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法律动态
汽车法律动态2013第1期

更新时间:2013-12-03 返回上一页

一、我国近期正在制定或已颁布的汽车产业相关法律和政策
(一)《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于5月1日实施
    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该《规定》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将被强制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是报废机动车回收处理行业的基础性法律,是整个行业发展的基石。此次《规定》颁布将为后续行业相关政策出台铺平道路,大大提高后续政策在2013 年出台的可能性。
(二)国务院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
    2013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专项规划。
    《计划》提出了四项重点任务: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构建循环型农业体系、构建循环型服务业体系、推进社会层面循环经济发展。
    《计划》以“减量化优先”为基本原则,把推广绿色消费模式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围绕遏制当前社会上存在奢侈消费、过度消费乃至浪费,提出了一些明确的、根本性的措施。其中,在消费环节,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环保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新能源汽车。
(三)9家车企去年产销交白卷,行业兼并重组待考
    不少车企即使连续多年不生产和销售汽车,也仍然“死不掉”,退出机制的出台将加快这些零产量企业的消亡。
    按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去年有产品生产公告的汽车集团有70多家,但其中有9家汽车厂商生产和销量为零,还有10多家汽车厂商年销量在千辆以下。
    汽车行业兼并重组再次被提到行业兼并重组第一位。2013年1月22日,工信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将汽车业列为九大兼并重组重点行业的第一位,提出2015年,前10家整车企业产业集中度达到90%,形成3~5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
    《意见》指出,推动整车企业横向兼并重组。鼓励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方式整合要素资源,优化产品系列,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产能利用率,大力推动自主品牌发展,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推动零部件企业兼并重组。支持零部件骨干企业兼并重组扩大规模,与整车生产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发展战略联盟,实现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化生产。
    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向服务领域延伸。完善汽车行业服务体系,以品牌营销为主体,大力发展研发、采购、现代物流、汽车金融、信息服务和商务服务,实现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支持参与全球资源整合与经营。鼓励汽车企业“走出去”,把握时机开展跨国并购,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发展并完善全球生产和服务网络,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
(四)我国首个《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颁布
2013年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布了我国首个《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该《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为全面实施电子招标投标,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项目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性质、定位、功能、建设和运营方式、主体条件等,提供一个总体规划思路、技术和管理依据。
我国地域广阔,行业和项目众多且长期行政分割,这造成了招投标市场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而电子信息可以突破传统媒介信息受地域、行政、时间分割限制的固有特性,符合招标投标市场开放统一、公开公平、动态融合的特征要求。
其次,通过网络终端直接登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仅方便了投标人,而且有利于防止围标串标、通过设置投标报名排斥潜在投标人,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开放竞争性。
此外,由于电子招标投标具有整合信息、提高透明度、如实记载交易过程等优势,有利于建立健全信用惩戒机制、防止暗箱操作、有效查处违法行为。
(五)《甲醇汽车试点技术数据采集管理办法》开始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月4日下达《关于印发<甲醇汽车试点技术数据采集管理办法>的通知》,《甲醇汽车试点技术数据采集管理办法》即时执行。
《办法》规范了甲醇汽车试点工作技术数据采集的类别、条目及具体要求,数据将作为甲醇汽车试点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国办出台意见:两年后节能型内燃机将达六成
为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促进节约石油资源和改善空气质量,2013年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 国办发〔2013〕12号)。
意见提出,到2015年,节能型内燃机产品占全社会内燃机产品保有量的60%,与2010年相比,内燃机燃油消耗率降低6%—10%,实现节约商品燃油200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200万吨,减少氮氧化物排放10%,采用替代燃料节约商品燃油1500万吨。
意见公布了11个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和任务,指出到2015年,新生产的车用柴油机全部应用高压燃油喷射系统,燃油消耗率比2010年降低5%—8%。30%—40%新生产的车用汽油机产品应用缸内直喷燃油系统,燃油消耗率比2010年降低8%—10%。同时还将加快制定出台内燃机制造企业准入条件,健全标准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出台经济激励政策。
(七)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的指导意见》
2013年2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到2015年,将制定一批产品生态设计标准。
意见提出,将初步建立生态设计产品评价和监督的管理机制;开展产品生态设计试点,发布生态设计产品评价结果清单;开发、应用和推广一批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材料(产品)以及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同时,初步建立政策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产品生态设计推进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表示,推行工业产品生态设计要坚持“试点先行、科技支撑和企业主体”的原则。综合考虑资源消耗、环境影响、清洁生产技术水平、社会关注度等因素,选择汽车、电子电器等产品,制定相应生态设计评价实施细则,开展生态设计试点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企业开展产品生态设计的财税政策,优先考虑将有关产品列入政府采购名录,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应用与推广;优先支持对生态设计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技术改造项目。
(八)首个车内空气质量标准3月1日起执行
自3月1日开始执行的《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有望解决汽车消费者对汽车空气质量的担忧,这些标准不仅适用于新车,使用中的车也可以参照。业内人士指出,《指南》是中国首个车内空气质量标准,填补了我国车内空气质量标准的空白,使得车内空气检测终于有标可依。
在这一《指南》中明确规定了车内空气中有关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等8种常见的车内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的限值。值得注意的是,《指南》只是推荐性国家标准,而非强制实施。
据了解,车内空气污染的主要有三大来源,一是来自于新车的车内各种配件;二是来自于汽车内饰件材料,主要有塑料类、纤维纺织类、皮革类、橡胶类等四大类材料;三是生产中使用的溶剂型油漆、稀释剂和黏合用的胶水油漆和涂料。


二、2013年一季度汽车行业重要资讯
(一)国内资讯
1. 中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标准今年将发布
在2013年2月21日召开的全国标准化会议上,国家标准委透露,2013年,我国将发布第五阶段车用柴油、汽油标准。
2. 我国新能源汽车专利申请量全球第三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有了较大飞跃:在过去的7年里,共提交中国专利申请2011件,与德国、韩国并列全球第3位。世界前两位是日本和美国,专利申请量分别为近9000件和4000件。
截至2012年底,我国共示范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2.74万辆。据悉,发展新能源汽车,专利运用和保护是“生命线”。以生产磷酸铁锂汽车电池为例,如国外企业取得有效的发明专利,国内企业生产就需获得外方专利许可,并一次性缴纳1000万美元或生产每吨产品缴纳2500美元。

3. 通用回购上海通用1%股权,上汽2年赚回3400万美元
据美国汽车制造商通用汽车2月16日披露的文件显示,该公司已经于2012年9月份斥资1.19亿美元回购了其合资公司上汽通用1%的股权。而相对于四年前上汽集团出价的8500万美元,这1%的股权让上汽集团净赚0.34亿美元。
4. 春节假期全国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8.46亿
交通运输部2013年2月16日公布统计数据,春节假期中,全国高速公路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总流量共达8967.31万辆次,全国收费公路(除四川、西藏、海南外)共免收通行费8.46亿元,全国公路通行顺畅。
5.“国五”排放标准或年内出台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国五”排放标准在2月18日二次征求意见后,将于今年尽快出台正式文件。环保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近1个月北京经历4次严重的雾霾天气,“京五”排放标准已提前至2月1日实施,“国五”排放标准也将“急事急办”。
据“国五”征求意见稿介绍,以2L排量的轻型汽车为例,“国四”轻型车升级到“国五”排放标准,汽油车单车增加成本约2000元,柴油车增加成本约5000元-7000元,汽车行业每年成本将增加300亿元-400亿元。
6. 北汽集团获北京奔驰控股地位
北京汽车集团2月1日与戴姆勒公司在斯图加特签署了一系列重大股权协议,其中北京汽车集团在双方合资公司北京奔驰的股权比例由之前的50%变为51%,中方实现对合资公司的控股地位。
同时,戴姆勒公司还将持有北汽集团旗下的北京汽车股份公司12%的股权,并将增持双方合资的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公司1%的股份。
此外,双方达成的协议还包括戴姆勒公司将向北京汽车股份公司董事会派两名董事,致力于北汽自主品牌乘用车的发展。
7. 吉利收购英国锰铜 未来生产基地以中国为主
2月1日,浙江吉利控股集团宣布收购英国锰铜控股100%股权,以1104万英镑代价将后者全部业务与核心资产尽收囊中。锰铜是伦敦标志性的黑色出租车的惟一生产商,去年10月因财务困境进入破产保护程序。

8. 上海正在研究开放个人自行申请驾考规范
2月1日,在上海市人大代表意见集中处理现场,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管所负责人表示,警方、交通港口管理局正调研划定驾驶培训区域与教练车规范问题。如果研究好了,将允许个人自行申请驾考。
“两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金可可提交《关于依法取消本市驾校强制培训的建议》的书面意见。他认为,当前驾校培训被认为是申请驾驶证的强制前置要件,这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和基本精神;《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公安部规章等相关法律均未规定驾校强制培训制度,今年1月1日实行的新驾考规定亦明确申请驾照仅须提供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金可可建议上海市人大依法对相应主管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若认定违法,则应取消以驾校强制培训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规定,允许个人自行申请考试、申请驾照。
9. 北京:符合京五标准的汽车开始投放市场
2013年2月1日北京京五排放标准开始正式实施,与之相对应的符合京五排放标准的汽车也开始大批进入市场。但目前自主品牌产品的市场投放量不足。
实施京五标准后,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单车氮氧化物排放与国四标准相比均将下降40%左右。随着京五标准的实施,从3月1日起,北京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标准的轻型汽油车,但二手车转让交易不受影响,国四、国三车辆仍可交易,只有外地转入北京的汽车在注册时要求必须符合京五标准。
据北京市环保部门介绍,进入2013年,北京连续遭遇雾霾天气,空气质量出现持续严重超标。因此,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对减少空气中的PM2.5含量意义重大。
10. 我国汽车驾驶人首次突破2亿
根据公安部1月30日的通报:至2012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4亿辆,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已达2.6亿人。其中,汽车保有量1.2亿辆,汽车驾驶人首次突破2亿人。

11. 江淮试水合资汽车金融,自主品牌“输血”经销商
江淮汽车发布公告称,中国银监会已批准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开业。据称,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为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西班牙桑坦德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50:50股比合资成立,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
长期以来,我国的汽车金融公司主要集中于合资品牌,鲜有自主品牌厂商的身影。
12.广汽三亿增资广汽菲亚特
广汽集团1月29日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已做出对旗下合资车企广汽菲亚特增资3亿元的决定,所增资本将用来扩充产品线及产能。按照股比结构,菲亚特集团也将再度注资3亿元,广汽菲亚特将获得股东双方共计6亿元的增资。
13. 2012中国召回汽车超320万辆,同比增近八成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1月28日在北京发布数据称,中国2012年共实施汽车召回113次,召回缺陷汽车320.3万辆,同比增长75.3%。
2012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共收到汽车产品投诉信息9640起,同比增加9%。其中动力传动系统投诉信息最多,共3449起,占35.78%;其次是发动机,占21.42%;电子电器投诉为987起,占10.24%,位居第三。
14. 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2013汽车市场量升价跌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获悉,通过对全国36个大中城市监测显示,2012年,国产汽车价格基本呈持续单边下行走势。预计2013年,汽车行业不会出台全局性、大力度的刺激与限制政策,市场有望呈量升价跌的走势。
15. 汽车“三包”落地,经销商期待厂商援手
“三包”采取“谁销售谁负责”的办法,却受到经销商普遍质疑。
在历经多年反复讨论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终于正式出台。该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汽车“三包”影响的无疑是汽车产业链的各个环节,而其中以汽车经销商首当其冲。根据“三包”规定的内容,“三包”责任并非由生产者承担,而是由销售者承担,再由销售者向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追偿。
美国的《柠檬法》将责任直接作用于汽车制造商,而非经销商,这样避免了相互扯皮,但由于中国的“汽车三包”征求意见时充分征求了生产企业的意见,对资金链压力越来越大的汽车经销商不利。对于经销商如何向汽车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追偿,规定中却没有明确。
最让经销商担心的是,一旦消费者向经销商申请“退款、换车、修理”,而厂家又不认可的情况,经销商作为“三包”责任主体则可能面对独自赔偿的问题。
此外,按照“三包”要求,“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10日内书面答复或更换,在经销商层面可能会存在很大困难,因为“经销商鉴定技术毕竟有限,超出了10日期限又要面临处罚”。
显然,“三包”规定也将给厂家和经销商的相处模式带来新的挑战。所以,经销商希望厂家能够承担起产品质量的责任,建立有效的“三包”沟通机制,并给经销商以技术支持,双方共担“三包”责任。
16. 上海发放首张新能源车牌
首张免费新能源车牌“沪D•Z0800”诞生在上海浦东新区沪南路上的上海车管所三分所,申领此牌照的是一辆白色荣威E50电动车。整个牌照申领只需交125元工本费。
2012年12月28日,《上海市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实施暂行办法》正式发布,规定私人在上海购买新能源车,除了享受国家和地方补贴,还将获得免费的上海专用牌照。
17. 奇瑞汽车违法占地被列入国土部挂牌督办案件
近日,国土资源部公布2012年第四季度挂牌督办的四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其中包括吉林省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据介绍,2012年4月,奇瑞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四平市铁东区耕地417亩,建设奇瑞汽车工业园。
18. 报废新政将实施,拆解处理业或迎来“元年”
新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定》最为显著的一个变化为:取消了到期机动车延期运行的规定,这意味着到期机动车将一律进行报废处理。取消延期运行这一规定将非常明确地堵上超龄机动车延期运行的口子,从而加快机动车报废速度。
自2000年起,中国汽车行业逐步进入产销两旺的阶段,通常汽车报废时间为10-15年,所以,2015年中国将迎来汽车报废的第一个高峰期。目前发达国家年报废汽车量通常为汽车保有量的6-8%,按照6%的比例计算,2015年中国年报废汽车量有望达到1000万辆水平,2020年将达到1500万辆水平。
2013-2015年将是中国报废汽车拆解处理行业集中产能建设阶段,相关设备将成为行业大发展的先锋军,率先享受到行业大发展带来的广阔市场。按照新增800万辆拆解处理能力计算,对应拆解设备市场容量超过70亿元,破碎设备市场容量超过40亿元,百亿设备市场即将被点燃。
19. 环保部表示:将大力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
日前,环保部表示将全面实施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加强机动车生产、使用、淘汰等全过程环境监管,加大力度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
我国已连续三年成为世界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污染已成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灰霾、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监测表明,我国城市空气开始呈现出煤烟和机动车尾气复合污染的特点,直接影响群众健康。
20. 宣誓领驾照持续发酵,专家称违反行政许可法
法学界一些专家认为,领驾照必先宣誓违反《行政许可法》。宣誓拿驾照事实上是增设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法》第16条规定,对行政许可条件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的前3款明确指出考试合格即可取得驾驶证。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20条、第21条也规定,只要考试合格,即可取得驾驶证。其中第21条规定特别明确,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路考。这意味着学员只要通过理论考试和路考,即可取得驾驶证,不需要宣誓。
21. 中国汽车产销量创新高 连续四年全球第一
中汽协指出,去年我国汽车产销突破1900万辆创历史新高,再次刷新全球纪录,连续四年蝉联世界第一。我国汽车产量已连续三年超过1800万辆,汽车工业已进入总量较高的平稳发展阶段。
22. 工信部副部长苏波:去年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未完成
工信部副部长苏波3月7日在全国政协经济组联组会议间隙透露:“2012年没有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年度目标。”苏波坦言,要完成《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规定,即到2015年累计销售50万辆新能源汽车的目标,需要强有力的措施推动才有可能实现。
2009年的相关文件显示,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启动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程,力争到2012年,使全国新能源汽车的运营规模占到汽车市场份额的10%。2010年以来,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北京等6个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也陆续提出到2012年底的推广目标,每个城市至少2万辆。截至去年底,上述两个目标都没有完成。
对于造成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不理想的原因,苏波分析说,一是目前中国围绕新能源汽车的关键技术还不成熟。二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能满足用户需要。三是新能源汽车购车价比汽油车、柴油车高很多,产业化配套政策还没有完全跟上,需要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加大补贴力度。
23. 上海拟分时租赁电动汽车4月推出
近日,上海国际汽车城与上海通用汽车签署共享示范推广战略合作协议,首款合资品牌电动车加盟上海电动汽车示范区。国际汽车城相关负责人透露,将推出电动汽车分时租赁举措,并力争在今年4月能开始电动车共享的试点,这种模式可以让市民以低成本享受电动汽车。
24. 广州2015年淘汰12.4万辆黄标车
今年,广州环保部门计划进一步在广州中心城区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但具体范围怎么扩,最终方案仍没有出台。据悉,目前广州仍有12.4万辆黄标车未淘汰,预计这些黄标车将于2015年前全部淘汰。
25. 政府报告:一笔带过汽车消费,多次强调治污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在整个报告中,仅一次明确提到汽车,而且仅仅提到了五年来汽车消费的迅猛增长,“城镇居民每百户拥有家用汽车21.5辆,比2007年增加15.5辆”。这与去年多次提及汽车产业有着很大的不同,在报告的其他篇幅,更多地提到了“空气、环境污染”,这些更多的是与汽车社会带来的问题相关。
26. 广州"限外"方案初步制定,将举行听证会
广州针对外地车限行已制定初步方案。接下来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法制审查等有关程序后,将正式发布并组织实施。
27. 质检总局通知大众召回“问题车”
央视3•15晚会上,大众汽车DSG变速箱问题被曝光,央视称涉及的大众车超过50万辆。
国家质检总局3月16日中午宣布,已经依法通知大众公司就DSG变速器动力中断故障问题实施召回。大众公司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质检总局将责令召回。
随后,大众汽车集团(中国)、一汽大众和上海大众发布联合声明称,将实施主动召回以解决DSG问题。
28.广东规划:2015年新能源汽车产能20万辆
作为我国的新能源汽车产销大省,广东省新能源汽车领域近期再迎政策利好,广东省发改委3月11日发布《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到2015年,广东新能源汽车综合生产能力将达到20万辆以上,累计产销量力争达到5万辆。
29. 四部委达共识:新能源补贴政策延时三年
3月11日晚,30余位汽车界的两会代表委员就我国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发展建言献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表示,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发改委四部委已经达成共识,我国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计划再延长三年的时间。

(二)国际资讯
1. 奔驰因误导经销商向其赔付1.36亿美元
美国一法院判定梅赛德斯-奔驰公司因向美国德克萨斯州经销商提供虚假商业信息而必须向其赔付1.36亿美元。
据悉,2011年6月,德克萨斯州哈林根(Harlingen)一家名为Carduco的奔驰经销商向法院提出上诉,指控梅赛德斯-奔驰公司向其提供虚假商业信息。
Carduco经销商的拥有者是Renato Cardenas。据Cardenas描述,在2008年至2009年间,梅赛德斯-奔驰鼓励其购买哈林根经销店,并承诺只要其再额外支付7百万美元就能将该经销店转移至地段更好的麦卡伦地区。
2009年,该经销店拥有者Renato Cardenas得到了在哈林根的奔驰特许经销权,Cardenas希望将这家经销店移至周边麦卡伦(McAllen)地区开设,并在该地区建立一家新的经销店,而在Cardenas选中开设新店的地点并支付了7百万美元之后,梅赛德斯-奔驰公司却告知他,该地区的地皮已被授予了麦卡伦地区的另一家经销商Heller-Bird。
对此,法院陪审团表示:“梅赛德斯-奔驰公司向名为Carduco的经销商提供虚假的、带有误导性的商业信息,并极力掩盖。”梅赛德斯-奔驰方面则表示对该判决不服,并否认向Cardenas提供了虚假商业信息的行为。
2. 奔驰英国公司及经销商因价格操纵遭罚款
梅赛德斯-奔驰英国分公司及三家经销商因违反竞争法,被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Office of Fair Trading)处以260万英镑(约合397万美元)的罚款。
梅赛德斯-奔驰英国分公司及其三家经销商日前供认,曾于2008至2010年期间进行市场共享和价格操纵等行为,并交换了关于商用车分销的敏感商业信息。三家经销商的名称分别为Ciceley、Road Range及Enza。
3. 美国参议员反对菲斯科电动车技术流入中国
美国爱荷华州共和党参议员查尔斯•格拉斯利(Charles Grassley)日前表示,菲斯科电动车的技术不应该售予中国公司。
格拉斯利担任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副主席职务,其将菲斯科同前不久被中国万向集团收购的A123公司相提并论:“和A123类似,这看起来像另一个例子,纳税人的美元流向一个失败的试验。美国纳税人的补贴开发出来的技术不应该出售给中国。我希望能源部能够至少负担起一些职责,但根据它以往的记录,我实在沉不住气。”
4. 日产硅谷新研究中心落成,开发自动驾驶技术
日产汽车日前宣布,其已在美国硅谷开设了一家新研究中心,运营初期将专注于汽车自动驾驶与通信技术的研究。
日产表示,新研究中心的初步项目将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进行汽车自动驾驶技术的研究,其次是进行车辆之间通信方面的研究,最后是通过对人机界面领域的研究来提升自动驾驶及汽车通信的体验。

5. 大众汽车申诉获胜,GQ3被迫临时更名观致3
大众汽车日前在德国申诉获胜,法院判决中国观致汽车暂时停止使用GQ3车型名称,在今年日内瓦车展期间,后者第一款车型将临时改名。
由于旗下奥迪SUV车型使用Q字母冠名,因而大众要求观致汽车停止使用带Q字母的GQ3车名,向德国汉堡处理商标和产品名称争端的民事法院提起申诉。法院宣布,今年3月日内瓦国际车展期间,观致不得使用GQ3车名。因此观致将GQ3更名为“观致3”(Qoros 3 Sedan)。
6. 标普下调标致雪铁龙长期债务评级至BB-
近日标准普尔公司将标致雪铁龙的长期债务评级下调至BB—级(低于投资级3个级别),并下调标致雪铁龙旗下金融机构Banque PSA Finance的长期债务评级至BB—级(低于投资级1个级别)。
标普公司表示标致雪铁龙与旗下金融机构的前景皆不乐观,该公司人员表示:“由于其核心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标致雪铁龙在2014年底之前的营运现金流不太可能达到收支平衡。”
7. 英国将大力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发展
英国政府将大力发展氢燃料电池汽车,计划在2030年之前使英国氢燃料电池车保有量达到160万辆,并在2050年之前使其市场占有率达到30%-50%。
8. 穆迪上调克莱斯勒信用评级从B1上调至B2
穆迪投资服务公司日前上调了克莱斯勒集团的信用评级,从之前的B1上调至B2,但这一评级在底特律三大车企中仍然垫底。
根据克莱斯勒近日公布的数据,其2012年净利润达到16.7亿美元,在2011年1.83亿美元的基础上增长了8.1倍;该公司去年第四季度净利润达到3.78亿美元,较2011年同期的2.25亿美元大幅增长68%。
9. 法院下令暂停重组,标致雪铁龙或延迟裁员8千人
1月28日,法国巴黎上诉法院(Paris Appeal Court)要求标致雪铁龙暂停重组,直至该集团完成旗下零部件子公司佛吉亚两座工厂的工人磋商之后,重组进程才能继续。去年7月,标致雪铁龙宣布未来将关闭位于法国欧奈(Aulney)的工厂,并在法国总计裁员8,000人。此次法院的要求或将阻滞裁员进程。
10. 伊朗拟3月下旬终止汽车出口业务
伊朗海关总署负责人Abbas Memarnejad日前表示,伊朗将于下一个伊朗历年(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起停止向海外出口汽车。
伊拉克是伊朗汽车出口主要市场,占据伊朗汽车出口总量的98%,乌克兰和阿塞拜疆也进口了少量伊朗产汽车。
11. 克莱斯勒集团任命新任法律总顾问
克莱斯勒集团日前宣布,任命Marjorie Loeb为新任法律总顾问兼秘书,接替已经宣布辞职的Holly Leese。此次任命立即生效。
Marjorie Loeb于2010年加入克莱斯勒并担任法律总顾问助理的职位,之前她曾在德尔福汽车系统公司担任法律总顾问助理。Marjorie Loeb分别在卫斯理学院(Wellesley College)与哈佛大学获得了经济学学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Holly Leese最初以法律专员的身份加入克莱斯勒集团,迄今已有33年的时间。
12. 丰田和宝马将达成共享燃料电池技术协议
丰田汽车与合作伙伴宝马接近达成一项最终协议,将向后者提供丰田的燃料电池技术许可。丰田计划向宝马提供燃料电池车驱动总成和氢燃料贮存技术,而宝马将利用该技术在2015年前打造一款原型车,2020年左右将批量生产车型投放到市场。目前戴姆勒、通用汽车、日产、本田和现代汽车等公司均在竞相开发燃料电池车技术。
13. 菲亚特欲在印度获塔塔资本公司融资支持
菲亚特集团印度分公司目前正在同塔塔资本公司(Tata Capital)进行谈判,希望后者能够从今年4月份开始为其在印度市场的汽车业务提供融资支持。
菲亚特目前在印度拥有16家独家经销店,该公司到今年3月即在印度市场的独家经销店扩充至65家。Enrico Atanasio表示,目前印度市场仍有160家零售店在塔塔-菲亚特联盟下运营,这一合作业务在今年3月份结束。
14. 英国2012年汽车出口量突破127万辆,创历史新高
英国汽车工业协会SMMT日前公布,2012年英国汽车产量创下2008年以来最高水平,而汽车累计出口量也突破127万辆,创下历史新高。
15. 青年结盟世爵被指作秀,成为不受欢迎企业
青年汽车在瑞典已成为不受欢迎的车企,其与世爵的结盟被认为是一场作秀,目的无非是为了包装一个国际化的汽车项目,再到中国国内获得地方政府政策支持。青年汽车在乘用车领域的实力太弱,是其在萨博汽车收购项目中失败的最主要原因。
16. 福特称美国环保署或将修改混动车油耗测试标准
 福特近期因部分混动车型的燃效问题而备受批评,该公司日前表示,美国环保署可能会修改混合动力汽车的油耗测试标准。
《消费者报告》对部分丰田普锐斯混动车进行测试后,发现其燃油经济性与环保署预估水平的偏差比福特Fusion及C-Max混动版的偏差还要大。《消费者报告》上个月曝光福特在美国市场上C-Max和Fusion等混合动力版存在燃效虚假现象,实际数值低于标定值20%左右,部分美国消费者还因此将福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福特产品开发主管Raj Nair表示:“我们将同美国环保署继续保持紧密的联系,以确定是否需要对混动车油耗的测试标准进行修改。”
17. 通用重组协议遭控诉,或将损失近10亿美元
2013年1月4日,《美国汽车新闻》刊文称,三年前批准老通用破产的美国破产法官Robert Gerber可能在不久后做出一项不利于通用的判决,而通用可能会因此损失近10亿美元。
2009年6月,老通用破产崩塌而新通用破茧重生,在吸收老通用全部优势资源的同时却留下一个“不易察觉”的隐患,而这个隐患正是当年与对冲基金债权人签署的一份“锁定协议”。
根据“锁定协议”,在老通用破产之后,拥有大约10亿美元老通用债券的对冲基金能够先期获得3.67亿美元的资金,又能够在随后的清算过程当中获得2.67亿美元当中的一部分,将损失降到最低。但是与此相比,无担保债权人每美元却只换来几美分的赔偿,相差十分悬殊。
代表无担保债权人的信托公司在向美国破产法庭提交的诉状中辩称,“锁定协议”对老通用的无担保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并请求法官撤销该协议。
而通用和对冲基金却表示,“锁定协议”是在老通用提交破产申请文件之前达成的,因此不需经过破产法官的批准就能生效,并声称该协议在相关文件中也有所披露,并没有隐瞒法官的嫌疑。此外,通用和对冲基金还宣称,“锁定协议”不能被撤销,除非整个重组程序都被撤销。
双方为此已经争论近半年之久,而在老通用破产过程当中起到重要作用的美国破产法官Robert Gerber也认为自己可能被蒙蔽了,Gerber声称其对老通用与对冲基金之间的“锁定协议”感到震惊并表示:“此事事关重大,法庭并未得知此事,而这项协议可能会对老通用的债权人带来数亿美元甚至是数十亿美元的伤害。”
据法庭文件显示,有关“锁定协议”的谈判涉及加拿大和美国政府在内,两国政府都曾对通用汽车的破产重组程序提供融资,而无法置身事外的通用也会因此损失9.18亿美元。
18. 法政府请求欧盟批准标致雪铁龙援助计划
法国政府已经于2013年1月10日正式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请,希望其能够批准法国政府对标致雪铁龙旗下融资银行的援助。
目前欧盟委员会已经认定,法国政府向标致雪铁龙融资银行提供的70亿欧元(约合92亿美元)贷款担保属于重整性援助,因此要求法国政府必须向欧盟递交申请核准。
19. 美国当局要求电动车和混动车发生噪音提示行人
1月7日,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发布草案,要求电动车和混动车低速行驶时发出噪音,避免因为过于安静导致行人无法发现车辆并及时规避。
根据NHTSA统计,当前每年电动车和混动车因“过度安静”造成的35人丧生,2,800人受伤;如果该草案能够得到通过,上述伤亡将得以避免。3年前美国国会就已经要求颁布相关法令。
20. 比亚迪获得欧盟许可,可在所有成员国销售电动大巴
比亚迪2013年1月7日宣称,已经获得欧盟官方许可,具备在所有欧盟成员国销售电动巴士的权限。
欧盟向比亚迪颁发了“欧盟整车车辆认证”(Whole Vehicle Type-Approval,缩写为WVTA认证)。这意味着凡是欧盟成员国,比亚迪均可在其境内销售电动大巴,而无需另外再获取该国独立批准。

21. 菲亚特计划增持克莱斯勒股权比例至65.2%
菲亚特2013年1月3日宣布,计划行权再收购克莱斯勒3.3%股权,使得所持股份比例达到65.2%左右。
22. NHTSA再次推迟颁布新车安装倒车摄像头法规
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近日宣布,推迟颁布新车安装倒车摄像头的规定。据悉,该法规要求在2014年9月之前,美国所有的轻型车辆(包括乘用车、卡车)必须安装后视摄像头。
尽管每年为1,660万辆新车安装倒车摄像头预计将耗资19亿至27亿美元,但该措施却能将倒车引发的伤亡事故降低一半。
23. 美国租车巨头安飞士收购汽车分享服务公司
美国汽车租赁巨头安飞士公司2013年1月2日宣布,将出资4.91亿美元收购汽车共享服务提供商齐普轿车租赁公司,目的是拓展市场和提高公司竞争力。
齐普轿车租赁公司成立于2000年,总部位于马萨诸塞州,目前是全球最大的汽车共享服务公司。公司采用会员制运营模式,将汽车停放在居民聚集区,会员自主取还车,租赁时间一般按照小时或天计算,这种租车模式被称为汽车共享。
24. 中国汽车在埃及大受欢迎,实现生产销售"本地化"
埃及是中国汽车在北非的最大市场。经过多年的耕耘,奇瑞、比亚迪、江淮等国产汽车品牌在埃及街头已经是随处可见。因为当地的劳动力相对便宜,吉利、华晨、比亚迪等品牌也都和当地合作伙伴签署协议,在埃及本土建厂设点,实现生产和销售的本地化。
25. 意大利政局持续动荡,菲亚特业务或遭波及
近日意大利议会选举出现的僵局引发了欧盟及国际社会的担忧,而对于正在为保持盈利而苦苦挣扎的菲亚特集团也无异于雪上加霜。
今年1月份,菲亚特集团在欧洲市场的销量较去年同期下跌了12%,在意大利本土市场的销量更是下跌了18%。人们担心,政局的动荡可能导致意大利本已严峻的经济形势进一步恶化,并不可避免地对菲亚特集团产生冲击。

26. 奥巴马促设能源研发基金,让汽车摆脱对汽油依赖
美国总统奥巴马3月15日在芝加哥近郊的阿尔贡国家实验室发表演讲,敦促美国国会批准设立能源安全基金,以增加新能源研发投入,减少美国对化石燃料的依赖,确保美国在新能源领域的技术优势和能源安全。
奥巴马在参观位于芝加哥市附近的阿尔贡国家实验所并发表演讲时说,必须让汽车使用石油产品以外的燃料,以避免油价波动带来的影响,让我们的汽车和卡车完全摆脱汽油。奥巴马希望,至下一个十年中期,美国可以把汽车对原油产品的依赖减少一半。
奥巴马特别敦促设立能源安全信托基金。依据这一计划,今后10年,美国政府将每年拨款2亿美元用于电动汽车和生物燃料的研究,以降低以电力、生物燃料、天然气或其他能源为燃料汽车的成本。
27. 日本加入TPP谈判,美国车商很害怕
日本首相安倍晋三3月15日宣布加入《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只是这一举动引发日本国内外担忧。日本农业团体担心加入这一自贸区将剧烈冲击种植业、水产业等。多名美国国会议员联合致信奥巴马,要求政府承诺一旦日本加入TPP谈判,美方仍会向日方征收汽车进口关税。


三、近期业务交流及案例研讨
☆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产品自身损失的赔偿
——《产品责任法》第41条和《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对比分析
我国《产品责任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将产品自身损失排除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之外。但这一规定面临着难以逃避的司法困境。虽然,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55条参照)。换言之,在买受人以出卖人(销售者)为诉求对象的场合,可以构成责任竞合(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在解释上,当事人在责任竞合的情形之下不得同时主张两个请求权。如受害人依《产品质量法》第41-43条主张产品责任,则丧失就产品自身损失的赔偿请求权;如受害人依《合同法》第155条、第111条主张违约责任,则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则受害人非买受人时,其与出卖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无法主张违约责任;二则作为买受人的受害人如向生产者主张违约责任,生产者提出非合同当事人抗辩,如何解决?无论主张哪种请求权,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害不能得到完全补偿。如此看来,《产品质量法》第41条即颇值考量。
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就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是否包括产品自身的损失,一直存在着争论,但最终《侵权责任法》从保护用户、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改变了《产品质量法》的主张,于第41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了《产品质量法》第41条中 “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限定。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第41条所称的“他人损害”中的财产损害,既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也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生效时起,《产品质量法》第41条这条与新法有冲突的规定即应失却效力。至此,困扰司法实践的产品自身损失的赔偿问题即得以解决。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出台
——对企业用工风险的提示和分析
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规对企业用工将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明确规定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规定罚款内容,也不得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工资,否则,企业将受到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该《条例》的其他规定都将对企业的用工、生产经营等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企业应当在用工管理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降低法律风险。 
第一,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
根据《条例》第14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两年以上,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会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用工管理台账包括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等资料。如果企业接受实习、见习人员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台账。   
第二,企业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证据,协助建立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制度。
企业按照要求通过网络、书面等方式报送如实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情况和资料。如果企业拒绝提供或者报送,将会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风险。
第三、企业应当守法诚信用工,维护企业形象。
《条例》规定,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将会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同时,政府行政部门将对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增加检查频次。
政府部门审查企业承接投资、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将企业三年内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同时,企业劳动保障违法信息也会被计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四、系统梳理企业规章管理制度,删除罚款内容,改变用工管理方式。
《条例》规定,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将按照被罚款人数每人2000元至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因此,为了平衡法律法规强制的规定和企业用工管理自主权,一方面,企业应当删除规章管理制度中罚款内容,另一方面,改变用工管理方式。
   1.实行复合式薪酬结构,将部分工资数额固定,其他工资数额将根据员工表现和工作效率确定;
   2.实行岗位工资制,约定薪随岗变,人岗薪三结合;
   3.完善绩效考核;
   4.根据用工管理需要设置奖金福利项目;
   5.对之前采取罚款处罚的违纪员工,改用警告、降级、调岗、辞退等方式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员工因为过错违反操作规整或者规章制度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性质并非罚款。 
第五、不得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工资。
 企业扣减工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将按照被罚款人数每人2000元至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扣工资的具体情形有:个人所得税、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协助法院判决的执行、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抵扣等;减工资的具体情形包括事假期间工资、病假期间工资和绩效工资等。
  因此,扣减工资必须有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或者得到员工确认。否则,将会面临法律风险。
 除此之外,企业为了规避用工风险,还需要避免出现下列情形,否则,不仅影响企业形象,还会遭受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1.支付员工工资没有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没有及时发放员工工资;
4.超时加班;
5.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6.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制作工资支付表;
7.没有按照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
8.以现金支付工资,没有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
9.非法使用童工;
10.没有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童工等级材料,或者使用伪造录用等级材料;
11.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12.没有将劳动合同发一份给劳动者;
13.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14.劳动合同没有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
15.没有按照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16.其他行为。
 (德赛律师事务所公司部供稿)

☆《反垄断法》对汽车行业“潜规则”的影响
《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意义。1994年,《反垄断法》首次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历经 13年的修改和移稿,这部“经济宪法”才最终获得了通过。
我国汽车行业虽不是独占或者寡头垄断的行业,但是汽车行业在生产及销售环节中的诸多行业规范和“潜规则”一直遭受质疑。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汽车行业对《反垄断法》的关注程度不断升温,那么《反垄断法》是否成为汽车行业所谓“潜规则”的终结者?
潜规则一:“禁止跨区域销售”
由于各省市的汽车价格存在差异,消费者希望能够到价格便宜的市场购买汽车,但汽车厂商往往对经销商进行了“禁止跨区域销售”的规定。而且,2005年4月1日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有观点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3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
请注意:《反垄断法》第13条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横向关系,而汽车厂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属于纵向关系,并不属于第13条所规定的“具有竞争关系”的范畴。第13条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竞争关系的汽车厂商之间、或者具有竞争关系的经销商之间。
第14条所规定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虽然是纵向关系,但在这种纵向关系(如生产商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中,《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是两种与价格有关的行为。如果厂商和经销商之间限制销售地域或销售数量,这并不当然违反第14条的规定。
潜规则二:最低价格规定  
《反垄断法》是否禁止汽车厂商与经销商之间规定的最低价格(注意不是指厂商指导价),是汽车厂商、经销商以及汽车市场更为关注的内容。
在汽车销售市场上,汽车厂商都会给产品制定出厂价格,被称为厂家指导价。但由于实际销售过程中,成交价格都会在厂家指导价的基础上有一定的优惠,因此,为了稳定市场价格,这种优惠不是无限制的,汽车厂商往往会对经销商进行规定:最低不得低于某一价格出售,并且在考核经销商业绩时,这一“最低价格”也是标准之一。
《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激活竞争,固定价格和最低价格的约定是限制竞争的做法。而且对于最低价格的限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有违《反垄断法》第1条的规定。
虽然《反垄断法》对于第14条还进行了豁免的规定,即第15条。但具体如何豁免,还要看相关部门对第15条规定进行相关的解释。
从其他国家的操作经验来看,对固定价格的规定是当然违法的,但是可以对价格浮度进行规定。对于价格浮度的规定,很多国家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合理分析原因的原则,即要分析企业规定最低价格与产品成本价格的关系。如果汽车厂商规定的最低价格低于成本价或者与成本价非常接近,又或者汽车厂商规定的最低价格高于成本价过多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垄断;但如果汽车厂商为了稳定市场价格并保护经销商的合理利润,一般不被认定为垄断。
即便是今后在执行过程中,我国认定“最低价格”的行为是当然违法,汽车厂商也有可能采取其他方法达到维持产品价格的目的。比如,发展直营的4S店,直营4S店不属于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这种纵向关系。
 其实,对于“最低售价”的界定,《反垄断法》并不是一味的限高不限低,对那些以恶意竞争为目的的盲目降价行为《反垄断法》也会予以重罚。
(文章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


四、新法速递(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31日颁布)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6日颁布)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第十二条 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十四条 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十五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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