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法律动态
汽车法律动态2012第4期

更新时间:2013-12-03 返回上一页

一、我国近期正在制定或已颁布的汽车产业相关法律和政策
(一)车企拒不召回可吊销执照,程序更完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于2012年10月1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中国汽车召回制度从部门规章“升级”为法规。新条例加大了对于拒不召回的车企的惩罚力度,罚款额可达千万元。
★ 新规处罚更严厉
新条例将汽车召回管理由部门规章提升至法规,不仅提高了罚款金额,还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
条例将罚款金额分别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分别提高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此外条例还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这就意味着,如果按照10%的最高限额对违法企业处罚,假设均价10万元的乘用车,缺陷车型销量为1000辆,企业将被处以1000万元的高额罚款。
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负责人表示,此前对违法行为处罚过低,尤其是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最高为3万元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 召回程序更完善
条例还完善了召回程序,包括召回的启动、实施和报告程序。其首先明确了召回启动程序,规定了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或者国家质检部门调查认为存在缺陷的,应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并实施召回。其次,条例规定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实施召回,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之后,企业要按规提交报告。
★ 专家观点
虽然新条例加大了惩罚力度,但是对于执行、监管的相关细节并不明确。美国、日本每年汽车召回数量远超过其销量,但中国去年召回汽车数量不足总销量的十分之一,其原因是缺乏监管。
对于汽车产品质量的监管只靠消费者投诉不够,应该建立完备的监管系统,这其中包括信息分享系统、投诉处理系统、事故分析系统等,内容缺一不可。比如,在国外有很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年对汽车进行碰撞等检测,这向政府提供了数据和信息,而美国会对全国汽车事故进行分析。
(二)北京私人购买电动车免摇号细则征集意见
继上海宣布将出台为新能源车免费发放牌照的政策后,北京日前也正在考虑针对购买电动车出台鼓励政策,市民不需要摇号即可获得车牌。北京购买电动车政策目前正在征集当地车企意见,新的北京购买电动车政策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个人购买补贴、购买人群审核条件以及购买电动车不需摇号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具体为私人购买纯电动车直接享受市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标准确定,最高补助6万元/辆。消费者购买电动车不需要摇号,但是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此条件与参与汽油小客车的摇号标准一致。最值得关注的是,名下已有小客车的人员不准申请购买电动车,已申请购买电动车指标的个人不可参与摇号。
据悉,目前北京新能源车生产企业主要有长安汽车、北汽集团旗下的北京汽车和福田汽车,不过目前他们都没有电动车上市销售。目前企业主要担心北京市对电动车购买人群的限制过于严格,他们提出的主要意见也是希望能放松条件。
(三)公安部发布两规定,加强对校车安全监管
公安部网站10月8日发布消息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令)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校车许可条件审查,发放校车标牌和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的业务程序和要求。
123号令对校车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等行为记12分。
124号令明确了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工作职责和事项、校车标牌核发条件和程序、校车登记检验和报废制度、校车使用的日常监管、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和管理制度。
根据124号令规定,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交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申请资料和行驶线路、时间和停靠站点。
校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每半年参加一次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安全技术性能。校车标牌有效期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一致,均为半年。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必须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四)新能源汽车研发将获中央财政支持
2012年10月15日,财政部、工信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三部门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产业化进程。新设的财政奖励资金将坚持“集中投入、重点突破”的原则,支持对象包括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汽车)和动力电池项目两大类。
同时,三部委还规定了奖励资金的拨付时限,其中:实施方案启动后拨付40%,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50%,完成实施方案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10%资金。对进度较慢的项目,将视情况缓拨或停拨奖励资金;对未达到预计目标的项目,将相应扣减奖励资金。
财政部于18日公布了《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车企申报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条件。
通知指出,申报企业必须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近两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整车企业要拥有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动力电池、驱动电机企业须通过ISO9001和ISO /TS16949质量体系认证,各企业需有较强的研发、制造、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能力。
此外,对于车企以及配套企业共同申报的项目,通知指出,由整车企业牵头,联合电池、电机等零部件企业及有关研发单位共同申报,电池、电机零部件配套企业分别不超过2家,鼓励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
(五)中消协发布“汽车安全十条”
针对汽车消费现状,中消协11月25日在京举办“汽车安全消费教育日”向公众首次发布10条《汽车安全消费指引》,并宣布从即日起启动汽车安全消费调查。
《汽车安全消费指引》提示消费者,要防范销售误导,不随意更改汽车配置,不随意加装辅助设备,避免留下安全隐患。
同时,为了解消费者对汽车安全消费的现状,中消协面向消费者从即日起启动“心系安全 文明出行”调查。
■ 《汽车安全消费指引》节选
●选购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汽车产品,尽量低碳出行。
●在试乘试驾基础上要货比三家,必要时咨询专业意见,避免受不实销售引导。
●按照标配使用汽车,不随意更改汽车配置和加装辅助设备,避免留下安全隐患。
●礼让行人和斑马线,上车系好安全带,未成年人不要坐在副驾驶,要坐安全坐椅。
(六)各地频推新能源车扶持政策
继广州之后,上海等地也计划出台新能源汽车扶持政策。鉴于新能源汽车的经济效益及各地政府的大力推动,制造新能源汽车的上市公司以及电池类相关企业将获利好。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已经上报国家发改委。上海市计划首批投放2万张免费车牌,专用于新能源汽车。目前国家对纯电动汽车的购买补贴最高为6万元,上海市对纯电动车最高补贴为10万元,加上目前市场价值约6万元的免费车牌,相当于总补贴22万元。
2012年8月起广州开始实行车牌拍卖,但针对新能源车开辟“绿色通道”,可直接申请增量配置指标,不受汽车限牌政策影响。除了广州和上海之外,吉林等地也在积极制定政策,安徽合肥等省市则已经实施了针对个人进行补贴的新能源车政策。
(七)儿童安全座椅强制使用拟进入交通法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正和相关企业、部门共同努力,推动全国人大对儿童安全座椅使用进行立法。据悉,为保障儿童乘车安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上世纪就已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被查处未使用者将遭到罚款。而我国每年交通事故已成为中国儿童的第二大意外死因。许多消费者对儿童安全座椅的功能认识匮乏,认为乘车时将孩子抱在怀里很安全,导致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率极低,是儿童车祸死亡数量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目前根据有关调查,儿童安全座椅配装使用率最多不超过1%。据悉,上述机构已与全国人大有关立法机构进行沟通,希望通过将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形式,加速立法进程,加快推动儿童安全座椅的普及与应用。
(八)新交规出台引热议,中国欲重塑道路秩序
根据新规,从2013年1月1日起,机动车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的记分值,将由原先的6分提高到了12分。而驾驶员一旦被记满12分,驾驶证将被扣留,必须重新参加安全学习和理论考试后才能领回。可见新交规对于遮挡号牌这种此前相对常见的违规行为将“零容忍”。而闯红灯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记分也由3分提高到6分。
此外,新规还规定,从现在开始,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驾驶人将被一次记满12分,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将被记6分。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驾驶员将被记满12分。
在驾驶证申领方面,新规明确了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依法执行戒毒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另外,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九)国务院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十)工信部: 2013年启动新版出厂合格证管理系统
2012年12月11日,工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13年4月份起使用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据悉,《通知》旨在加强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促进机动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机动车生产企业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的报送。
根据《通知》,要求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和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从2013年4月1日起使用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增加填报、上传车辆配置信息等内容。同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自2013年7月1日起,对2013年4月1日(含)之后生产的国产机动车(或报关的进口机动车),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上传的车辆配置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减免税等相关业务;各地税务机关自2014年7月1日起,对所有机动车均应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上传的车辆配置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减免税等相关业务。无车辆配置信息的不予办理。
此外,工信部与国税总局今后将定期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上传车辆配置信息进行核查,对未按要求填报或上传车辆配置信息的企业,国税机关将依据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工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车辆准入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产品或企业准入许可等处理。
(十一)商务部规范汽车流通市场秩序,完善政策法规标准首当其冲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流通行业的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做大做强,商务部将推出政策举措,以转变汽车流通行业的发展方式,改善市场环境。
为此,商务部将会加快修订《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引导汽车供应商规范交易行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管理。同时,还将陆续出台《二手车鉴定评估规范》、《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等标准,并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完善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政策。
 (十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出台
    2012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发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内容,家用汽车产品将拥有“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而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相关手续,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 同时,在保修和“三包”的时间方面,该规定已经明确,汽车产品的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根据该规定,三包责任应当有汽车产品的销售商依法承担,同时,销售商可以向其产品生产者及相关经营者依法追究赔偿。该规定还强调汽车产品经营者可以订立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约定合同,但前提是不能够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并且不得免除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 这也就是说,当车辆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可以直接向车辆的销售方,也就是4S店或者销售公司索赔。如果责任方违反规定,将有可能面临最高3万元的处罚,并会被记入信用档案。  另外,当消费者的车辆处于包修期内,维修超过5日时,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所要代步车或者交通补助,这点在新规定中也得到了明确。此外,规定还明确了三包的条件。

二、2012年四季度汽车行业重要资讯
(一)国内资讯
    1. 江苏拟将校车纳入政府采购
    校车的安全问题受到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校车的采购也成为社会热点。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在组织2012年—2013年汽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公开招标工作时,将校车纳入汽车协议供货范围采购。
据介绍,此次协议供货招标活动共分13个分包进行,校车采购就占了3个分包。按照国家GB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以及《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制订资格条件及评分标准,严格控制参与投标的厂家和产品质量。
2. 吉利拥有3000多项技术专利,即将收获效益
    15年前,“汽车狂人”李书福凭借坚定的信念在一片质疑声中造出了第一辆汽车。如今,多次扩编的吉利“汽研院”已经组成一支3000人的研发队伍,并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技术语言、一套完整的研发体系,拥有3000多项技术专利。而这些投入即将收获效益。
    2012年前三季度吉利汽车总销量约为32.39万辆,较2011年同期增长约11%,完成全年46万辆销量目标的70%。这一业绩在自主品牌增长乏力的大环境下无疑是一大亮点。
值得一提的是,吉利在出口方面亮点颇多,2012年前九个月,吉利累计出口超过6.8万辆汽车,较2011年同期增长207%,预计提前完成全年8万辆的出口目标。

3. 机动车驾驶新规追踪,2013年驾校学费或涨千元
按照驾驶新规,从1月1日起,一次闯红灯记6分,两次就是记满12分,驾驶人要被暂扣驾照,直至重考科目一合格后发还。另外,2013年起驾校报名费用普遍将有所增长,未来价位可能会比目前提高千元。
4. 日产汽车称全额补偿反日游行中被砸车辆
日产汽车公司2012年10月18日对外宣布,针对此前在抗议日本政府非法“购岛”的游行中意外受损的中国本地产日产汽车,推出全额补偿措施。
据悉,补偿对象不仅包括日产在华合资公司东风日产公司的已销售汽车,同时也将今后在类似意外事件中的新车受损也纳入补偿范围。
根据新措施,东风日产公司提供全额补偿。其中,对需修理的受损车,日产承担修理费用;对损坏程度达到报废的车辆,则按受损前的实际价值支付补偿金。
此外,车主因开日系车被打被砸受伤后,东风日产也负担医疗费。车辆受损原因是否是在抗议活动中所致的,则根据当地公安部门提供的信息及媒体报道来进行判断。
除了日产公司,其他日系汽车厂家如丰田、本田也相继出台了措施,对在9月份的抗议游行中车辆受损的车主给予修理等。
5. 江淮汽车逆势收购两家车企
即便面临市场调整,江淮汽车也不停下扩张的脚步。近日,江淮汽车发布公告称,将出资1.6亿多元,收购扬州轻型车67%股份以及江淮安驰100%股权。完成收购后,江淮汽车将新增两大生产基地,减少企业内部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江淮产业布局。
    6. 上汽通用再度试水20亿车贷支持证券
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ABS)试点重启之后的第二单产品即将落地。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上汽通用”)10月11日宣布,经央行与银监会批准,公司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规模20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本期证券全称为“通元2012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由发起人上汽通用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发行人(受托机构)为中粮信托,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为中信证券,副主承销商为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和北京银行。
这是上汽通用第二次试水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2008年1月上汽通用曾发行了我国第一只车贷支持证券。
    7.商务部对日产(北美)汽车“双反”措施进行复审
商务部2012年10月19日发布公告,将对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
2011年12月14日,商务部曾发布2011年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2年。2012年9月3日,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Inc)向商务部提交了新出口商复审申请。商务部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书提供了具备新出口商资格的初步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
     8. 汽车融资租赁兴起,政策信号促使商业资本涌入
“作为新兴的金融产品,融资租赁还没有普遍推广。”易汇资本董事长周松波日前表示。在他看来,融资租赁在国内仍是一个新生业务,目前全国性企业不到十家,其中广汇、庞大、神州、易汇等较为知名,而前两家只服务于其系统内的经销商。
商务部曾在8月份表态,正积极推进金融租赁,减少准入限制,在多方面完善监管体系的建设,同时加快汽车金融租赁试点的常态化工作。商务部释放的这一信号非常明确,汽车融资租赁将进一步放开,越来越多的资本将涌入这一产业。
目前,奔驰、宝马等生产厂家以及大型经销商集团如庞大等纷纷成立专业的汽车租赁公司,各大银行也成立了融资租赁公司,开始加紧抢夺汽车市场的这块业务。
    9. 中国车企趁势海外扩充,东风收购萨博动力
近日,东风汽车公司宣布与瑞典TEngineering AB 公司签署协议,收购该公司70%的股权,并将在两年内完成剩余30%股权的收购。这是东风汽车第一家海外研发中心,将进一步充实东风汽车研发资源,未来将为东风大自主乘用车和商用车业务提供动力总成电子控制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加快推动东风国际化进程。在目前全球汽车行业萎缩,中国车企研发和技术相对落后的背景下,海外并购设立研发中心是缩小国内汽车研发能力和国际水平差异的最好手段。
    10. 国资委牵头,东风裕隆有望纳入政府高端采购
以国资委牵头,组织中央部分机关单位,进行一场针对东风裕隆公司旗下品牌纳智捷CEO产品的说明会,对此东风裕隆高管表示,如果该产品进入中央机关或各部委公车采购,将是自主品牌首次进入政府高端采购平台。据悉,东风裕隆是2010年底由东风汽车集团与中国台湾地区裕隆汽车集团以50:50出资共同成立的,注册资本为27.5亿元人民币,一期总投资达34亿元人民币。一期建设规模为年产各类乘用车12万辆和20万台发动机。
该公司生产的高端自主品牌“LUXGEN纳智捷”是东风“大自主”战略中重要的一环,其产品涵盖运动型乘用车、多功能乘用车、轿车及纯电动汽车产品。
    11. 广汽与奇瑞签署合作协议,开创汽车发展新模式
2012 年 11 月 6 日,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签订了《战略联盟合作框架协议》及《技术合作与研发资源共享合作协议》和《动力总成配套和资源共享合作协议》两个子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战略联盟合作框架协议》
在整车开发、动力总成、零部件领域、研发资源、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国际业务、生产制造管理等方面共同规划、合作开发、交流共享。
(2)《技术合作与研发资源共享合作协议》
 ① 在车型平台及关键零部件技术和实验测试等研发资源方面进行共享及整合。
 ② 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方面开展技术交流与互通,进行互助式开发。
(3)《动力总成配套与资源共享合作协议》
 ① 在零部件配套资源方面,包括发动机、变速箱领域开展合作。
 ② 相互开放配套资源。
 ③ 共享平台化零部件成果。
以上协议均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12. 中国无人驾驶车试跑京津高速,宣告测试成功
11月24日,无人驾驶智能车通过东丽湖收费站,宣告测试成功。这辆由军事交通学院研制的智能汽车,从京津高速北京台湖收费站出发,经过1小时18分钟的行驶,到达天津东丽湖收费站,总里程114公里,实现全程无人驾驶。
    13. 广州车展:新能源汽车密集亮相
第十届中国(广州)国际汽车展11月23日正式拉开帷幕,于12月2日闭幕,展期为历届最长达10天。值得一提的是,受各地汽车限购措施的影响,2012年新能源与混合动力等节能汽车得到市场更多关注。在本届车展上,各大汽车巨头纷纷秀出各自在新能源汽车上的研发实力,新能源车密集亮相。
    14. “知豆”出口海外,准生证拷问电动车推广
11月23日,一辆名为“知豆”的微型纯电动车悄然上市。“知豆”是一辆微型电动车,最高时速80公里、单次充电续航里程160公里,售价6万元左右。“知豆”电动车已通过欧洲电动车标准E-mark标准的检测,出口欧洲市场,售价1万美元。然而,颇为尴尬的是,由于缺少一张“准生证”,“知豆”电动车在中国市场无法销售。这款电动车虽已完全符合国家技术要求,但由于根据相关政策标准,电动车生产必须由具备整车生产资质的生产企业制造,而作为生产方的山东新大洋电动车公司并没有达到这一要求。
    15. 质检总局筹建汽车缺陷分析室
在11月10日举行的中国汽车安全技术发展国际论坛上,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副主任王琰透露,质检总局正在筹建国家汽车产品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室,以更好地展开缺陷调查和工程技术分析,促进汽车召回工作。
王琰说,中国的汽车召回监管和世界发达国家的召回监管体系是完全对接的。目前我们建立了两个比较大的召回技术支撑体系,一个是筹建了国家汽车产品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室。另一个体系是建立国家车辆事故深度调查体系(以下简称NAIS),它试图对车辆的事故和火灾在内的车辆事故采集,发现事故中暴露出来的安全隐患。
国家汽车产品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室将是一项汽车召回技术性工作,为汽车召回服务。王琰透露,目前,该实验室建设正处于设备采购阶段。
    16. 发改委下发奇瑞捷豹路虎合资批文
国家发改委日前正式下发了奇瑞捷豹路虎合资项目的批文,这意味着奇瑞与豪华品牌制造商捷豹路虎的超百亿规模的整车合资项目正式获批。
10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告,核准了奇瑞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乘用车合资项目,批准同意双方建立合资公司,项目建设地点为江苏省常熟市,生产内容涉及三大品牌乘用车,发动机包括三种型号。
根据发改委公告显示,奇瑞捷豹路虎合资公司位于常熟市工厂,年产能为13万乘用车和13万台发动机。乘用车包括路虎运动型SUV、奇瑞及捷豹品牌轿车;发动机部分包括奇瑞2.0L/1.6L直喷涡轮增压发动机、捷豹3.0L机械增压发动机。
    17. 汽车专业机构强势进军司法鉴定
国内目前汽车领域最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所12月12日在京挂牌成立。据统计,虽然目前国内涉车司法鉴定机构有近300家,但多以交通事故鉴定或个别零部件质量鉴定为主,成体系、成规模的专业车辆鉴定机构十分匮乏。北京中机鉴定所是我国第一家专门从事汽车性能质量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
中机司法鉴定所获批从事的四大类鉴定项目皆为目前汽车消费纠纷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一是机动车辆特征鉴定;二是机动车辆质量和质量事故鉴定;三是交通事故车辆鉴定;四是机动车总成和零部件鉴定。根据据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提出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有权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如果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则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委托人有权要求鉴定机构返还鉴定费用。”因此,鉴定意见并不是作出就有效力,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鉴定人视情况出庭接受质证,回答相关问题,由法院根据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科学、公正、准确,决定是否采纳。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出台,但是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主任赵航否认中机车辆司法鉴定所的成立,是源于汽车召回条例和汽车三包规定的迫切需要,表示三包或召回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来负责,但是要求退换或缺陷召回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介入,接受当事人双方的申请或委托。
  

    18. 广州开始发放新能源车补贴,每辆获补1万元
2012年12月10日,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办公室公布了12月份车牌分配公告,新能源车补贴发放办法也正式发布。根据政策,实施限牌之后购买的新能源车车主可获得国家1万元的补贴。根据今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广州限牌政策,传统汽油发动机汽车牌照需通过拍卖方式获得,起拍价1万元;新能源车牌照则可以免费获得。
该政策出台后,广州市新能源车市场处于持续升温状态。广州一家广汽丰田经销商表示,实施限牌以后,混合动力凯美瑞的销量一直在见长,中签(摇号)客户购买新能源车的比例增加。” 为刺激销售,广汽丰田推出了混合动力凯美瑞优惠2万元的促销政策,加上免费车牌和政府补贴的1万元,累计优惠相当于4万元。
    19. 广汽菲亚特Viaggio菲翔C-NCAP碰撞获五星
2012年12月21日,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公布了2012年第四批C-NCAP碰撞成绩,广汽菲亚特首款国产车Viaggio菲翔以52.7的高分荣获五星安全评价。在2012年7月开始实施的《C-NCAP管理规则(2012年版)》新规则之下,五星难度较之前提升了20%左右。Viaggio菲翔成为在更加严格的新规下获得五星评价的国内首款合资中级车。在菲亚特品牌深厚的技术积淀和独到的造车理念之下,此次C-NCAP碰撞测试的优异成绩不仅证明了Viaggio菲翔全方位出色的安全性能,更展示出广汽菲亚特WCM世界级工厂精湛的制造工艺和对完美品质的不懈追求。
    20. 广汽一汽先喝“头啖汤”,车企争抢车险市场
广汽、一汽在设立汽车系保险公司上先喝“头啖汤”,另有多家整车厂商亦虎视眈眈,试图将汽车产业链延伸至保险领域。
汽车系资本蠢蠢欲动的背后,觊觎的则是千亿保费的国内车险市场,及中长期优质保险资本所提供的一个重要融资平台。
背靠大股东广汽这棵大树,广东首家中资法人财险公司众诚保险于近日踩动机构扩张油门。作为首家由汽车集团控股经营的汽车系保险公司,众诚毅然将第三家分支机构,落子于汽车保有量依然保持较快增长的上海。
(二)国际资讯
    1. 法国政府宣布扶持电动汽车发展新举措
法国政府2012年10月3日宣布了一系列新措施,正式启动了旨在推动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发展相关基础设施的“伊尔茨曼项目”。
该项目的具体措施包括,将购买一辆电动汽车可享受7000欧元(约合9036美元)环保津贴的政策延长至2013年,同时把优惠对象扩大至企业和公共机构用车。此外,政府还宣布,将拨出5000万欧元(6456万美元)专用款项,用于资助发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并简化申请这一专款的手续。
据悉,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法国政府还将出台电动汽车停车及高速公路行驶收费优惠政策。
    2. WTO开审中美汽车贸易纠纷
日前,世界贸易组织决定成立专家组,正式开审“美国诉中国针对部分原产于美国的汽车产品实施反倾销、反补贴”一案。
美方在2012年10月23日的WTO争端解决机构例行会议上称,中国对美国汽车开展的“双反”调查存在“程序和实质上的缺陷”,违反了世贸相关规则;而中方称争端所涉及的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伤害,中国采取的措施符合世贸规则。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11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调查。在2011年12月,商务部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初裁倾销幅度为通用汽车9.9%;克莱斯勒集团8.8%;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2.7%;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2.0%等。为此,商务部决定对上述企业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实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3. SAE公布最新快充标准,标准之争仍在持续
经过多年的探讨和争辩,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2012年10月15日宣布,最新的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快充标准已获得批准并正式公布。尽管这一新标准带有“突破”性,但事实上它并没有解决关于电动汽车快充最佳连接器选择的争论。 全球八大车企制造者在5月6-9日举行的世界纯电动车、混合动力车和燃料电池车大会暨展览会(EVS26)上推出了新的快速充电技术标准,该标准由SAE开发,联合充电系统(Combined Charging System)插头可以对任何装有输入装置的车辆进行快速直流充电。
该标准旨在将所有国家和所有车型的充电器标准统一化,从而降低充电设备的复杂性,并减少维修成本费用。对多数汽车而言,快速充电时间只需15-20分钟。快速直流充电方面,联合充电系统插头还可以进行单相交流充电、快速三相交流充电和家庭直流充电。日本未来是否会采用SAE的标准仍难确定。
新的“整合型充电器”于2013年开始在市场上销售。
    4. 欧盟实施轮胎标签法
自2012年11月1日起,欧盟轮胎标签法正式实施。这对于轮胎业来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意味着所有不达标的轮胎将不会在欧盟出售。
轮胎的指数,如尺寸,价格,适用冬季或夏季等很多,但让消费者在这些指数中选出适合自己爱车的轮胎有一定难度。欧盟因此决定推行强制性标签轮胎。新标准7月1日颁布,11月1日起生效。
这三个评估标准为:滚动阻力,湿地抓力和噪声。
    5. 现代起亚在美遭起诉,90万辆新车被指燃效宣传虚高
现代和起亚日前因所销售的新车标定燃效虚高在美国遭到起诉,两家公司已经承认燃效宣传数字存在夸大,并向消费者公开致歉。
因消费者投诉现代-起亚新车燃效低于标定,美国环保署(EPA)从当地时间11月2日开始着手调查,发现公司自行测试的燃效与环保署测试的结果有所偏差。
当天现代-起亚承认大约900,000辆在美销售的2011至2013款新车燃效标定虚高,大约占上述年款新车在美销量总数的35%。
  
    6. 菲亚特拟重新发行6亿欧元2016年到期债券
意大利汽车制造商菲亚特日前宣布,其将根据具体的市场形势,重新发行6亿欧元于2016年到期的担保债券。
菲亚特金融及贸易有限公司(Fiat Finance and Trade Ltd)根据菲亚特集团的融资计划曾于2012年7月16日发行的7.75%担保债券将于2016年10月份到期。
菲亚特11月26日在一份声明中表示:“重新发行债券的最终条款将取决于进行定价时的市场形式。”
    7. 通用将和上汽协作进军东南亚
    通用汽车中国公司总裁兼中国、印度和东盟首席地区运营官苏瑞博(Bob Socia)日前表示,通用汽车和上汽集团之间关系稳定良好,将合作开拓东南亚市场。12月4日,上汽集团与泰国正大集团曾联合宣布,双方计划在泰国建立合资公司,面向东盟市场生产和销售上汽自主品牌名爵(MG)系列产品。
基于以上两起事件,业界评论称上汽业务重心将向泰国和东盟地区转移,甚至放弃大力开拓印度业务。
    8. 阿尔及利亚政府或注资收购标致雪铁龙股权
据法国《论坛报》12月12日消息,阿尔及利亚政府正考虑向法国标致雪铁龙集团注资,收购后者股权帮助其摆脱财务困境。
倘若阿尔及利亚政府确定收购标致雪铁龙股权,则有可能影响标致竞争对手雷诺汽车在该国投资建厂的计划。今年5月雷诺和阿尔及利亚签署备忘录,将在当地建厂投产。
    9.通用汽车拟回购所有股权
通用汽车计划在未来12到15个月内完全回购美国政府所持其股权,结束政府援助程序,第一步将斥资55亿美元从美联储回购其中的2亿股。
    10. 丰田拟支付11亿美元在美达成集体诉讼和解
丰田汽车12月25日表示,它愿意拿出11亿美元达成集体诉讼案的和解。因为存在突然加速等问题,数百万的车主要求丰田召回。这份在加州联邦法庭签署的协议将是史上金额最高的产品责任和解协议之一。
三、近期业务交流及案例研讨
☆ 后发制胜-执行案件中抵押权及查封的运用
    2011年9月,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下称东方广州办)签订了《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受让其对永大集团的全部债权本息及从权利(包括对永大集团1号地块及上盖物业的抵押查封),继受东方广州办的全部权利义务成为该债权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查封冻结了永大集团相关资产。
    集团公司于2012年4月19日获悉,永大集团的另一债权人广州市淇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淇联公司)通过从化法院提取广州五羊摩托有限公司(下称五羊摩托)将应支付给永大集团的1号地块及上盖物业的租金,以偿还永大集团对其债务(截至2012年9月债权本息合计约人民币5000万元)。依据永大集团与五羊摩托的租约,通过该执行案淇联公司可以实现约2012万元的债权,并对集团公司重组永大集团造成重大阻碍。
    经过调查取证,集团公司法务部研究决定立即采取三项应对措施同步推进。第一,迅速向从化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其撤销提取租金的裁定而由集团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从而阻却淇联公司。第二,在2012年5月14日通过市中院提取五羊摩托租金,为淇联公司提取租金设置障碍。此举虽比从化法院晚约一个月,但却为集团公司后来主张优先权埋下了有力的伏笔。第三,要求永大集团将其对羊城厂及市头实业债权转让给集团公司抵债,以及与永大集团现有承租人(包括五羊摩托)签署三方协议以租抵债,扩大资产保护范围,避免淇联公司向永大集团其他租户提取租金的可能性。
    从化法院在收到集团公司异议开庭审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认为租金不适用于优先受偿,且认定集团公司没有优先受偿权的事实,以¬(2012)穗从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集团公司异议,理由牵强且逻辑混乱(明显倾向于淇联公司)。集团公司法务部随即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将案件转到市中院审理。市中院受理后举行了复议听证,集团公司据理力争、强调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及司法解释,集团公司债权在附有抵押权及查封、且已告知承租人的情况下,依法对租金具有优先受偿权,从化法院的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听证后,集团公司法务部多次与经办法官及中院执行庭领导交涉、申辩,并积极协同市中院法官向证人调查取证,市中院最终采纳了集团公司的观点并于2012年11月15日做出复议裁定,明确集团公司对五羊摩托给付永大集团的租金具有优先受偿权,撤消了从化法院(2012)穗从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以及2012年4月19日提取五羊摩托租金(每月约人民币57.5万元)的行为,强有力地维护了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基于抵押权和法院查封事实而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适用,在整个案件中具有扭转战局、后发制胜的重要作用。
该案对永大集团债务重组具有较大意义。首先是切切实实地保护了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与永大集团的财产,挽回损失超过人民币2012万元。其次,后发制胜成功打击了淇联公司的嚣张气焰,使淇联公司即将实现债权的希望落空,使集团公司获得了永大集团债务重组的主动权。再次,集团公司法务人员努力践行司法案件,为处理类似案件积累了经验和资源。

☆对“汽车三包规定”关键条款解读及汽车企业作何应对?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下称《三包规定》)日前已经颁布,该规定的出台无疑将产生广泛的影响。而对车企的影响首当其冲的莫过于汽车销售者了。毕竟三包责任首先是由销售者来承担的。此后,销售者可以向其他经营者依法追究赔偿。因此,家用汽车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要按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这无疑要增加企业的处理成本,处理不好还会影响企业的声誉;而为了减少这样的支出,又要从源头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这些对企业而言的确是不小的挑战。不过,汽车“三包”的出台及实施对汽车企业尤其是汽车生产企业提出更高的质量要求,从这一点看,“三包”规定有利于促进汽车制造质量的提升。
就目前国内的现状而言,要全面落实汽车“三包”规定,所有汽车企业都需要在生产、销售、维修服务等价值链环节进行更严格的规范和协调。无疑,对于确实属于“三包”规定的责任,汽车销售者、生产者和维修者不能再有推诿、扯皮和拖延的借口了。现在,企业对声誉越来越重视了,主动做好汽车‘三包’,对汽车企业的声誉无疑有重大帮助。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汽车企业要如何应对呢?
    (一)理清法律关系。《三包规定》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层是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消费者不会直接向生产者和修理者主张承担三包责任。这区别于《产品质量法》中“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的规定。另一层是销售者与生产者等其他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关于三包的约定,可以是不同于销售者与生产者等其他经营者之间关于三包的约定,只要该约定没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对于业务覆盖了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制造、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汽车集团而言,生产、销售和维修是环环相扣的,任何一项业务没有做好,必然会影响其他业务,并使整个集团的利益和形象受损。因此,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要在《三包规定》明显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情况下,互相帮助和协调,提高整车质量、销售和售后的服务质量。
此外,既然是合同关系,那么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就需要有一个对等性,在消费者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其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而这种义务不是增加消费者额外的支付和负担,而仅仅是为便于争议问题的解决而需要提供的一种协助义务。在汽车三包规定公布后,不少销售者担忧,由于社会诚信体制存在很多问题,如果汽车三包规定没有合理的防范和约束机制,则可能会出现大量的恶意索赔事件,因为消费者毕竟是车辆的所有人和控制者,汽车的故障和质量问题不仅涉及制造商、销售者本身,还涉及与消费者使用相关的如保养、道路、油品等因素。
因此,销售者可在合同内关于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约定中增加消费者的协助义务。主要包括消费者应当允许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对车辆进行检测和质量分析,消费者在行使三包权利时应如实提供相关维修保养凭证、事故鉴定报告等。
(二)熟悉三包规定
1.对于属于生产者、销售者和维修者的责任应当十分清楚;对于三包除外责任的情形尤为注意。
《三包规定》中明确了不能享受三包的情形:
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是不包括在汽车三包范围内的;
即使是在三包包修期和有效期以内,出现下面这些情况经营者也是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所购汽车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汽车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质量问题的;
不能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
    2.销售者只有形式验收义务。销售者在进货时对汽车仅仅做形式验收,性能方面的质量问题并不在验收范围内。并且因为汽车产品的特殊性,销售者与消费者都不可能长时间驾汽车以检验该车辆的质量。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的“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也只是具有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通过现场外观检查没有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也正因如此,除非该产品质量问题是由销售者造成或者授权经销合同另有约定,否则销售者最终并不会因承担三包责任而遭受损失。
3.销售者不可让消费者放弃现场查验的权利。如果经过现场查验发现汽车产品有质量问题,并且以书面形式确认,如果消费者接受该质量问题的,那么针对该质量问题的三包责任就免除了。因此,销售者不能任意允许消费者放弃行使这项权利。
4.重视使用说明书和维修保养手册。使用说明书和维修保养手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对消费者使用车辆的明确指引,从而直接关系到经营者承担的三包责任。倘若因为指引错误或者不全面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车辆产生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是不能免除经营者的三包责任。此外,详细的使用说明书和维修保养手册也可以督促消费者正常使用车辆,避免消费者产生“在保修期内用坏再换新”的不良心态。
5.生产者谨慎指定修理者。根据《三包规定》,销售者不能在维修网店中限制消费者选择。那么换一种思路,生产者可以在指定修理者时就做好功课,确定维修技能高、服务态度好等优秀的修理网点。
6.修理记录要详细、清晰,并由消费者签字确认。详细、清晰的修理记录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而言都可能是有利的。尤其是应对 “无赖型”消费者,修理记录就是对经营者最有利的证据。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修理记录一定要取得消费者的签字确认。
7.隐形生产者——零部件供应商。《三包规定》明确了修理用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这对于生产者而言是有利的。如果修理使用了非生产者提供或认可的零部件,生产者对该零部件的三包责任可以就此免除。“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就意味着修理用的零部件可以是不同于生产装配线上的零部件。但是从追偿的角度而言,选择同一家零部件供应商对生产者更有利。如果生产装配用的零部件与修理使用的零部件不同,经过5次以上的修理并且消费者选择换货的,零部件供应商可以凭借“本公司零部件没有出现5次以上的产品质量问题”为理由,来对抗生产者追偿整车换货的损失。
目前汽车整车生产企业的大部分零部件都是由零部件供应商供应,零部件供应商不会因为《三包规定》而直接承担三包责任,但是三包责任多数是因为零部件的质量问题而引起。
8.行使三包权利的成本。《三包规定》对于消费者送修、送换、送退的成本损失(误工费、燃油费、当地没有指定维修点和销售商的还可能会有运费等损失)由谁承担并没有规定,因此在这一方面可以由消费者与经营者自由发挥。
(三)针对“三包”苦练“内功”。为了尽量避免在“三包”实施后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忙乱,有些汽车生产者已经开始针对“三包”规定的落实做着相应的准备工作。比如,为了避免重复维修的次数,需要进一步提高维修工人的技能、加强服务顾问的故障诊断能力;同时着重做好出厂之前的检验,为了车辆在出现故障后更好地分清责任,要加大新车售前检验的力度;另外,为了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将车修好,适当地加大备件的储备量。只有苦练内功,用更加严格的标准来要求,才是当前汽车企业迎接“三包”出台和实施的最好办法。
(四)做好二手车销售的准备。《三包规定》出台后会随之出现一批“三包退换车”,对于已经成为报废汽车的,则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而经过维修还能继续使用的,因为经过了销售和使用也只能作为二手车辆进行销售。那么汽车企业就要事先搭建好二手车辆的销售渠道或平台以应对这种情况。
    (五)最后要强调的是,汽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汽车产品的质量保障体系,真正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汽车召回、汽车产品责任和汽车三包
汽车召回、汽车产品责任和汽车三包之间的关系汽车企业自身需要明确。和汽车质量相关的概念除了汽车三包外,还有"汽车召回"、"汽车产品责任",它们都是指由于汽车质量问题而产生的需要制造商或销售者通过一定行为对消费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三者之间有很大的不同和区别,我们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予以特别的区分。
"汽车召回"主要是为了解决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
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汽车产品责任"主要是为了解决由于产品的制造、设计、指示、
包装等缺陷问题导致消费者或使用者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是针对已发生的个案而言的。
"汽车三包责任"则主要是为了解决汽车产品无法达到买卖双方约
定的质量要求后,买方要求卖方承担的合同质量担保责任。三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
汽车召回仅仅涉及到制造商的权益和利益问题,当然也影响到一部分消费者;但是汽车三包完全是站在消费者的利益上,所以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非常关注。汽车召回制度针对的问题都集中发现在同一批次类型的产品当中,因而需要召回时这一批次类型中即使还没有发生故障的车辆,也要进行修理或者是更换相关的零部件;三包制度针对的只是个体产品出现的个别现象,责任方负责对该产品进行修理、更换甚至是退货,这两种制度合在一起对汽车产品的质量形成了
全面的保障体系,也有利于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 浅析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
    企业国有产权通过无偿划转是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重要方式,也是我国特有的资产整和方式。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财管字[1999]301号通知中明确规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概念)。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国有产权无偿划的政策演变
最早涉及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制度是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1979年7月6日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在规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转资产也做了相应规定。
在八十年代末,政府为了解决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的国有企业,将其划转给效益比较好的国有企业,从而实现以强带弱,改制解决国有企业生存问题,这种无偿划转的做法被广泛采用。为了规范国有产权无偿换转,1990年国资局曾发布了《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1999年9月27日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明确了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的相关程序规定。
2001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对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实为无偿划转)的行为审批做出了明确规定。
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成立国资委专门管理国有资产,随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与企业之间不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无偿划转事项实质转变为企业产权关系调整。
随着原有的文件体制基础发生变化,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不仅解决了困难企业,而且优化了产业结构并提高了企业核心竞争力。2005年8月29日,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2009年2月16日,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 [2009]25号)。按照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调整和重组思路,截至2010年,中央企业减少80到100家,其中30到50家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动,推动中央企业调整重组。
随着体制改革的变化及国际国内形势的演变,国家不断完善和规范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政策,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配套政策,诸如《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沪国资委产[2006]362号。
(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原则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要遵循的原则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准确把握这些原则,有利于规范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实务操作水平。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四项原则:
一是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是要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是要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是划转双方要协商一致。
(三)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条件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 [2009]25号)明确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严格的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主体必须合法,即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双方必须是国家独立控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作为划入方(划出方),且中央企业及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3级。
第二,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产权不得进行划转。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存在担保物权、法定优先权、租赁权等权利负担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国有产权划转要求遵循法定程序,主要是职工权益的保护、签订无偿划转协议、无偿划转资产的审计或清产核资、无偿划转的审批等程序性文件。
(四)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分析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情况比较复杂,税务政策涉及面较多,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有关这些税种,目前尚无明确的政策依据,对于大型企业集团涉及面宽的,进行个案逐案发文,例如《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对于单一的个案依据相关国家税收政策参照执行。
1.增值税
划转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是否视同销售,若视同销售,则缴纳增值税,反之,则不缴纳增值税。2011年以前,有关无偿划转增值税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个案逐案进行审批,没有统一政策。例如《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规定不征收增值税。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3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 所得税
目前在实务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对无偿划转涉及的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对是否要交纳所得税以及如何缴纳有很大的争议,主要还是参照执行相关税收政策执行。也有地方政府明确规定的,例如,河北省地税局在2009年度《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十一条关于企业无偿划拨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净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划入方可按收到资产的净值确认其计税基础。”根据该文件规定,无偿划转资产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但由于系按账面净值确认收入,因此对当期应纳税所得没有影响。按照实质性原则,按照账面价值入账的不应缴纳所得税。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几中方式,并没有将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资产的无偿划转列入重组的范围。但从法理上分析,如无偿划转符合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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