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法律动态
汽车法律动态2012第3期

更新时间:2014-03-04 返回上一页

一、我国近期制定或颁布的汽车产业相关法律和政策
(一)国务院印发《“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6月16日,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在“节能重点发展领域”中特别提到发展节能汽车,《规划》认为:加快研发和示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汽油直喷、涡轮增压等先进发动机节能技术,以及双离合式自动变速器(DCT)等多档化高效自动变速器等节能减排技术,新型车辆动力蓄电池和新型混合动力汽车机电耦合动力系统、车用动力系统和发电设备等技术装备;推广采用各类节能技术实现的节能汽车;大力推广节能型牵引车和挂车。
《规划》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重点领域”中还提到要重点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机电产品再制造,研发旧件无损检测与寿命评估技术、高效环保清洗设备,推广纳米颗粒复合电刷镀、高速电弧喷涂、等离子熔覆等关键技术和装备。要完善报废汽车车身机械自动化粉碎分选技术及钢铁、塑料、橡胶等组分的分类富集回收技术,研发报废汽车主要零部件精细化无损拆解处理平台技术,提升报废汽车拆解回收利用的自动化、专业化水平。
《规划》在“环保产业重点领域”中提倡研发推广重点行业烟气脱硝、汽车尾气高效催化转化及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等技术与装备。
(二)新能源车产业规划发布
7月9日,国务院正式发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规划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将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汽车工业转型的主要战略取向,当前重点推进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化。此外,规划还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目标做出了具体要求,首先,在销量上,到2015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力争达到50万辆;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再者,在电动车里程上,到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车速不低于100公里/小时,纯电驱动模式下综合工况续驶里程分别不低于150公里和50公里。最后在,电动车节油性能上,到2015年,当年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百公里,节能型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降至5.9升/百公里以下。
(三)国税总局:购置公共汽电车公交企业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根据该通知,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四)强制性汽车回收标准有望推出
近日,工信部针对报废汽车回收利用问题日益突出的现状,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强制性标准。工信部有关负责人透露,工信部将更大力度地促进汽车产品的回收利用,制定强制性的汽车回收利用标准,促使汽车企业在设计阶段就考虑汽车产品报废时的回收利用问题。
早在2001年,国务院就颁布了报废汽车回收利用办法,标志着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开始走向法制化轨道。2006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颁布了《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但缺乏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过时政策难以满足现状,并将严重制约中国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所以,强化汽车回收利用管理已刻不容缓。
(五)《“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正式颁布
国务院7月9日正式颁布《“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对2010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划提出了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以及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并提出了20项工程。
(六)四部委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监管实施方案》
7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监管实施方案》。该方案指出,本方案监管对象是列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的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平板电视、家用电冰箱、电动洗衣机、家用热水器(燃气、太阳能、空气源热泵)五大类节能家电以及节能汽车、高效电机、高效照明产品(以下统称为节能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生产企业是确保节能产品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销售企业应严格核对每一笔销售信息,确保逐级上报的产品推广信息和消费者信息真实、准确、可查。
方案明确重点围绕以下三个环节对节能产品推广信息进行监管核查:一是生产环节,对推广节能产品的全部生产企业进行监管,重点核查生产企业推广产品的期初库存、当期生产和出货等有关情况;二是流通环节,对推广节能产品的销售企业进行监管,重点核查销售企业推广产品的期初库存、当期出货和销售等有关情况,其中对一级销售商的推广信息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对其他销售商推广销售节能产品信息进行抽样核查,抽取比例为年度推广数量的20%左右;三是消费者环节,重点核查节能产品消费者信息真实性,采取抽样核查方式,抽取比例为5%-10。方案还对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追缴补贴资金并加倍处罚、取消推广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等措施予以处罚。
(七)车企退出机制建立,取消生产资质终身制
7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汽车行业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这意味着汽车企业的生产资质将不再是终身制,而各车企借收购落后车企而获得生产资质的“买壳”计划也将受阻。
为此,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平台,工信部推出了针对车企生产资质的管理措施:
一是按照分级管理方式,实施集团化管理。
二是企业退出与促进企业转型相结合。现有“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应尽快达到同类新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升级为整车企业。未按时升级的上述两类企业,应分别转产客车、专用汽车等产品。
第三则对企业推出设定了时间期限。指出,对于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实行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新建企业除外),要求其整改、尽快满足准入条件。其中,“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是指连续2年年销量为零或极少(乘用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5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辆、中重型载货车少于50辆、轻微型载货车少于500辆、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辆、摩托车少于1000辆)的生产企业。
分析指出,工信部此举明显针对今年以来国内新增产能以及新建合资车企和自主品牌的四处“借壳”行动。
(八)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正式发布
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以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调整产品结构,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积极推进机动车标准化、轻量化,加快传统汽车升级换代。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尽快淘汰高安全风险车型。并抓紧清理、修订并逐步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增设客运车辆限速和货运车辆限载等安全装置。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内部装饰材料阻燃性能等,增强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客运车辆座椅要尽快全部配置安全带。要求落实和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注册登记、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生产企业要依法依规履行更换、退货义务。严禁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电动汽车。落实和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加大对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力度。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
(九)多项汽车业行政审批取消,自主品牌或成最大受益者
8月20日,广东省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一共取消了179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多项涉及汽车行业。这包括取消广东省监察厅对一般公务用车审批制度,从定编审批走向预算决算管理;同时,改变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初审流程。广东取消涉及汽车的行政审批,将进一步优化汽车生产及消费环境,对于自主品牌来说,广东一般公务用车的改革,又是一针强心剂,在不断推进政府采购自主品牌的情况下,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自主品牌的发展。
(十)广东省明确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广东省政府在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时提出我省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目标是,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立以骨干企业为核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用10年左右的时间将广东建设成为产业规模、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均达到国际前列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
近期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大力开展示范应用。实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支持建设一批国家、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珠三角地区更新或新增公交车要采用新能源汽车。争取到2015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达到5万辆。二是创新商业运营模式。探索具有商业可行性的市场推广模式,推进车电分离、裸车销售、电池租赁、整车租赁、充换电服务等多种模式的试点。三是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围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重点发展领域,支持一批整车生产项目、关键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公共平台建设项目。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领域支持建设一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四是推进配套设施建设。适度超前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充气设施,为新能源汽车提供智能、规范、便捷的充电充气服务网络,加快实现新能源汽车在珠三角地区的无缝驳接运行。
(十一)四部委发文严格车用汽柴油市场准入
国家质检总局、环保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四部门于8月28日发布了《关于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积极推进第四阶段车用柴油、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强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升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水平,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对于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企业,可以暂扣企业经营批准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十二)五部委规范汽车出口秩序,遇重大质量问题取消资格
9月6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不仅进一步明确出口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提出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的方式,而且还明确指出,出口产品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国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出口资格。
根据《通知》要求,未来我国出口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为: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具备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条件。
(十三)《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发布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9月1日发布。《意见》提出,到2015年,我国技术改造投资占工业投资的比重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工业新产品产值率明显提高,先进产能比重、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清洁生产和企业安全水平显著提高,推动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环境和体制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信息化应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技术改造是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是实现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
“《意见》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新时期技术改造工作的方向和重点,也就是《意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苏波介绍说。
《意见》围绕工业转型升级的关键环节,提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9项重点任务,包括加快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装备水平,推广应用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先进制造系统、智能制造设备及大型成套技术装备;促进绿色发展,加快推广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工艺;优化产品结构,推进精益制造,改进工艺流程,加强过程控制,提高制造水平;深化两化融合;推进军民结合;保障安全生产;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二、2012年二季度汽车行业重要资讯
(一)国内资讯
1.  中日电动车联盟宣布正式收购了萨博汽车
众所周知,浙江青年汽车在进行了一年多若即若离的艰难谈判后,在收购萨博的竞争中完全败北。后来者蒋大龙所主导的团队,在迅速赢得了萨博利益各方的认可后,闪电收购了萨博汽车。他目前是中日电动车联盟进行收购瑞典萨博汽车的主导者,为此次收购,他们设立了瑞典国家电动车公司NEVS。
来自瑞典的消息称,NEVS已成功收购萨博汽车,但收购的资产不包括萨博零部件公司,而是萨博整车、萨博动力总成和萨博工具公司。收购价格为15亿-18亿瑞典克朗。中日电动车联盟有多家企业成员,主体除了国能生物发电集团外,还有日本的风投公司阳光投资,此外至少还有一家中国汽车企业、一家电池公司和一家电器企业。
2. 国家首次减税补贴“中/大排量”节能轿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二批)》,与首批目录仅限新能源车和1.6L及以下排量节能车型不同,本次新公布的目录破天荒地出现了1.8L的卡罗拉、1.9 L捷达、1.9L帕萨特、2.0L福克斯、2.0T奥迪A6以及2.7T奥迪A6车型。此举打破以往对乘用车补贴以1.6L为分水岭的惯例,也传出了只要车型比同级别的车型环保节能,就有望获得国家节能补贴的信号。
3. 一汽四项专利搞自主,大众着手展开调查
一位大众汽车匿名高管透露,大众已经就一汽集团侵权行为着手展开调查。
大众指控一汽至少正在模仿拷贝四项大众专利技术,包括MQ200变速箱和EA111发动机,用于自主品牌车型。尽管此前也不乏外企对国内车企的抄袭提起过诉讼,但在发生在合资车企之间的专利纷争,这还是头一回。
4. 东风本田全国首次尝试 使用太阳能造汽车
以“传承绿色梦想”为主题的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第二工厂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8月9日成功为生产线输送电能,这标志着我国汽车行业首个将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于生产工序的应用系统正式投入运行。
据介绍,东风本田第二工厂太阳能发电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于今年5月开工建设,总装机容量600KW,年发电量约55万KWh。所发电力主要用于第二工厂综合楼日常照明用电、二轮车充电和总装工艺用电。
承建商武汉经开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说,这种太阳能组件可代替瓦片、幕墙,又能发电,又省成本,不透光,不漏水,一年可减排二氧化碳550吨。
东风公司副总经理欧阳洁表示,这是我国汽车行业规模最大的太阳能应用系统,开创了汽车行业采用光伏发电并应用于生产的先河,对东风公司甚至整个中国汽车业都具有借鉴意义。
5.  购得三成股权,青年汽车部分实现“萨博”梦
8月28日,荷兰汽车生产商世爵宣布,已与中国浙江青年汽车集团签署协议,双方围绕着29.9%的股份的构成、生产 SPYKERD8SSUV、建立合资企业、开发新车型等核心问题签署了一份框架协议。青年汽车未来将持有世爵汽车近三成股权。按照双方协议,青年汽车将向世爵投资1000万欧元的资金,双方将成立两家新的合资公司,一家负责开发世爵跑车,还有一家将基于萨博的凤凰平台开发新车。
6. 最新汽车碰撞成绩公布10车获5星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日前在天津公布了2012年C-NCAP第二批车型评价结果,共涉及15个车型,其中包括1个小型车、8个A级车、2个B级车和4个SUV车型。
吉利全球鹰GX7 50.3五星加,马自达3星骋50.2五星加,广汽传祺GS5 49.1五星,广丰逸致48.3五星,众泰Z300 47.7五星,瑞麒G3 47五星,东风日产新骐达47五星,标致308 46.8五星,新福克斯46.5五星,东风风神A60 45.3五星。
7. 穗明年7月淘汰黄标车,可获两次购车指标
根据广州市环保局规定,在明年6月30日前,个人名下持有有效黄色环保标志的中小客车报废或转出广州市,在不改变车辆所有人和使用性质的条件下,不仅可以直接取得一次购车指标,新购车辆再次报废、转出的,还可直接取得一次新购车指标,无需参加摇号或竞拍。而过了这个期限,车牌将只能续用一次。
8. 工信部力挺合资自主,民族品牌再遇政策危机
9月1日,在2012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泰达)国际论坛上,工信部副部长苏波首次阐述了合资自主与自主品牌的关系问题。这是政府官员首次在公开场合力挺合资自主。在此之前,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曾将“是否有合资自主项目”作为审批汽车企业新合资项目的重要条件之一,但这一标准从未以公文形式正式对外公布。“我们要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让各类资本在中国发展。合资车企中至少有50%是我们的国有资本,所以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绝对不能把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排除在外。”苏波透露,未来在政策制定上,合资自主与自主品牌将一视同仁。
9. 环保部:国V排放标准年内出台 将在北京等地实施
9月2日举行的“2012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国际论坛”上,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副司长王开宇指出,由于空气污染的加剧,2011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不降反升5.73%,使得“十二五”头年的排放总量减排计划没有实现,特别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的问题非常严重。“目前正在制定国V排放标准,预计年内能够出台。”王开宇要求,国V标准出台以后,会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区提前实施。
10. 商务部等六部门将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
为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六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将于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通知明确了专项整治的四大内容:一是全面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是大力整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三是严厉打击报废和拼装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四是建立报废汽车管理长效机制。
11. 欧盟商会放开合资股比,再探最后底线
9月6日,中国欧盟商会在北京发布《欧盟企业在中国建议书2012-2013》(下称《建议书》),再一次将“撤销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列入《建议书》中汽车产业内容的头条。作为欧洲在华企业利益的代表,这已经是欧盟商会连续第九年对中国汽车企业合资股比问题提出异议。
“就我所了解的情况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家欧洲车企,在合资企业中拿到控股权,而中国车企进入欧洲市场却没有这方面的限制。”欧盟商会主席大卫认为,这是一种不平等的表现。
作为中国进入WTO前的一项政策安排,外资车企来中国设立公司,在合资公司中占股不应超过50%,这一写进《中国汽车产业政策》的规定,至今已延续18年之久。其间,外方车企曾不止一次呼吁50对50的股比政策放开,但迄今为止该政策依然在多方博弈中存在。
12. 混合动力车成电动汽车推广普及重点
2012年9月12日-13日,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CAAM)主办的“混合动力汽车技术及推广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扬在会上阐述了电动汽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他指出,混合动力汽车技术较为成熟,是现阶段电动汽车推广普及的重点。
工信部装备司处长钱明华表示,中国汽车工业处于升级转型的关键阶段,需抓机遇,加紧推动落实国家产业发展规划,提高节能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增强汽车工业的整体竞争力。同时,他强调,混合动力技术是一种有效的汽车节能方式,加快普及推广混合动力汽车,可有效降低汽车燃料消耗量水平。
此次研讨会上,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混合动力汽车作为先进的节能技术之一,可有效减少汽车燃料消耗量,对促进汽车工业技术升级转型有重要意义。
13. 汽车强国规划拟上升至国家战略
“电动汽车产业联盟”9月14日开始为期一周的在长白山召开的2012年峰会。这场有工信部部长苗圩以及各大汽车集团掌舵者参与的峰会,讨论了一份《建设汽车强国发展战略》,并首次明确今后将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
这份战略规划的核心将是发展自主品牌汽车。未来这一规划如果落地,将有望对自主品牌汽车发展形成实质性支持,并促使从国家战略层面到车企之间,对发展中国汽车品牌形成合力。
14. 广州大力发展汽车业,2015产能达450万辆
在近日举办的第七届中国(花都)汽车论坛上,广州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陈国表示,汽车产业是广州着力发展的战略性主导产业,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2011年全市汽车产业总产值已经突破了3000亿元,广州跻身全国三大汽车生产基地和国际汽车产业布局的重要结点,广州在推进新型城市化进程中,继续大力发展汽车产业,力争到2015年实现整车年生产能力达到450万辆,总产值超过6500亿元。
(二)国际资讯
1. 马恒达延迟挺进美国,五家经销商起诉其诈骗
印度马恒达汽车从2004年起拟挺进美国市场却一再延迟,其美国经销商在缴纳费用之后无所建树,认为系马恒达诈骗之举,因而日前一纸诉状将马恒达告至法庭。马恒达方面表示:“明确否认任何有关诈骗和误导的指控。”
2. 通用福特等跨国车企掀起申请注册专有域名热潮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日前披露,今年以来,西方车企纷纷申请与公司或品牌相关的域名,以昂贵的价格拿下注册权限。
前段时间ICANN公开了部分相关文献。根据资料显示,通用汽车、福特汽车以及其他车企申请了超过25个新域名,包括.Chevy、.Ford,、.Jeep、.Lexus和.Fiat等。ICANN表示未来互联网用户能够很快访问以.Cadillac、.Lincoln或.Volkswagen结尾的网站。但通用汽车并未申请注册.GM,原因是公司未与旗下品牌重名。另外未来可能会仍然存在类似GM.com和Ford.com的主站。
ICANN表示,域名能够为公司实体提供新的途径,围绕具体的品牌和汽车产品打造在线运营架构。
3. 谷歌无人驾驶汽车3到5年内将投放市场
近日,谷歌无人驾驶汽车在美国内华达州获得许可证,可以像普通汽车一样进入行驶。除了谷歌,来自欧洲等世界其他国家的研发机构也正在加紧研发自动驾驶技术。
业内人士预测,在欧美国家,无人驾驶汽车会在3到5年内投放市场。
4. 四家车企入围全球最环保品牌,丰田居首
据全球品牌顾问公司Interbrand发布的2012年度报告,一共有四家汽车制造商跻身全球十大最环保品牌之列。
丰田汽车公司连续两年位居全球十大最环保品牌之首;本田位列第三;大众紧随本田位居第四;宝马为第十大环保品牌。
Interbrand表示,丰田汽车公司之所以能够成为全球最环保的品牌,主要是由于其一直将保持环境的可持续性作为公司管理的重点之一。
5. 美国向WTO投诉,反对中国向美汽车征收双反税
2012年7月5日,美国政府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递交诉状,投诉中国向美国所产汽车征收双反税的“不公正”行为,为双边贸易的紧张形势火上浇油。
中国去年12月在一系列针锋相对的双边贸易摩擦中出台双反税政策。根据最新数据,自从诞生以来,中方双反税已经给美国产汽车造成了超过30亿美元的负担。
6. 成功收购保时捷将促进大众成为全球最大车企
7月4日大众和保时捷达成协议,将收购后者汽车业务剩余50.1%股份,合并从8月1日起生效。之后文德恩在大众汽车总部向媒体声称:“我们完成了汽车界最重大震撼的项目之一。大众和保时捷将组建起地球上最出色的汽车公司。”其表示,该交易将使原先需缴纳的15亿欧元税款得以免除,并让大众通过加速吸纳保时捷建立多品牌帝国,推动2018年销量突破千万辆,达到世界第一。
7. 印度塔塔汽车计划从中国采购零部件
由于最近3年来印度车企利润压力增大,塔塔汽车计划转向中国市场采购零部件以控制成本,采购范围将包括自动变速箱。
8. 标致雪铁龙裁员八千人,引发法国朝野震动
标致-雪铁龙集团(PSA PEUGEOT CITROEN)7月13日宣布2014年停止其奥奈工厂的生产活动并且在法国取消8000个就业岗位。这个消息立刻引起政府、政界和工会非常强烈的反应。劳工总联合会总书记贝尔纳•蒂博称这是“地震”。埃罗总理要求标致-雪铁龙集团领导部门“即刻展开协商,目标是维持法国所有工厂的工业活动”。
标致-雪铁龙集团举出大规模裁员的理由是今年上半年亏损和欧洲市场长期衰退。法国生产振兴部部长阿尔诺•蒙特布尔称,政府正在准备一项旨在拯救汽车制造业的整体行动方案。
9. 欧洲汽车业对欧盟新尾气排放标准存疑虑
法国媒体7月11日报道,欧洲委员会负责气候事务的委员Connie Hedegaard当天提交了新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方案,欧洲汽车制造商联合会(Acea)表示,担心新标准将提高欧洲汽车制造业的生产成本,削弱欧洲汽车的国际竞争力。
按照欧盟新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到2020年,欧洲汽车每公里的CO2排放量将下降至95克,明显低于此前规定的,到2015年下降至每公里130克的预期标准,以及2011年的实际平均排放量(每公里135.7克)。
欧洲汽车制造商联合会认为,目前欧洲汽车业深陷困境,预计2012年新增汽车数量将下降7%,新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计算方式过于复杂,将大大提高制造成本,恶化汽车制造企业的经营状况。
10. 法国出台汽车产业振兴规划,鼓励本土车消费
为引导和扶持因欧洲汽车市场萎缩而陷入困境的汽车工业,法国政府近日出台了一项振兴汽车工业发展的计划方案。这个方案将新增财政开支1亿2000万欧元,核心内容是提高对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的保险优惠费,以及对高排放废气量的燃油汽车征收保险附加费。
11. 戴姆勒与福田斥资10亿在华建发动机厂 2014年投产
全球最大商用车制造商戴姆勒卡车(Daimler Trucks)7月19日宣布,将与合作伙伴福田汽车共同投资10亿人民币在北京建立一座新发动机厂。
戴姆勒表示,新工厂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2013年上半年开工建设,2014年竣工投产。戴姆勒与福田的合资子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BFDA(Beijing Foton Daimler Automotive Co., Ltd.)将为新工厂联合投资1.35亿欧元(合人民币10亿元)。
到2014年投产后,新工厂将制造OM 457型柴油发动机,用于北汽福田戴姆勒生产的欧曼(Auman)牌卡车,年产能最大为45,000台发动机。新厂投产时发动机40%的零部件将在中国本土生产,中长期角度本土化比例将提升至65%以上。
12. 欧美为电动车起诉中国稀土政策, WTO设专家组调查
世界贸易组织WTO 7月24日宣布,应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起诉,已经于本周一成立专家组,针对中国限制稀土出口的政策展开调查。
今年3月,美国、欧盟和日本向WTO起诉中国在稀土、钨、钼三种原材料的出口上实行征税、配额和其他限制措施。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7月24日表示,专家组将对中国限制出口三种原材料一事进行调查、审议和裁决。据悉,两周前中国曾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会议上拒绝了设立专家组调查稀土出口限制的请求,而此次欧美坚持诉讼,导致在WTO框架下斗争升级。
稀土在电动车和混合动力车领域的重要应用成为欧美起诉的理由之一。钕和镝等稀土元素是制造电动车马达磁铁的必需品,手机和充电电池也需要用到稀土元素。包括日产聆风纯电动车、通用汽车沃蓝达插电式混合动力车、本田Insight混合动力车等新能源车在内,都是稀土元素的应用典型。目前中国在17种稀土金属产出中占据全球97%份额。去年丰田汽车承认在中国之外寻找稀土供应需要另费巨力。
13. 法国拟建议欧盟限制韩国对欧出口
7月25日法国工业部长阿尔诺•蒙特布尔(Arnaud Montebourg)称,法国政府目前考虑建议欧盟限制韩国向欧洲出口汽车。蒙特布尔称,在2011年到2012年期间,韩国对欧盟汽车出口量增长40%。他说,在过去的5年内,韩国降低向欧盟出口汽车的关税,以此来促进向欧盟出口汽车。蒙特布尔表示,为了限制这种“不公平竞争”,法国政府将建议欧盟委员会与韩国达成新的贸易协议,对韩国和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进行监管。
14. 上半年车企销量前三甲出炉,丰田以497万辆夺冠
日本丰田汽车今年上半年全球销量达到497万辆,超过另外两名全球最大规模车企头衔的竞争对手通用汽车和大众汽车。
15. 世爵延长通用汽车应诉期限,为萨博索赔30亿美元
荷兰跑车制造商世爵日前表示,已经延长通用汽车应诉期限至9月28日。
8月初,世爵表示正代表子公司萨博汽车追诉通用汽车,索赔超过30亿美元,指控其故意阻拦中国青年莲花汽车收购萨博,导致萨博最终破产。30多亿美元包括补偿损失、利息、罚款和诉讼费用。
世爵跑车向美国密歇根州东区美国联邦地方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of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Michigan)递交诉状表示,萨博前任母公司通用汽车因为担心技术通过萨博拍卖流入中国,在华制造潜在竞争对手,对合资子公司上海通用不利,因而阻挠中方投资者收购萨博。
通用汽车方面则表示世爵的起诉“毫无价值”。
16. 长安福特马自达分家获得中国政府批准
8月27日,福特汽车CEO艾伦•穆拉利(Alan Mulally)在重庆宣布,在华合资企业长安福特马自达分拆的申请已经获得中国政府批准,这意味着该公司将变成长安福特和长安马自达两家合资公司。
17. 本田成为首家公布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车企
8月25日,本田汽车成为世界上首家披露温室气体(GHG)排放量的车企,公布的数据涵盖本田在全球业务运营中及其产品(包括摩托车、汽车及电动工具)使用中所产生的温室效应气体排放量。本田称,其公布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是根据《温室气体议定书》的统计标准进行计算的,该标准目前是世界范围内使用最广泛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统计标准。
18. 美国出台2025年燃油经济性法规,预计节约油费5千亿美元
8月28日,美国政府宣布出台2025年企业平均燃油经济性法规CAFE(Corporate Average Fuel Economy),将美国市场上未来新车平均燃效标准较当前提高一倍。该法规将增加支出近2千亿美元,不过有望节约燃油费用5千亿美元。
19. 塔塔汽车宣布在印尼成立全资子公司
塔塔汽车9月11日宣布在印尼首都雅加达成立全资子公司——PT Tata Motors Indonesia,并计划于明年开始在印尼生产乘用车及商用汽车。
塔塔汽车表示,新公司成立初期,将在印度尼西亚设立10到15个经销商,并计划在三年内建立一套全国范围的服务网络,包括大约60家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经销商和300多家备件零售商。
20. 印度2018年将成为世界第3大汽车生产国
根据印度汽车行业组织分析报告,得益于欧洲汽车市场萎缩和制造业向新兴经济体转移,印度将于2018年前成为仅次于中国和美国的世界第3大汽车生产大国。
报告显示,去年印度共生产汽车为390万辆,出口52.9万辆占13.6%,其产量位居韩国、德国、日本和中国之后列第5位。
21. 美国政府拒绝通用回购股权,交易将致损失百亿美元
美国财政部日前拒绝了通用汽车回购其所持通用股权的请求,也否决了公开募股抛售这部分股权的提议。
知情人士指出,通用汽车2009年重组后,美国政府提供援助并持有该公司5亿股,所占股比达到26.5%;今年年初,通用汽车向美国财政部官员提交计划草案,将回购其中2亿股。在该规划下,美财政部将通过公开募股的方式抛售剩余的3亿股。
《华尔街日报》指出,美国财政部对当前通用汽车居低的股价不满,因而不愿以当前价格抛售。9月14日通用股价收于每股24.14美元,倘若美政府抛售所有股权,则将损失150亿美元。
22. 美再次向WTO起诉中国补贴汽车出口
9月17日,奥巴马政府正式就汽车及零部件出口补贴向世贸组织发起新一轮贸易诉讼,认为中国“非法”补贴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令美国制造商处于劣势。
起诉书称,中国在2009-2011年间对出口汽车产品进行10亿美元补贴,指责该行为违反了WTO的自由贸易原则。奥巴马在竞选活动中演讲时说,中国此举伤害了美国中西部地区汽车组装线上的工人们。
对所谓补贴一说,中国商务部16日在其网站发布新闻稿称,自2006年美对华发起第一起反补贴调查开始,中方就明确指出美无权对其认定的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反补贴调查。17日,中国商务部宣布,中国就美国在关税法修订法案(即GPX法案)中违反世贸规则的做法,提出与美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正式启动世贸争端解决程序。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昨日强调,美方在缺少国内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华发起了30余起反补贴调查,随后又通过GPX法案溯及既往地追认这些调查的合法性,违反了世贸组织在透明度和正当程序等方面的相关规则。
三、国有企业和国资管理最新政策
(一)国资委发布《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
继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后,国务院国资委于7月24日又发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各地国资系统以及中央企业展开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这也预示着国资委新一轮国资“摸底”工作正式展开。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详细说明了产权登记范围、产权登记程序、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管理、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和数据分析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的境外企业,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而国家出资企业所属境外代表处、办事处,以及其他非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不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二)广州市国资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穗国资〔2012〕20号)
广州市国资委2012年9月4日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该规范性文件指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是我市推进“三个重大突破”、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战略任务。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对于指导各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希望各企业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该文件着重提出了贯彻上述国务院通知的意见如下:
1、认真组织学习。各企业要强化学习,充分领会《通知》精神,及时了解国内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信息和动态,准确掌握国家、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目标和重点,拓宽发展思路和视野。
2、制定发展规划。各企业要根据“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本企业实际,做好科学谋划,制定本企业“十二五”时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领域、主要措施等。
3、实施项目支撑。各企业要将本企业的“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实施项目带动、确保规划落地。通过开展多方位战略合作,积极培育市场,加快规划实施。
4、加大保障力度。市国资委将各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各企业要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用地配置、资金安排、人才支持等方面的保障,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四、近期业务交流及案例研讨
★ 如何对公司(金融机构除外)保证担保业务进行法律审核
随着公司经营活动的频繁开展,特别是交易行为的增多,以及对外债权债务关系的不断发生,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债务人向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的业务发生也在所难免。然而,无论是公司对外为他方提供担保还是第三方为公司的债务人提供担保,都有必要让公司的法律顾问(专职或兼职)对担保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预先审查,进而对担保行为做出法律风险评估,为公司决策机构就上述担保行为是否实施或接受进行决议时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鉴于保证担保法律风险高的特点,本文仅就保证担保业务的法律审查展开论述。
(一)合法性审查
1. 公司在决定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前应安排法律顾问审查保证担保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审查公司作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a、公司是否符合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保证人的一般条件。
b、公司对其境内外持股、间接持股企业提供保证担保,是否符合外汇管理机关等颁布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担保人必具备的净资产比例要求。
c、公司是否有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禁止为保证人的情形存在。
公司为配合法律顾问对其作为保证人的资格审查需要向法律顾问提供如下文件和有关资料:
a、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年检合格证明;
b、税务登记证副本;
c、公司的股东名册或董事会名册;
d、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e、公司已经为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资料、证明或未提供担保的承诺性文件;
f、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谈判和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G、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其二,审查公司拟实施的保证担保行为的合法性。
担保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范围,包括是否属于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无效、可请求变更和可撤销的的担保行为。应重点结合主合同(主债权合同)以及拟签署的担保合同的内容审查来加以判定。通常,主合同无效,保证担保合同也会无效。因此,法律顾问应提醒公司,主合同不能依法成立或内容不合法,则担保合同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审阅主合同时需要注意如下情况:
a、当主合同为附有成立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成就时才会生效;
b、若主合同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还得在办理完毕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
c、主合同有无以破产、分立、合并、联营等合法形式掩盖逃债、欺诈等非法目的情形。 
d、主合同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此外,法律顾问应当合理提示公司,除担保法规定的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合同也无效:
a、担保合同相对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的,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
b、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是否有恶意串通,通过订立保证担保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公司利益的情形;
c、担保合同有无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禁止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内容;
d、为犯罪行为、非法交易订立担保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e、公司作为中方投资者为外方投者企业的注册资本以及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f、有无存在公司董事、经理擅自以公司名义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g、担保合同条款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其三,审查被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我国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某些对外担保的被担保人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公司对外担保,被保证人应符合下述法定要求:(1)被保证人过去3年中至少有1年盈利(资源开发类等长期项目可延长至5年);(2)被保证人须为保证人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3)被保证人净资产和总资产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
2.针对公司债务人向公司提供的第三方保证担保,法律顾问在审查其合法性时侧重审查第三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保证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保证担保行为是否合法。
审查的方法和需要审阅的文件和资料基本同上。
但法律顾问尚需提醒公司还应特别注意审查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和代为偿债能力,主要通过对保证人的商业信用调查和代为清偿能力的评估进行判断,该项工作需要法律顾问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信用调查和信用等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相互配合完成。
公司可以综合以下多个方面综合评定保证人的代为偿债能力:
a、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b、净资产值;
c、资产负债率;
d、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
e、速动资产与流动资产的比率;
f、长期资产与长期负债的比率;
g、资产收益率;
h、存货周期率;
i、应收账款周转率;
因此,法律顾问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提供近期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与上述审查相关的资料和文件。
经审查评估后,对不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法律顾问可以提醒公司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新的保证人或其他担保。
(二)有效性审查
1.审核保证担保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文件是否真实、齐备
(1)债务人提供的第三方保证人若为中外合营或中外合作企业的,应提供该公司(企业)董事会同意保证的决议;承包经营企业的,还应提交发包人同意保证的承诺文件。保证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供公司权力机构同意保证的决议。
(2)当第三方保证人为某企业分支机构的,需要核查该分支机构是否持有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担保行为是否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
(3)审查保证人最新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根据章程对其权力机构的规定及具体权限,判断有权同意提供担保的机构是该保证人公司股东会还是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并审查该保证人权力机构作出的担保决议内容是否明确,其表决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担保金额及担保事项是否违背超越其章程或其他组织制度的禁止性规定,决议签章是否为有权签字人。
(4)公司对外提供保证担保需要审查被担保方偿债能力时,要核查被担保方提供的其资产证明书、权属证明书或资金证明书以及财务资料。
(5)作为保证人的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其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下列担保,法律顾问要求公司必须提供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的审批文件并对审批文件进行审核:
a、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b、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c、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d、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核实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登记手续
公司向境外提供保证担保,一般须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逐笔申请核准,但对外担保业务笔数较多、内部管理规范的公司且已经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核定余额指标对外担保的无需逐笔申请核准。
国家出资企业对外提供保证担保还需经国资委审批或备案。                                         
(南国德赛公司部供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一部反垄断审判领域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了!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对于联合提价等垄断行为,被诉垄断企业应承担举证倒置责任。
最高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截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从原告胜诉率上看,原告在垄断纠纷案件中胜诉率较低,在审结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最高法院表示,这既与原告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多有关,也与垄断纠纷案中原告取证和证明垄断行为较为困难有关。
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反垄断法并未就具体的举证责任和专家证人方面给出具体解释。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相当于给原告和被告就如何进行反垄断诉讼提出了一个指引,在举证责任和专家证人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解释。
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这对原告而言,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举证责任,对于企业而言,意味着其做出商业决策时,就要准备好以正当性进行抗辩的准备。
(一)起诉不以行政执法为前提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两种基本类型,即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诉讼和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
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也是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之一,如果其通过章程或决议限制竞争,就是实施垄断行为的具体形式,原告可提起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如何起诉,司法解释明确,原告既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均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二)举证难成反垄断司法难题
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不仅是原告胜诉率低的主要原因,也已经成为反垄断民事司法的一大难题,妨碍了司法职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
为此司法解释根据反垄断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法律原则和精神,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例如“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指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再比如像“价格串通的行为、划分市场的行为”等,法律已明文列举属于垄断协议的行为,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
针对司法解释将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适当减轻原告举证责任的规定,诸如供水、供电、供气等提供基础设施、基本服务的企业,由于企业特殊性,具有自然垄断的属性,通常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概率较大,涉及这类企业的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减轻被侵害人的举证责任。
五、相关新政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2012年6月1日实施
第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第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第三条 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要综合以下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
(一)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二)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三)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四)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
(五)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
(六)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
(七)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情形。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二)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四)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第五条 本解释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八条 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第九条 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内幕信息的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的,其罚金数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四部委发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月8日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和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列出严禁超标准购买公务车、严禁用公款为亲属和子女支付各种费用等12条规范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禁令。
此次四部门列出的12种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禁止行为包括:
——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
 

Copyright© 德赛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许可:粤ICP备2020099739号-11111
客服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日

8:00 - 18:00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