无论如何都达不到的。”
国家信息中心信息资源开发部主任徐长明表示,德国、美国、日本这三大汽车国的政府用车也都是采取了采购本土品牌车型的方法,这种做法并不违背国际惯例。
从目前的现状看,自主品牌的采购主要集中在生产所在地。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目前自主品牌开始选择在当地建厂,进而获得在当地销售权的方式进入欧洲市场。
而欧盟商会的“反击”则可能使这一路径受阻。
2. 三部委公布220款车船税减免车型目录
3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昨日联合下发通知,公布了首批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共220款,其中,近50车船税减半的节能车型,170余款免征车船税新能源车型。该通知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型,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型,免征车船税。
乘用车企业,享受车船税免征的车型仅有来自一汽集团、吉利、比亚迪的三款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众多乘用车企业此前推出的纯电动车型均“落榜”。
3. 中消协建议强制执行车内空气评价指南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3月12日在“沃尔沃汽车车内空气质量研讨会”上建议,应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这一推荐性标准上升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减少车内空气污染,保障司机和乘员的安全。
在世界卫生组织列出的人类健康十大威胁中,车内空气污染赫然在列。
4. 国家工商总局:调查克莱斯勒涉嫌销售欺诈问题
日前央视在3•15特别行动中曝光了部分吉普4S店隐瞒吉普指南者安全配置,以及吉普指南者世界杯特别版存在私下安装非原厂配件,涉嫌销售欺诈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已经责令北京、山东等地工商部门展开调查。
目前,克莱斯勒中国公司通过官方微博回应称,对于部分指南者缺少配置的问题,公司已再次督促相关经销商彻底解决。针对吉普指南者世界杯特别版中存在的问题,将责成经销商向消费者作出诚恳道歉,并提供一辆全新2012款指南者。同时,取消对淄博久盛经销商指南者的销售授权。并对其他经销商展开销售督查。
5. 国务院:将适时出台国家机关公车改革方案
国务院日前批转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适时出台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实际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已经势在必行。目前,我国党政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总量达200多万辆(不包括医院、学校、国企、军队配车),每年消费支出达1500亿—2000亿元,每年车辆购置费增长率为20%以上。每辆公车年消费额平均为8万—10万元,社会轿车每万公里运输成本是0.82万元,而机关公务轿车则高达3万元。公务用车费用高,造成财政负担沉重。调查显示,每年一辆公务车的运行成本(含司机工资、福利)在6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超过10万元。地方公车消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在6%-12%之间。
在工信部2月份公布的《2012年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征求意见稿)》中,进入目录的400多款车全部为自主品牌产品,无一合资品牌入选。业内人士认为,在新一轮的公务车改革中,中国的自主品牌车企有望明显受益。
6. 公安部出台措施严把考驾照关,路考更严格
3月23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公安部推出多项措施,包括提高驾驶人考试难度、建立考试发证和执法管理责任倒查制度,以及进一步加强路面执法、教育管理等工作,以促进驾驶人整体安全文明驾驶素质的提高。
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李江平介绍,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将进行模拟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雪天、湿滑路等场地驾驶考试,以及山区、隧道、陡坡、高速公路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并增加50道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题目。
公安部明确,将建立考试发证和执法管理责任倒查制度。凡是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要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路面管理环节进行责任倒查,发现违法违规发证、考试把关不严、勤务不落实等问题的,一律按规定从严追究责任。同时,将建立驾驶培训质量倒查制度,每月汇总分析3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负主要以上责任交通死亡事故的情况,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培训质量责任倒查,对存在考试合格率排名靠后、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参与买卖驾驶证等情形的,暂停受理报考申请。
7. 北汽首款自主轿车率先实行“三包”
3月19日,北汽首款自主品牌A0级轿车——北京汽车E系列正式上市。
作为北京汽车首款自主品牌轿车,承担着打造国际化自主品牌的“塔基”作用,也是北京汽车销量新的高速增长点,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并成为该细分市场的有力竞争者,E系列上市后将率先实行“三包”服务,成为中国汽车“三包”第一车。
据了解,北京汽车推出的汽车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50000公里 (以先到者为准),范围包括整车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和动力总成主要零部件质量问题。发动机、变速箱等主要零部件出现问题的整车,只要是开具购车发票60日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以内(以先到者为准),消费者就可以要求厂家免费更换。
8. 广汽集团“回A”,大广汽战略迈上新台阶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集团”)A股上市仪式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举行。
广汽集团是中国领先的汽车制造商之一,也是华南地区最大的汽车制造商,盈利能力在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2010年8月30日,广汽集团通过协议安排私有化骏威汽车并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作为优质蓝筹股,广汽集团此次通过换股吸收合并广汽长丰回归A股,成为国内首家A H股整体上市的大型国有控股汽车集团,“大广汽”布局迈上新的台阶。
目前广汽集团已与本田、丰田、菲亚特等国际知名汽车厂商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广汽集团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广汽长丰并A股上市后,将与日本三菱汽车成立各自持有50%股权的合资公司。
9. 上海明年实施机动车汽柴油“沪V”标准
上海市环保局局长张全近日表示,作为治理PM2.5的一项重要举措,上海计划在2013年实施相当于“欧V”标准的机动车汽柴油“沪V”排放标准,为全国推广实施“国V”标准率先试点。
10. 东风标致总部将搬往上海,与东雪合并
自2004年6月推出首款车型-307以来,东风标致已经走过了近8年的年头,依托北京得天独厚的人才优势、资本优势和信息优势,标致在国内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不过随着近期神龙汽车与PSA在中国战略方面的调整,东风标致将可能离开生活8年的北京,迁往上海与东风雪铁龙合并成“东风标致雪铁龙销售公司”。目前除了东风标致外,原来总部设在北京的进口标致和进口雪铁龙也于2011年相继迁往了上海,与PSA亚洲总部、长安标致雪铁龙和东风雪铁龙汇合。
11.  奥迪增持一汽大众9%股份,已获国资委批准
奥迪增持一汽-大众股份9%,已获国资委、商务部、发改委批准。这意味着一汽-大众这家在1991年成立的中德合资公司的股权结构,在保持60:30:10(一汽、大众、奥迪)20年“稳定”后,最终调整为51:30:19。
增加9%对奥迪来说显然意味着能撬动地球。资料显示:2009年一汽-大众净利润130亿元,9%则等于11.7亿元;2010年一汽—大众净利润约为220亿元,9%即19.8亿元。
12. 加速淘汰黄标车,广东打出组合拳
广东省环保厅日前发出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广东将重点整治污染物排放“元凶”,加快黄标车淘汰,珠三角地区2015年前基本淘汰黄标车,其他地区完成淘汰2005年之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同时,为了提升空气质量,将禁止外地非国IV标准车辆进入珠三角地区,而广州地区柴油车也将提前实施国IV标准。
13. 第六届中国国际汽车零部件博览会启动“3+1”工程
由中国商务部举办的第六届中国国际汽车零部件博览会(以下简称博览会),将于2012年10月26~28日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静安庄)举行。
4月12日主办方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本届博览会在全面展示中国汽车零部件产业整体水平和国际汽车零部件先进产品、技术的同时,启动“3+1”工程:即国际展区面积翻一番,国际采购商数量翻一番,主机厂的采购、研发、技术人员翻一番,增加印度作为伙伴国参加展会,实现展会跨越发展。
14. 质检总局公开征集DSG故障信息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4月11日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故障信息,希望相关大众汽车用户积极反映DSG变速器故障情况,以便为进一步开展专家论证提供支持。  
大众汽车北美公司早在2009年8月,在北美区域内召回大约1.35万辆汽车,主要问题是DSG双离合变速器存在严重问题。此后不久,大众德国再次发布消息,称将再次召回1.7万辆装备DSG变速器的车型。而在中国市场,虽然很多车主反映DSG变速器频发故障,但大众汽车公司鲜有召回措施。质检总局表示,正在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开展进一步缺陷调查,如调查确认变速器存在缺陷的,将依法督促企业履行缺陷产品召回法定义务,保护消费者安全。
15. 交通运输部将研究一级公路免收费可行性
4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消息称,正认真研究重大节假日收费公路免收通行费有关问题,按程序报批后争取尽快实施。
交通运输部还将研究取消一级公路和经营性二级公路收费的可行性、时机和保障措施。加快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年底前将修订稿报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同时研究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价格形成机制等规章制度。
16. 长城汽车联手美国CODA公司开发纯电动汽车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月24日发布公告称,与CODA Automotive,Inc.(“CODA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将联合开发纯电动汽车,预计将于2014年投产并销售。
公告显示,CODA公司为一家锂离子动力电池系统的开发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由三个关键部门组成:CODA汽车、CODA电动车推进系统、CODA能源。可查资料显示,该公司已经与国内的哈飞汽车在联手生产纯电动车。
17. 中国一汽发布红旗品牌战略
 4月20日,中国一汽在北京正式发布“红旗品牌战略”。按照规划,未来红旗产品将全力开拓高端车市场,重塑辉煌,见证无数荣耀时刻的“国车”红旗也将走上全新的历程。
18. 福特直指江淮抄袭,自主品牌再次倒在知识产权上
5月8日,福特汽车高管公开表示,由于公司认为中国江淮汽车4R3皮卡汽车模仿了福特F-150皮卡,因此,采取了各种必要措施保护知识产权,阻止了江淮在本年度北京车展上首发4R3皮卡。
19. 庞大“最大汽车经销商”头衔被夺
5月8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方面消息,2011年度汽车经销商集团百强排行榜正式发布。今年,广汇集团以主营业务收入640.88亿元的成绩,首次超越庞大集团,排名第一。庞大集团和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以554.55亿元和508.21亿元的成绩位居第二和第三。
20. 中国车企海外淘金,自主品牌出口打先锋
中国汽车厂商在市场年增幅30-50%的快速增长时期竞相扩大产能,而眼下面对国内经济放缓,他们将目光转向埃及、乌克兰及印尼等遥远的国度来寻求买家。
对许多国内汽车厂商而言,仅仅依赖国内市场已经不再是他们的选择。
长城汽车负责海外市场的副总裁邢文林称,中国汽车市场的快速增长阶段行将结束,对於已建成的产能来说,出口将是一个可能的消化渠道。中国汽车厂商为了生存,需要走出国门寻求出路。
21. 斯巴鲁合资未获批,汽车产能扩张遭遇调控之手
合资近30年以后,中国政府对外资企业在中国的产能扩张伸出了调控之手。近日,斯巴鲁汽车与奇瑞汽车合资方案,没有得到中国政府审批,斯巴鲁准备将重心转移到美国市场。知情人士透露,中国政府手中现有的审批项目,如果全部获批,中国的汽车产能将突破7000万辆,而中国的汽车市场短期内远远达不到这一高度,这将使汽车行业面临极大资源浪费。
22. 上汽集团宣布同意通用回购上海通用1%股权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月25日晚发布公告,宣布同意通用汽车公司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以9140万美元的现金,回购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通用)1%股权。
23. 自主研发投入低,审计迫一汽整改
“一汽-大众销售副总被调查”一事,揭开了国家审计署对一汽集团长达一年的审计工作及其“成果”的冰山一角。6月1日,国家审计署官方网站披露了自去年以来审计的15家特大型央企的审计结果,其中“2012年第14号公告”公布的就是对其中唯一一家汽车行业央企中国一汽集团的2010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在公告中,审计署点明了一汽及其下属公司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结果。
“本次审计发现所属单位涉嫌经济违法案件线索两起,已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在审计署发布相关公告数天后,一汽集团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首度证实,一汽-大众销售副总静国松目前正在接受调查,一汽-大众也在全力配合调查。根据“公告”,被审计署点名要求整改的“二级公司”还包括一汽丰田和一汽马自达等10余家单位。
24. 一汽大众建国内最大整车试验场
6月8日,一汽大众国内最大整车试验场项目正式奠基。该试验场占地面积14平方公里,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各类试车道路总面积将达到67万平方米,预计将于2014年全面投入使用。该项目是目前规划建设的国内最大型整车试验场,它的奠基是一汽大众自主研发能力建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标志着一汽大众具备国际水平的汽车道路试验条件。
25. 中日电动车联盟宣布正式收购了萨博汽车
萨博汽车在2011年12月宣告破产后,资产收购案拖延至今终于完结。6月15日获悉,萨博新东家是瑞典国家电动汽车公司,也就是中日电动车联盟。
(二)国际资讯
1. 标致雪铁龙与通用汽车联合采购出资比例划定
最新消息表明,通用汽车与标致雪铁龙两家公司的联合采购中,通用汽车将占据3/4左右。
按照合作协议,标致和通用将共同建立全球采购合资公司,以从供应商处采购各类成品、零部件及其他产品服务等,双方联合购买力可达1,230亿美元,其中通用汽车出资930亿美元,标致雪铁龙则为300亿美元。
双方结盟后,可通过重组每年节约开支20亿美元。未来5年内可实现该目标,而通用副董事长兼欧宝监事会主席斯蒂夫•葛斯基(Steve Girsky)指出,倘若计入和联盟相关的其他项目及服务内容,则节约金额还将有所提高。
2. 瑞典汽车终止出售世爵计划,并将恢复公司原名
3月5日晚,瑞典汽车SWAN(Swedish Automobile NV)宣布,已经获得融资缓解债务危机,将终止出售世爵的计划,并将恢复世爵公司的原名。
瑞典汽车表示,今年1月18日起,公司开始寻找救急融资,分别于1月18日和2月8日两次获得放款融资,因而不再寻求出售世爵跑车业务或安排其破产,世爵业务将保持瑞典汽车100%股权子公司地位。同时公司的名称将恢复为世爵公司(Spyker N.V.)。
3. 奥巴马提议斥资47亿推广高科技车并加大税收激励
白宫日前提议投资47亿美元推广先进技术车辆的应用并加大税额减免力度。
这笔47亿美元的投资中,有10亿美元用于为10到15个示范社区配置必要的基础设施,解除法规限制、采取激励措施将先进科技车辆推向市场。另外37亿美元主要用于向购买电动车、商用卡车以及其它类型先进技术车辆(包括矿物燃料动力车辆)的消费者提供税额减免等方面的激励政策。
4. 大众与铃木恩怨未了,2013年之前法院难作判决
日前,大众汽车表示,执行大众-铃木纷争案判决的英国伦敦法院正在处理进程中,预计在2013年之前不会作出最终判决。
3月12日,大众汽车集团在发布的年报中强调,认为“铃木方面的指控并无依据,同时准备提起反诉。”大众汽车预测,受理大众-铃木联盟解体案件的英国伦敦国际商务仲裁院在2013年之前不太可能给出结果。而铃木发言人田口秀树(Hideki Taguchi)则表示未阅览大众年报,不作评论。
大众和铃木于2009年12月结盟;从2011年3月开始,双方关系逐渐恶化,陷入口角对抗之中。铃木指责大众贬低其独立性,并且未按协议提供技术;大众则认为铃木违反协议,采用菲亚特柴油发动机。
2011年11月24日,铃木汽车宣布开始申请仲裁,以解散其与大众汽车的联盟,要求大众汽车售出所持有的19.89%铃木股份,并单方面宣布联盟解体。
5. 百名美国议员上书奥巴马,要求制裁中国汽车零部件
2012年3月16日,近两百名美国议员组团向总统奥巴马发出呼吁,声称中国汽车零部件存在“掠夺性”定价行为,美国汽车零部件行业已经遭到了严重威胁,并上书提议美国政府采取严厉措施反制。
议员在信中指出,中国推行多条政策为汽车零部件厂商创造不平等贸易优势,包括中国市场限制进口海外汽车零部件,并向本土所产汽车零部件提供补贴;另外“中国还逼迫美国公司向当地合资伙伴输送技术。”
议员团体表示:“当美国汽车制造商逐渐复苏之时,汽车零配件行业却面临严重挑战。我们不能坐视事态进一步恶化。美国汽车行业75%的就业岗位都倚赖汽车零配件,如今各州汽车零配件产业都岌岌可危……中国的战术已见其效,中国对我们的汽车零部件出口大门紧闭,而自2000年以来,中国汽车零部件出口量骤增约900%。”
6. 欧盟判决GTI商标之争,大众高尔夫起诉铃木雨燕失败
欧盟法院日前针对GTi商标侵权诉讼案公布判决,大众汽车败诉于铃木汽车。
早在2003年,铃木为一款小型车衍生车型取名雨燕GTi,并获得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许可;2004年大众汽车对此提出抗议,并宣称铃木侵犯其高尔夫GTi商标权。
此次欧盟法院(仅次于最高法院欧洲法院)表示支持OHIM,并认为大众对铃木的指责不当。法院判决称,尽管雨燕GTi与高尔夫GTi这两款车的商标在视觉、听觉甚至是概念上有相似点,但是车型名称“雨燕”和“高尔夫”才是重点,所有可能混淆之处都可以通过车型名称来加以区分。
大众汽车公司发言人表示:“公司正在评估欧盟法院的裁定,我们有可能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铃木汽车公司发言人对此事拒绝置评。
7. 大众汽车考虑出售MQB平台技术,总投入500亿英镑
德国大众汽车集团日前表示,从中长期角度考虑,或向第三方出售其重金打造的MQB平台技术。大众迄今已为MQB平台累计投入大约为500亿英镑。
8. 德国最新研发成果:模块化智能电动汽车
德国人工智能研究中心不莱梅机器人创新中心4月10日展示了一项电动汽车领域最新研发成果-模块化智能电动汽车。该车自重700公斤,最高行驶速度为55公里/小时。其最大的特点是可以实现模块化组合,即通过不同的组合相互连接组成“公路列车”(Road Trains),或者与可乘坐人员或者运送货物的模块对接,完成不同的运输任务。
因为采用了分散式驱动模式,它可以在城市中心区域和停车场所的狭小空间内灵活行驶,其4个特殊设计的车轴均可以旋转90度,实现侧向进入停车位置,或者灵活转向轻松绕过障碍物。
据介绍,该项目下一步的研发目标是实现车辆的自主行驶,如实现自主式停车和与充电站电源接口的连接,通过车内外配置的传感器及车载计算机及时获取交通信息并与其他车辆进行信息互通,完成自主导航功能,即根据交通状况、电池供电能力以及优化的能量消耗方案,引车辆沿最佳路线行驶。
9. 菲亚特欲以两种方案100%收购克莱斯勒
菲亚特CEO塞吉奥•马尔乔内近日再次声明,菲亚特有意完全收购克莱斯勒股份,为此公司准备了两种增持方案:
方案一:自今年7月到2016年6月,菲亚特分次购买克莱斯勒股份,但每半年的单次增持量不得高于3.32%,照此计算,在上述期限内菲亚特最多可购买克莱斯勒16.6%的股份。马尔乔内已经表示,菲亚特有意向年内着手再增持菲亚特3.32%股份。
方案二:菲亚特将拟定重获股权协议(Equity Recapture Agreement),直接一次性购回VEBA持有的41.5%的股份,该交易将耗资42.5亿美元。其中包括自2010年1月以来累计的9%的复利。该数额低于之前VEBA收的任何款项。
虽然菲亚特目前尚未决定最后的股份收购方式,但马尔乔内在菲亚特年度股东大会上承认,2012年两家公司合并无望,并称菲亚特无意将豪车品牌法拉利和玛莎拉蒂从菲亚特体系中剥离。
10. 福特联合陶氏化学开发碳纤维 2020年车重减750磅
福特汽车将与陶氏化学联合开发车用高性能碳纤维,并为大批量汽车生产应用开发零部件制造工艺。美国能源部DOE提供的数据显示,如果用碳纤维材料取代传统钢材,汽车零部件减重幅度有望最高达到50%,而车辆减重10%则意味着燃油经济性可提高8%左右。福特竞争对手通用汽车表示,碳纤维材料造价昂贵,但强度超过普通钢材10倍,密度却只有钢材的四分之一。
福特计划到2020年大幅推进车辆轻量化,新款轿车及卡车将采用轻质材料,减重幅度将在250磅到750磅之间。车辆减重有利于降低发动机的负担、提高燃油经济性,满足2025年企业平均燃效值54.4 mpg的要求,并延长插电式混合动力车的行程。
11. 雷诺与东风已签署合资框架协议
法国雷诺汽车与中国东风汽车就合资问题业已签署了先期框架协议,为下一步于年底达成正式协议铺平了道路。据悉东风雷诺工厂将设于武汉,当前东风汽车已经在该市设厂。
12. 福特在欧洲展开调查,拟推SYNC系统
福特汽车公司日前在欧洲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驾驶员明知在开车的过程中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将导致其分散注意力,增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但其在开车的过程中仍在继续这些危险举动。
福特汽车公司之所以开展此项调查,是因为其正在为其向欧洲市场发售的车型引进SYNC车内连接系统,首先配置该系统的是福特B-Max微面车,福特将于今夏发布该款车。
SYNC系统可以通过文本转语音的方式,将驾驶员收到的短信以语音的形式读出来,并且使驾驶员能够通过语音的形式回复短信。
福特汽车公司表示,目前美国已有400万辆以上的车辆已配置有SYNC系统。福特预计,到2015年之前,欧洲将大约有350万辆新车采用SYNC系统。
13. 捷豹路虎IPO上市条件成熟,市值140亿美元
业内分析师预计,塔塔集团旗下捷豹路虎目前市值高达140亿美元,超过了菲亚特以及铃木汽车公司。
鉴于捷豹路虎计划今后五年在资本支出和产品开发方面投入120亿美元,与奇瑞汽车公司进行合作拓展中国市场,FIM 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英证券(Kim Eng Securities)表示,捷豹路虎首次公开募股的条件已经成熟。
2008年,塔塔汽车公司以25亿美元的价格从福特汽车公司手中收购了捷豹路虎,当时大部分投资者售出了其所持的股权。然而近几年来的事实证明,那些没有售出股权的投资者将获得丰厚利润。
14. 谷歌与车企及供应商谈判,推进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
4月25日,搜索引擎巨头谷歌公司表示,正在与整车企业和零部件供应商谈判,以推广其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力求在本十年内投入实用。目前谷歌拥有一支近10辆汽车的自动驾驶车队,其中6辆改自丰田普锐斯,另外奥迪TT和雷克萨斯RX450h各一辆。在原先车型的基础上,谷歌加装了多处传感器。上述测试车辆累计总行程已经达到25万英里。
15. 长城汽车与柯达合作,或催生最廉价电动车
4月24日,中国长城汽车与美国柯达汽车敲定联合开发电动车事宜。柯达CEO墨斐表示,预计新车2014年上市,将面向中美欧三大市场销售。双方表示,结盟的目的在于推出一系列价格可承受的电动车产品,未来将打造美国市场上价格最便宜的纯电动汽车。
16. 兼容四种模式,德美八大车企欲共建电动车充电标准
德美两国的福特、通用、大众、奥迪、宝马、戴姆勒、保时捷、克莱斯勒八大汽车制造商正在协商共建电动车快速充电标准,推广直流快速联合充电标准系统(DC Fast Charging with a Combined Charging System),能够兼容四种直流和交流充电模式,未来上述车企的所有电动车产品均将使用同一种制式充电接口。第一款配备该系统的车辆将在明年投入市场。
17. 上诉法院推翻初审判决,福特免于20亿赔偿金
美国俄亥俄上诉法院日前推翻了初审法院对于福特汽车公司的判决,并命令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福特汽车公司免于20亿美元赔偿金。
早在2002年,福特商用车经销商将福特汽车公司告上法庭,声称1987年至1997年期间,福特违背与其达成的销售以及服务协议,开展了一些未公开的折扣项目,对其索价过高。2011年6月,初审法院判决:福特向大约3,100家经销商一共赔偿将近20亿美元。然而近日俄亥俄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并表示,福特汽车公司与其经销商达成的协议存在歧义,另外,初审法院滥用职权驳回福特汽车公司所提供证据的做法实属不妥。
18. 雷诺-日产将分三阶段收购伏尔加股权
5月3日,雷诺-日产宣布,与伏尔加汽车母公司俄罗斯国家技术集团(Russian Technologies)签署备忘录,投入资本7.5亿美元,增持伏尔加股权至50%以上。次日,与公司股东相关的消息来源称,雷诺-日产将分三个阶段收购股权:2012年12月、2013年7月和2014年6月。
该协议尚属非约束性前期协议,到2012年底,雷诺-日产还将与俄方签订明确协议,而股权转让最终将在2014年之前完成,届时俄罗斯Troika Dialog投资银行所持的伏尔加股份都将被雷诺-日产收购。
19. 本田上诉获胜,思域混动车燃效标定不实案遭逆转
今年1月,来自加州的希瑟•彼得斯起诉本田美国公司并提出1万美元的索赔请求,理由是本田宣称思域混合动力车可以达到50 mpg(英里/加仑)的燃效,但其所拥有的2006款思域混动车电池却严重老化,只能达到30 mpg。Torrance小额索偿法庭判决彼得斯获得9,867美元损失费。彼得斯还试图联合其他思域混动车车主起诉,迫使本田向20万人支付小额赔偿。据此计算本田美国将支付约1.7亿美元。
5月8日,加州高院法官达德利•格雷推翻了这一判决结果。格雷解释称,本田采用“油耗低到令人惊奇”和“大量节油省钱”的广告标语,并没有具体作出任何保证,本田思域混动车车主不能就此起诉;而燃效标定方面,彼得斯的车辆燃效低于预期,不过大部分其他车主的车辆实际燃效值与美国环保署估计值“非常接近”。
20. 宝马取代丰田跃居全球价值最高汽车品牌
华通明略 (Millward Brown)咨询公司日前发布了2012年全球顶级品牌价值排行榜。汽车行业有6个品牌进入前100强,而宝马超越去年汽车类冠军丰田,跃居成为全球价值最高汽车品牌。
此次宝马品牌以246亿美元(同比增长10%)的价值位列汽车类品牌榜首,超过了之前长期占据冠军宝座的丰田,在所有品牌中总排名第23位。而丰田则同比下跌10%至218亿美元,在所有品牌中总排名第28位。
21. 宝马遭瑞士当局反垄断罚款上亿,不服裁定欲上诉
瑞士竞争委员会(Swiss Competition Authorities)5月24日宣布,德国宝马集团违规阻碍瑞士居民在海外以欧元购买宝马车辆,因而对其处以总额1.56亿瑞士法郎(约合1.63亿美元)的罚款。
瑞士竞争委员会表示,宝马与欧洲经济区EEA(European Economic Area,不含瑞士)经销商协议中涵盖一则条款,禁止向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客户出售旗下宝马及MINI品牌车辆,而瑞士居民即被拒之门外;宝马的举动违反了反垄断法规,瑞士竞争委员会早在2010年就启动了针对宝马公司的相关调查行动并获得证据,因而宣布对其罚款1.56亿瑞士法郎,以示惩戒。
宝马方面表示不接受判罚,计划在一个月的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三、国有企业和国资管理最新政策
(一)国资委发布《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4月20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
《登记办法》立足于国务院国资委的职能定位,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结合新形势下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需要,将产权登记的工作定位由政府部门界定权属的确权行为转变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将境内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统一到《登记办法》予以规范,将登记范围延伸到国家出资企业所实际控制企业的参股股权。同时,国务院国资委组织研发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产权登记的信息化、网络化和对企业产权状况的高效、实时、动态、全过程监管。
《登记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混合所有制条件下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对外投资企业产权的总体情况,反映国有资本在不同级次、组织形式、地域、国民经济行业和企业内部主辅业的分布情况,动态记载企业产权变动原因、产权流动方向及产权配置效率等信息,对企业产权配置过程实施有效监督与管理,为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及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提供决策依据,也为推动企业优化产权配置,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打下基础。
《登记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的工作定位、登记范围;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职责;应当办理产权登记的各类情形和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产权登记程序;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档案管理以及责任追究机制。
《登记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国资委定调纳民资,改制重组不设防
国资委于5月25日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这是继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即“新36条”)后,国务院要求配套出台的诸多实施细则中的一个。
此次公布的《指导意见》共十四条,对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途径、方式、具体措施以及规范要求等方面都一一做了说明,例如在参与方式上,明确了民间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即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以及在企业国有产权进行转让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这次《指导意见》出台最显著的一个意义在于,给予了民营资本和国有资本的同等待遇,以往在产权市场操作过程中对民营资本的歧视性政策在此《指导意见》中得到了修正。”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还提出,民间投资主体与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开展创新投资和境外投资。
国资委相关人士透露,这一条款的出台也是充分考虑了民间资本的现状。“因为目前国有企业中有些产业集中度较高的行业,比如石油、电网、铁路、通信等,企业的资本规模非常庞大,仅凭单个民间企业难以形成足够的资本实力与之大规模合作,因此我们就鼓励民间资本可以通过产权市场来进行组合,形成大规模的PE基金,去参与到石油石化等行业的新建项目之中去,达到既使民间资本能够进入该行业,又使这类国企有效转换机制的双重目标。”该人士表示。
另外,该《指导意见》还就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规范要求做了明确,提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企业章程,依法履行决策程序等。
(三)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2012年3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以下简称《境外投资监管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5月1日施行。《境外投资监管办法》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近几年来,随着国有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境外投资规模迅速增长,投资国别从亚洲、非洲向欧美国家和地区逐步拓展,投资的行业从传统矿产资源、制造业向服务业转变,投资方式从绿地投资向股权投资等多样化方式尝试,投资的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但同时也应看到,目前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仍处在初级阶段,还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境外投资的企业战略服务的意识不强,投资项目前期研究不够深入,投资风险控制能力和利用全球资本市场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境外投资监管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定义境外投资的概念,明确了《境外投资监管办法》适用的范围;明确了国资委、中央企业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职责;提出了境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计划报送制度;明确了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审核的程序和内容;对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和加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提出了要求。
    《境外投资监管办法》与2011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一起,构成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
四、近期业务交流及案例研讨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的系列调研之一)
目前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是司法实务的一个难点问题。一般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移转(或股权实际交付)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股权移转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包括股东名册登记和工商登记)手续,股权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而非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需办理变更登记方始生效,股权转让合同自双方协商一致即成立,如无其他限制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起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一般应依合同法规定解决和处理。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公司合同,其签订和履行涉及公司内外部多方利益而与一般合同有所区别,公司法对此亦有特别限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呈现一定的特殊性。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一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问题;二是当事人约定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问题。
 1.违反法定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问题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实际生活中,有的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即与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有时还存在受让人合同订立后已经进入公司行使股权的情形。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关系如何,目前争议较大,存在不同观点。
有的主张转让合同无效,但我们认为效力说有一定缺陷。确认无效应有法律明文规定,虽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行使优先购买权属于法律强行性规定,但公司法并未直接规定违反该规定为无效行为。公司立法目的是保障股权自由转让,虽然新公司法为保护公司的人合性和其他股东利益而作了限制性规定,在转让程序上设置了同意条款和优先购买权条款,但仍能保障股东出资的最终得以转让,无效说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公司法目的和有关条款的真正意旨。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看,无效说也对转让人过于严厉。
有的主张是效力待定,我们认为,效力待定说也存在一定问题。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主要包括无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和无权处分行为,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将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推定为对股东的行为能力的补充和限制,缺乏法律依据,并且股东行使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属于意思表示方式,与意思表示能力不同。
确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不仅应从法律规定和法理方面进行分析,还应考虑实际生活情形和适应实务需要。无效说虽然对于转让人和受让人过于苛刻,但对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不无道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及行使优先购买权毕竟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否则应当承担一定法律后果。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系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权转让相对分离,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通过不予办理股权登记阻遏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效力,但不排除公司登记的不健全及受让人实际接受公司控制权而自行办理了登记手续等情形以致减除登记的阻遏效果,受让人已经实际进入公司并行使股权的事实及处理的后果是必须慎重对待的因素。因此,我们认为,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为相对无效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二)项关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相对无效合同。股权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行使优先购买权系法律规定,不存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不知道的善意情况,违反法定程序转让损害了公司的人合性和信赖关系,也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符合相对无效行为要件。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主张该合同相对无效,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当事人约定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生效条件,如约定合同公证、受让人支付转让款、转让人交付公司账簿和文件资料或公章、转让人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为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有些当事人在条件尚未成就合同、尚未发挥效力时就实际履行或部分履行了合同,如受让人支付转让款或实际行使了股权,转让人交付了有关公司资料等。由此引发的纠纷主要包括几种情形:已经履行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而对方则以合同未生效抗辩;已经履行合同一方因公司业绩滑落及股权贬值以合同未生效为由主张返还财产或其他权利,另一方则以合同实际履行主张合同有效;在公司发展较好及股权升值时,未履行合同一方主张合同未生效或撤销合同。除纠纷本身的事实和法律效力认定外,当事人订立的附条件合同在已部分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产生矛盾,如合同所附条件是合同的主要履行义务,如支付转让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不履行则合同不生效,合同不生效则无法约束当事人履行义务。
试举一案例加以说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其持有的丙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甲公司,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和甲公司支付首期转让款后生效。合同签订后,乙公司退出丙公司,甲公司即进入丙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了近一年,但一直未支付首期转让款。后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以甲公司未支付首期转让款合同未生效为由要求甲公司退出丙公司,而甲公司以接管公司后合同实际生效为由抗辩。法院在审理中产生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依合同约定支付首期转让款为合同生效条件,未支付转让款则合同未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支付首期转让款为合同主要履行义务,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支付转让款不构成生效要件。对于当事人附条件合同约定,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合同的效力。我们认为,合同所附条件未成就,合同不生效,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当实际履行情况发生时,则应基于维护公司交易安全和秩序、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并运用适当的法律解释和合同解释方法进行处理,当事人以实际履行行为修改或废除了合同生效条件,一般应系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当事人不得事后反悔。附生效条件股权转让合同经由实际履行发生了修改,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双方均有实际履行行为,股权已经实际得到转让并经受让人行使,因此支付首期转让款作为生效条件已经废除,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二)公司章程或协议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的系列调研之二)
股东通过章程或协议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当股东违反公司章程或协议有关限制转让的规定,如何认定股权转让的效力,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
我国旧公司法未规定公司章程或协议限制股权转让,我国新公司法则明确了公司章程可对股权转让另行作出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的权利。但新公司法未进一步规定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与法定限制不一致或相冲突的情形下如何协调和处理,当事人违反章程限制的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另外,新公司法对协议限制股权转让未作规定。
章程的限制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立法强调转让的自由,章程不能以限制转让与之抵触。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立法强调转让的自由与限制并重,则章程也应体现这一立法目的,以保护公司人合和信赖以及其他股东利益并不妨碍股权自由转让为原则。在与法律规定的关系方面,章程限制不得与其他法律冲突,如不得限制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否则无效。章程限制不得过于严格,以致广泛转让变得极度困难或根本不可能,更不得全面禁止股权的转让,章程所能施加的限制只能是部分的、某一方面的而不能完全限制其转让。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之间的股权自由转让以及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的限制条件和程序,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的内部和外部转让均可作出限制。章程限制可以作出严于公司法限制条件的约定,但不能宽于或低于公司法定条件,即章程对于法定限制可以加重而不得缓和。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是一种基本要求或最低条件,章程限制严于公司法规定,依章程的转让也即满足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允许章程制订更严格的限制条件,可以更符合公司实际,有效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保护公司的秩序和交易效率,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然,章程限制必须公示,方能对抗第三人。
股权转让既要符合公司法规定又要符合章程限制性规定,方产生效力。违反章程限制,相对于公司而言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得以股权转让违反章程规定进行对抗,可拒绝股权登记要求并拒绝受让人行使股权。但对于转让协议双方,不能以违反章程规定为由主张协议无效,违反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有效,受让人可由合同获得相应的救济。
我国公司法未规定协议限制股权转让。限制股权转让的协议可以是股东之间的协议,也可以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协议,也可以是股东或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协议与章程一样属于股东和公司自治范畴,如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允许协议限制。对于协议限制的要求基本与章程限制相同,限制应严于而不能低于法定限制,否则不能产生效力。违反协议限制的股权转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在约定限制的协议当事人之间发生约束力,对于协议之外第三人不生效力。违反协议限制的股权转让的效力一般应依合同法规定处理。股权转让并不因协议限制而当然无效。
(三)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的系列调研之三)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瑕疵股权责任承担认定等问题,股权受让方往往以欺诈或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转让协议、或者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或调整股权转让价款、承担相应责任等。另外,诉讼中也存在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起诉股权转让双方,要求双方补足出资、消除股权瑕疵的纠纷。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股东未出资或出资不实等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瑕疵股权仍具有可转让性,瑕疵股权转让并不当然无效。公司具有外观性和公示性等商事特征,股权以通过公司登记等外观形式表现出来,具有公示和公信效力,瑕疵出资的股东享有股权,同时考虑到立法中授权资本制下的股东部分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前后公司既成法律关系的稳定以及股权连续转让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瑕疵股权转让不被法律所完全禁止并作无效处理。我国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股东出资额可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第28条规定股东不按规定交纳出资的,应当向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31条规定了非货币出资股东的补足差额的责任。公司法未因瑕疵出资而否定股东资格,亦未规定禁止瑕疵股权的转让。因此,如果股权转让受让人或者转让人仅以股权存在瑕疵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法院应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者撤销的诉讼请求虽不予支持,瑕疵股权转让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不能因此消灭。瑕疵股权应当得到补正,不实出资应当补足。在股权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应当由转让人抑或受让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股东出资不足影响公司资本对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基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制度可以请求股东不足出资,特别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承担对外债务时,债权&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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