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法律动态
汽车法律动态2013第3期

更新时间:2013-12-03 返回上一页

一、近期正在制定或已颁布的与汽车产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一)质检总局出台《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2013年7月9日,质检总局在其官网上发布《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77号),该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是为落实《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备案和公开制度,规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的管理而出台。
(二)《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发布
 
7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10号,批准了GB/T29632-2013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等186项国家标准,并予以公布。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是《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重要配套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的起草单位包括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标准化杂志社、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该文件的核心是明确了家用汽车的退、换车的条件。除非属于发动机、变速箱、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前/后桥、车身等7类当中注明的几种主要零部件维修更换两次以上,或者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等重大、突发的严重的质量问题,否则因其他问题退、换车几乎不可能。
(三)明年起购买降价车型或能少交一笔购置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称,自2013年8月1日起,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和国外机动车进口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改装)或进口的车辆配置序列号不同或者价格不同的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名称”栏中应当分别开具,不应在同一行中混开。自2014年1月1日起,税务总局根据应税车辆价格(增值税含税价格)信息,按照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的规定,实时核定每台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并下发各地执行。这意味征税价格调整更及时,消费者购买大幅降价的汽车,或能少交一笔购置税。
(四)因质量问题造成的退车,可退车船税
    10月1日起,“汽车三包”规定正式实施。顺应“汽车三包”的相关规定,国税总局日前也发布了《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从9月1日起,车因质量问题退货,可退车船税。
(五)五部委推“以旧换再”,国内企业短期难作为
    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日前联合决定组织开展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公布的《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显示,2013年以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再制造产品为试点,以后年度视实施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六)工信部拟出台管理办法,强制汽车回收利用
在2013中国汽车回收利用国际论坛上,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高东升介绍称,《汽车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列入2013年工信部的立法计划当中,条件成熟情况下将公开征收意见,预计最快年内出台。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考虑如何将汽车有毒有害物质及可再利用率的管理纳入到汽车公告的目录当中,从政策强制的角度,要求新的产品满足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及可回收利用率目标要求,实现从源头的污染预防。未来该制度将要求新投放市场的汽车产品,要能够达到有关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同时汽车生产企业需承诺实现汽车产品可回收利用的比例。
(七)大气“国十条”来了,汽车产业亟待转型升级
9月12日,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内容涉及燃煤、工业、机动车、重污染预警等十条措施,并明确了未来5年大气污染防治的治理目标、治理领域和重点治理措施。在《行动计划》中,环境质量是否改善将被纳入官员考核体系。同时,该计划也被认为是“我国有史以来最严格”的大气治理行动计划。十条内容中,多项措施涉及汽车及其相关产业。这也意味着汽车产业的转型升级迫在眉睫。
(八)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即将进行修订
国内汽车流通领域最重要的法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即将进行修订。《管理办法》自2005年颁布以来一直争议不断,之前曾多次传出将被修改,不过一直未能成功。今年以来,随着进口车反垄断调查持续发酵,被认为是助长“垄断行为”的《管理办法》,终于到了不得不修订的时候。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的修订将延续2009年的思路,对整车企业权力进行限制,这些修订将包括:设定生产厂家授权经销商的年限;制订品牌经销商设立标准;制订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合同文本(范本);杜绝生产厂家设定搭售、广宣等霸王条款;增加行业监督内容;建立经销商退出机制等。
(九)新能源汽车补贴延续政策出台
9月17日,工信部公布了《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业界期盼已久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终于落定。
1. “新能源”定义不变,混动依然无缘。
从此次公布的通知中可以看出,工信部依然延续了去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中对新能源汽车的定义,仅包括纯电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汽车。这意味着传统的油电混合动力在中国市场依然与新能源无缘,也无法获得较高额的补贴。这对于计划通过混合动力技术提升市场份额的日系车企而言,可能需要重新调整战略。
2. 补贴方法调整,乘用车按续航里程。
2010年出台的私人购买新能源车补贴政策中,电池组能量是衡量补贴的主要指标,而现在乘用车改为了根据汽车在纯电动模式下的续航里程为标准。根据新规,新能源乘用车可获得3.5万、5万和6万元不等补贴。调整后的政策能直接体现新能源汽车性能,有利于引导车企的研发方向,以及市场消费者的理解。
电动客车的补贴标准为车身长度,这不是很科学,期待后续将出台更加详细的细节。商用车的补贴力度与乘用车相当,约合新能源汽车价格的10-20%。
3. 直接补贴车企,有助打破地方保护。
通知中指出,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行按季预拨,年度清算。这改变了原来将财政补贴给地方政府的做法,有利于新能源汽车企业进入各地的私人消费市场,但在公务用车采购领域,地方政府采购外地新能源汽车预计依然会有难度。
不过,通知还指出示范城市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且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

4. 补贴逐年递减,是否能启动市场?
此次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期限是2013年至2015年,而且自2014年起,每年的补贴将逐步减少,这很可能意味着这是最后一轮的补贴,对车企是最后的机会。在过去两年的补贴中,新能源汽车市场并未真正启动,新能源汽车技术也并未有大的突破。
(十)环保部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制订、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两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这两项新标准可大幅削减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和农村地区砖瓦工业烟尘、二氧化硫污染,促进机动车、砖瓦及其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十一)质监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指南》
9月29日,汽车三包专业技术委员会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指南》,为汽车三包争议处理技术咨询工作中判断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提供参考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指南》的主要内容有:
1.确定了适用范围
适用于汽车三包规定中家用汽车产品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判断。
2.给“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失效”等下了定义:
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所谓“失效”指汽车整车、主要系统或零部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规定功能完全丧失或主要性能严重下降的现象。
所谓“规定功能”是指产品在法规、标准中规定的和企业明示的功能;主要性能是指产品在法规、标准中规定的和企业明示的性能。
3.判断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前提条件
家用汽车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已经发生故障,导致或可能导致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
4. 判断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基本原则
(1)故障的突发性:故障发生前,驾驶员或乘员无法预见将要发生的故障;
(2)危险的不可控性:故障发生时,驾驶员或乘员难以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后果的严重性:故障带来的后果已经危及或将危及到人身、财产安全。
5.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主要故障模式
序号 主要故障模式 故障说明及典型故障示例
1 制动失效 由于基本制动功能或者制动助力功能突然失效,使驾驶员无法按其意愿对车辆进行制动操作,控制车辆减速,包括驻车制动突然失效使车辆无法驻车或行驶中车辆自行制动。
2 转向失效 汽车在行驶中,由于转向功能或转向助力功能突然失效,使驾驶员无法按其意愿控制车辆的行驶方向。
3 动力失控 由于动力系统原因导致汽车突然自行持续加速或无法减速。
4 安全装置失效 汽车在碰撞时安全装置无法按规定的功能对驾驶员或乘员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如安全带、安全气囊或座椅固定装置的失效,汽车行驶中驾驶员或乘员车门自行打开。
5 车辆火灾 由于汽车的电气故障、易燃油液泄漏或局部过热等原因可能引起火灾风险。
6 视野丧失 汽车在行驶时车外前方视野突然丧失,如行驶中发动机舱盖自行掀起。
7 车辆姿态失控 汽车在正常行驶时由于汽车受力构件如车轮、悬架、前/后桥、动力传动、车身等部件的原因,导致车辆突然失控。

 

 

 

 

 

 

二、2013年第三季度汽车行业重要资讯
(一)国内资讯
 
1. 国务院:政府公务车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促进信息消费,拉动国内有效需求,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会议要求,政府公务用车、公交车要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同步完善配套设施,到2015年,使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到50%以上。
 
2.“QQ”商标再起争端,由“默契”到破裂
 
腾讯、奇瑞汽车对于“QQ”商标争夺一事目前又有新的进展,为了争夺“QQ”商标,腾讯将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告上法院,旨在“隔山打牛”。7月17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3. 奇瑞被分家,芜湖投资20亿造江北汽车项目
 
今年4月,在奇瑞销售公司总经理郑兆瑞离职后,由芜湖市政府出资20亿元的江北项目已成功立项,并从奇瑞汽车调集近200名员工开始筹备工作。
 
4. 广东治超法规已列入立法计划或今年出台
 
超载货车频频引发交通事故,广东省政协委员罗文鸿提案建议,尽快出台对泥头车、危险物品运载车等的管理条例,对于大货车驾驶员采取分数扣完就退出该行业或者重新培训上岗的惩罚。省交通厅回应表示,治超地方性法规目前已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争取今年出台。
5. 深圳出台治堵25条,公务黄标车将一律淘汰
 
深圳市出台治理交通拥堵25条措施,并在2013年下半年全面落实,力求年内见效,其中包括将淘汰所有由政府供养的黄标车。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公安交警局、市人居环境委等部门7月25日下午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深圳市近期交通拥堵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该方案结合深圳市交通现状,按照“坚持公交优先、鼓励绿色出行、加强科学管理、调节出行成本、完善交通路网、优化区域循环”的总体要求,制定了2013年下半年以及2014-2015年的交通拥堵治理具体措施。出台严格交通管理、引导车辆使用、优先发展公交和挖掘设施潜力,细化出如设定交通严管区和严管路、加快机动车辆更新淘汰和强化“禁摩限电”管理等25条措施,且计划在未来1-2年持续研究并逐步推出治理交通拥堵20条具体措施。
该方案提出加快机动车辆更新淘汰的解读中,强调要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并研究制定公务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以加快所有财政供养的公务黄标车淘汰进程。
6. 京拟出法规治污,排放不达标退出车型目录
 
在7月24日召开的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北京市政府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会议审议。该草案明确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制定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注明。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和行业,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项目建设。北京市还将逐步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制度。
草案还加大了对机动车排污行为的控制力度,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因质量原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本市的车型目录。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人逾期未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的,每超过一个周期处五百元罚款。
 
7. 工信部:上半年汽车产销均突破1000万辆大关
 
据汽车工业协会统计,上半年汽车生产1075.17万辆,同比增长12.83%,同比增幅提高了8.75个百分点。汽车销售达到了1078.22万辆,同比增长12.34%,同比增幅也提高了9.41个百分点。
 
8. 重整资产未尽,北汽上市再延期
 
北汽集团,日前宣布上市方案由原本A+H股同时上市简化为先登录H股、上市时间由2013年推后到2014年上半年。与此同时,北汽集团也在暗中加快对旗下资产的梳理,原本装入上市“盘子”的北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日前表示将脱离北汽股份。“上市之前,集团要对旗下资产再次梳理,优质的资产归入北汽股份上市,不理想或者正在培育期的业务拿出来。整车业务统一管理,既能保证尽快上市,也能使上市后股价有比较好的表现”,北汽集团内部人士表示。
9. 中国汽车行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
 
由中国汽车文化促进会牵头编制的《2013中国汽车行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于7月26日在京发布。
报告显示,随着中国汽车社会业的快速发展,在政府和相关组织的支持与推动下,近年来我国汽车行业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不断倾注力量,在工作深度与效果上获得长足进步。2010年以来,汽车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普及程度显著提高,由过去只有整车制造企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逐步向发动机、变速箱等部件制造企业延伸,由外企、央企向民营企业延伸。
报告指出,我国汽车行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还处于初始阶段,无论从认识程度、重视程度、参与程度等方面与国际先进企业相比、与国内其他行业相比都存在差距。特别在以下几方面还不同程度存在问题:一是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二是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不健全;三是企业社会责任项目不可持续;四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五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不规范。
 
10. 国家统计局:汽车制造成为工业部门中利润最高行业
 
中国国家统计局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尽管汽车制造业并非中国工业部门中规模最大的行业,但今年上半年成为利润总额最高的行业。
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1- 6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统计了41个行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和主营活动利润三大指标。
汽车制造业上半年实现了28,522.8亿元的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6.1%。在41个行业中排名第四位。而在利润总额方面,汽车制造业则处于41个行业中的领跑地位。上半年汽车制造业的利润总额为2,327.1亿元,同比增长20.2%,占同期中国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和的9%左右。
 
11. 北京私家车合乘协议拟年内出台
 
8月5日,北京市交通委网站发布《“绿色出行 畅通北京”9月缓堵专项行动方案》,鼓励私家车合乘也被纳入缓堵具体措施中。交通主管部门预计年内出台私家车合乘指导意见和官方版的“合乘协议”。私家车拼车指导意见已酝酿许久,目前正在征求各方意见。意见内容涉及对公益性合乘的鼓励、与黑车载客的区分与对合乘费用的分担等。
 
12. 车船税与交强险试行联网征收,将尽快推广至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保监会在山西等地成功试行车辆车船税与交强险联网征收,提高了征管质量与效率,这一方式有望尽快推广至全国。
车辆车船税与交强险联网征收,主要依托于车船税税源监管和交强险销售相关信息平台联网系统。该系统为税务机关掌握车船税税源和收入状况、分析征管质量、改革和完善车船税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13. 国内首个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基地投用
日前,天津市道路运输行业召开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会议,同时,国内首个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基地正式投入使用,标志着该市道路运输行业进入清洁绿色、低碳环保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新时代。
目前,清洁能源推广基地位于该市交通集团大客车维修中心,车辆以清洁、高效、安全的LNG(液化天然气)汽车为主,该基地具有“一站式”服务功能,集绿色环保宣传、政策咨询服务、车辆销售和售后维修于一体,基地配有维修高级技师和维修人员,提供7天×24小时救援及维修服务。以LNG为燃料的汽车燃料主要成分是甲烷。LNG作为汽车燃料比汽、柴油综合排放将降低85%左右。
14. 广州汽车产能规划大减150万,佛山来弥补
在武汉、成都、重庆、上海、长沙等地汽车产业迅速发展的冲击下,原本处于领先的广州汽车工业已经变得没那么"鹤立鸡群"了。最新公布的信息显示,到2015年,广州整车的产能规划从原来的450万辆调至到300万辆,在广州汽车工业相对“衰落”的同时,佛山的汽车产业迅速补位,这使得2015年广佛汽车的总体产能规划超过400万辆,在全国处于领先位置。
(二)国际资讯
1. 商务部对日产北美部分进口产品征收3.6%反倾销税
 
商务部发布关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新出口商复审公告,裁定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具备新出口商资格,在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3.6%。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7月18日起,将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6%。
 
2. 一汽子公司与佛吉亚签订共同开发协议
 
全球第六大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佛吉亚与一汽铸造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技术开发合作协议,双方将共同开发镁合金整体座椅骨架。通过此次合作,佛吉亚期望进一步降低汽车座椅重量、助力环境保护,并巩固其在汽车座椅业务领域的领先地位。
 

3. 奥迪保时捷启动密码遭破解,大众诉诸法院封禁论文
 
大众汽车集团7月中旬获得一场官司的胜诉,法院同意大众请求,禁止三名电脑专家发表论文,以免大众旗下豪华车的启动密码遭到泄露。
英国伯明翰大学的Flavio D. Garcia、荷兰内梅亨大学(Radboud University Nijmegen)的Roel Verdult和Baris Ege近来撰写了一篇论文,突破了奥迪、保时捷、宾利和兰博基尼等大众汽车集团旗下豪华车品牌的Megamos Crypto防护系统,发现了车辆内部的独特逻辑代码,能够允许车辆识别点火钥匙的特征。
三位专家计划在今年8月美国华盛顿Usenix安全研讨会上发表论文,但此举遭到大众汽车反对。
 
4. 菲亚特与克莱斯勒完全合并后总部或落址荷兰
 
7月23日前菲亚特-克莱斯勒CEO马尔乔内表示,未来两家公司完全合并后,有可能将总部设在荷兰。
5. 华晨宝马新项目未获批 
中国国家环保部7月底退回华晨宝马铁西工厂三期项目申请,该项目或将延期。
6. 马自达在南非成立销售子公司,脱离福特经销网
 
马自达汽车8月宣布,为了在南非市场脱离福特汽车的经销网络,该公司今年7月份已经在当地成立了一家销售子公司,未来将逐步铺设自身的销售网络。
7. 欧美自由贸易协议或催生首个全球性汽车安全体系
 
美国和欧盟之间正就实现自由贸易进行谈判,倘若达成协议,有可能缔造史上首个全球性汽车安全法规体系。
目前欧盟的汽车安全法规以联合国车辆法规协调世界论坛为基础,而美国则主要以加拿大法规为蓝本。
如能按上述设想推进,则未来在美国通过测试的车辆在欧洲销售时不必再重新检测,反之亦然。
 
8. 美国GTA汽车向一家网站提起天价诉讼
 
8月7日,一家叫“富兰克林中心”的美国共和党旗下的公司被其保险公司美国联邦农业保险公司(State Farm)正式提起诉讼,请求该地区法院批准其不再对该公司提供法律辩护和承担保险赔付。
富兰克林中心经营了一个叫“看门狗”(watchdog)的网站。该网站于今年3月发表了一篇报道,声称美国新能源汽车公司GreenTech Automotive (GTA)的投资移民项目是一个欺诈项目,已遭到美国联邦政府调查。GTA汽车公司通过律师向看门狗网站发函澄清GTA汽车项目是美国移民局批准的合法投资移民项目,没用被任何机构调查,并要求看门狗网站更正并道歉。看门狗网站因其自身政治立场与正在竞选州长的GTA汽车公司发起人泰瑞•马可利夫对立,拒绝了GTA 汽车公司的要求。随后在2013年4月GTA汽车公司对富兰克林中心和看门狗网站提起天价诉讼,诉称看门狗网站的恶意诽谤已经并正在对GTA汽车公司的项目开发和融资造成损失,要求法院判决看门狗网站赔偿高达8500万美元的经济损失。
美国联邦农业保险公司(State Farm)是富兰克林中心和看门狗网站的保险公司,在GTA汽车公司提起的对看门狗网站的诉讼中,该保险公司从2013年4月份开始为看门狗网站聘请律师提供辩护。2013年8月7日美国联邦农业保险公司突然正式起诉富兰克林中心及看门狗网站,以富兰克林中心和看门狗网站被起诉诽谤不在其保险范围为由,要求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没有义务继续为看门狗网站提供辩护和支付保险赔付,也没有义务再对富兰克林中心和看门狗网站进行承保。
 
9. 因奔驰S级排放宣传值存在误导,奔驰在德国遭起诉
 
由于奔驰S级宣传的二氧化碳排放标签值存在误导的可能,因而戴姆勒-奔驰在德国遭到环保组织起诉。
德国环境援助协会DUH指控称,戴姆勒旗下梅赛德斯-奔驰S级存在二氧化碳排放标签虚高的现象;戴姆勒在德国国内报纸、杂志刊物、多媒体屏幕等处广告上宣称新款S级全系二氧化碳排放水平在213至225克/千米之间,评级为A至D级,但实际上奔驰 S 63 AMG 4Matic和S 63 AMG分别为247克/千米和237克/千米,评级为F级和E级。
 
10. 一汽签署备忘录,将在朝鲜兴建整车厂
 
一汽和罗先政府签署了备忘录/意向书,一汽考虑在当地投资兴建一座整车厂。罗先经济特区位于朝鲜北部,靠近中俄边境。
11. 法国最高法院解除当地政府针对戴姆勒新车禁令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8月26日做出判决,废除了法国政府针对多款梅赛德斯-奔驰新车的禁令,并下令相关机构恢复对上述奔驰车型进行注册。
今年年初以来,欧盟因环保原因开始禁止在当地生产的新车采用R134a型制冷剂,目前符合欧盟规定的制冷剂只有霍尼韦尔与杜邦生产的HFO-1234yf新型制冷剂。然而,戴姆勒、大众及宝马均对该制冷剂持抵制态度,认为该制冷剂在汽车发生碰撞事故时可能引发火灾。今年7月初以来,法国政府因制冷剂问题拒绝多款奔驰新车在其境内进行注册。在这场争端中,欧盟认为戴姆勒违反了欧盟条令,站在了法国政府一方。迄今为止法国是欧盟地区唯一对采用旧式制冷剂的新车发布禁令的国家。丰田汽车近日已经宣布,鉴于安全性方面的原因,该公司已经在欧洲地区弃用了新式R1234yf空调制冷剂,并重新启用了旧式的R134a制冷剂。
12. 韩国工会与现代谈判再度破裂,宣布延长罢工
 
韩国工会8月27日宣布,由于现代汽车同工人们在最新一轮薪资谈判中仍未能达成协议,工会决定再度对罢工时间进行延长。
13. 中泰汽车业将合作构建生产链
中泰汽车企业商务对接活动9月3日在泰国举办,旨在为在泰国投资经营的中国汽车制造企业与泰国汽车零部件中小企业牵线搭桥,构建中泰汽车业生产链。
当天参与商务洽谈的中国汽车制造企业有三家,分别是上汽正大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和华晨汽车国际贸易公司,约30家与其产品相匹配的泰国汽车零部件企业参与洽谈。据介绍,在泰国组装生产的中国品牌汽车,只要采用泰国产零部件达40%,即可作为泰国制造汽车,按照相关自由贸易协定出口东盟、澳大利亚和亚洲市场。
14. 菲亚特将全资收购与通用汽车柴油发动机合资企业
菲亚特宣布,计划收购柴油发动机制造商VM Motori全部股权,后者为菲亚特与通用汽车合资企业。
VM Motori公司是菲亚特和通用汽车按照50:50股比合资建立的子公司,工厂生产柴油发动机,目前为多款车型供货,包括Jeep牧马人和大切诺基。
菲亚特预计今年年底之前完成交易,不过未给出交易的合同价值。
15. 广汽传祺首度出口,GA5和GS5登陆科威特
九月初,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了传祺品牌两款车型,这是合资自主品牌传祺首次出口海外。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向科威特交付了115辆传祺品牌车型,其中75辆是传祺GA5中型轿车,另40辆是传祺GS5型SUV。

16. 美国财政部再度抛售通用股权,持股比例降至7.3%
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美国财政部向通用汽车注资495亿美元作为救济金,换取该公司9.12亿股票。财政部近期逐渐加快了抛售通用股票的步伐,该部门9月17日在其官网中表示,其目前仍持有通用汽车1.01亿股票,并计划到明年3月份将余下股票全部售出。
17. 法国将向高排放车辆加征关税,额度提升三分之一
日前消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量较高的进口汽车,法国政府准备大幅提升征收的关税额度。
法国目前面向高排放汽车征收6,000欧元/辆关税,未来该税目额度将最大化,达到8,000欧元。这意味着在法国购买进口高排放车辆所缴纳的关税增长了三分之一。
三、近期业务交流及案例研讨
☆ 本土车企出口市场汽车政策一览
 
目前国内本土车企的主要出口市场包括俄罗斯、巴西、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伊朗、智利、阿根廷、乌克兰等国家。面临国内的限购令、合资自主等压力,本土车企在海外市场能否实现一帆风顺的发展?以下是有关国内车企主要出口国针对汽车行业制定的政策盘点。
1. 俄罗斯拟推车市刺激政策,中国车企能否受益仍待观察。
根据梅德韦杰夫总理要求,俄工贸部自2013年7月1日起启动扶持汽车消费优贷政策。而在此前的2009年,面对车市严重下滑,当年4月以及第二年3月,俄罗斯政府先后出台了汽车贷款和以旧换新政策,随后俄罗斯的汽车销量一度成为欧洲增长最快的国家。然而,到了2012年,上述两项刺激政策没有再持续下去。
业内人士认为,如今再次出台汽车贷款政策,跟俄罗斯车市再次走弱有关。据俄公报近日报道,今年上半年俄轻型轿车产量为92.8万辆,同比下降2.7%。汽车销量为133.3万辆,同比下降5.9%。今年前5个月俄进口轻型轿车减少16%,为34万辆。不过尽管如此,中国本土车企能否享受这些政策优惠现在仍不得知。
据以往经验,2009年俄罗斯在实施车贷优惠政策时,曾由俄罗斯工业能源部制定了50多款“入围车型”的清单,圈定的可以享受车贷补贴的“国产”车型名单中,并没纳入中国车企的任何一款车型,受益最大的主要是俄罗斯本土厂商。
2. 乌克兰提高进口车关税,长远角度有利国内车企。
为了提振本国汽车产业,乌克兰从4月13日起提高外国汽车进口关税,根据汽车发动机排量不同,在现有关税基础上增加6.46%至12.95%的特别关税,为期三年。根据新规定,排量为1.0至1.5升的进口汽车价格将增加7.8%,排量1.5至2.2升的汽车价格将增加15.6%。
对此乌克兰AUTO-Consulting汽车分析公司总裁Oleg Omelnitsky指出,从短期而言,中国品牌汽车在乌克兰市场销量可能骤降,原因是乌克兰关税主要影响的乘用车发动机排量在1,000至2,200 cc之间,而乌克兰市场进口自中国的汽车产品主要排量都分布于该区间。这意味着乌克兰进口车经销商将被迫提价,从而伤及市场需求。
但其同时强调,倘若中国车企在新政策的压力下在乌克兰建厂,则有可能转变为有利局面。其表示:“如果中国车企决定在乌克兰生产汽车,则将获得一个巨大的市场,包括乌克兰当地市场、俄罗斯、独联体国家乃至欧盟和其他同乌克兰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地区。”
3. 巴西汽车进口税率不稳定,本土车企需及时关注。
在我国本土品牌汽车出口目的地中,2011年巴西仅次于俄罗斯位于第2位,但2012年1~7月下跌至第13位,这与巴西出台新的汽车产业政策不无关系。出于保护本国汽车品牌的目的,巴西于2011年9月通过了“法令7.567”,该法令将巴西本地汽车工业产品税降低30%,以帮助巴西汽车企业应对来自境外汽车品牌的竞争,生效至2012年12月。
而在2012年4月,巴西政府在“法令7.567”的基础上出台了“法令7.716”新政,该新政将于2013~2017年生效,内容包括对打算在巴西当地进行本土化生产的企业提供税收抵免,将研发和科技投资要求上调至总营业额的1.5%,推出更加严格的油耗和排放规定,同时对本地生产商减税30%的相关法令将延长至2017年。
此外,巴西外贸委员还于2012年9月4日发布了第70号决议,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这项决议,巴西有100种工业产品的关税将提高到25%,其中包括冶金、石化、机械制造、汽车设备、制药原料和建筑材料等部门。其主要目的仍是帮助巴西企业应对国际经济危机对国内市场的冲击。
而今年3月底,巴西政府宣布,取消原定4月份提高汽车进口关税税率的计划,今年年内税率将保持不变。对此,巴西财政部长Guido Mantega给出的解释是:“汽车产业对巴西经济举足轻重,占据工业生产总值的25%份额。为了确保工业产值增长,有必要确保汽车产销提升”。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汽车销量的下滑。
仅在3年内,巴西政府针对汽车行业就频频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不难看出,尽管巴西政府出于整体经济发展的顾虑会适度调整政策,保证汽车行业的合理发展水平,而与此同时其对本土汽车产业的保护之意也愈加清晰明朗,中国车企若要在巴西市场抢占市场份额,势必要从本土化、研发等方面多做功课。
4. 阿根廷延长汽车消费税减税期至2013年12月底。
阿根廷总统克里斯蒂娜今年1月已签署法令,继续实行汽车消费税减免政策至2013年12月底。该法令旨在创造有利的投资环境,提高该国国际竞争力。
根据规定,售价低于或等于15万比索(约合3万美元)的汽车免征消费税,高于此金额的汽车需支付12.5%的消费税。
目前,长城、奇瑞、江淮、力帆等国内出口量排名靠前的企业在阿根廷均有出口业务。吉利也于去年宣布,将于今年进军阿根廷市场。不过这并不意味着阿根廷市场相对容易进入,此前,奇瑞设在乌拉圭工厂生产的汽车无法进入阿根廷市场,导致销量大幅滑坡便是一个案例。虽然最终业务恢复正常,但是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一个信息:阿根廷政府对于汽车进口的限制正越来越严格。
5. 伊朗将降低汽车进口关税。
为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伊朗总统今年2月签署了一项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降低汽车进口关税的议案。该议案规定,为鼓励汽车进口,加强国内市场汽车竞争力,降低国产汽车售价非正常的高企状态,自2013年3月起,连续5年,每年降低汽车进口关税5%。
  


   6. 巴基斯坦将对进口混合动力汽车最高减税100%。
根据2013-14财年预算草案,为鼓励使用混合动力汽车以节约能源,巴基斯坦政府将对进口混合动力汽车根据排量不同最高免除100%的税收。其中,对1.2升以下排量的,免税;1.2升至1.8升的,减税50%;1.8升至2.5升的,减税25%。
7. 智利、秘鲁零关税,成车企海外拓展最佳市场。
鉴于智利、秘鲁等国家已经与中国签署了FTA协定,形成了有力的出口条件,甚至可以达到零关税。因此,国内车企在这些市场往往可以实现迅速的发展,以秘鲁为例,中国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在4年内从不到3%增加到近18%。
总的来说,国内汽车企业的主要出口市场,如俄罗斯、巴西等国家针对汽车出口正制定日趋严格的准入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本土车企适应当地市场的变化,实施合理的出口策略。而与此同时,一些发展中国家对于汽车行业的需求仍然比较旺盛,具备比较便利的出口条件,这对于国内汽车企业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无疑还是有利的。
☆ 对“出卖人逾期交楼而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的理解
就出卖人因逾期交付商品房这一违约行为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的问题现仍存在多种理解,现本所就此作出以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能否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调整均作出了相似的规定,即: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那么,如何理解上述司法解释中“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内涵和外延,无疑是合同当事人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的关键,进而影响到合同当事人是否作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违约金数额调整请求的决定。
关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其实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界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此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对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范围界定是包括可得利益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可得利益有明确的定义(见P225):“所谓可得利益,也称期待利益、预期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依约履行后可以取得和实现的财产利益或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导致守约方丧失的应得利益。在实践中,经常允许采取对比法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例如,可以按照同类企业同期获得的利润,租赁同类房屋所需要花费的租金等。”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关于违约金数额或损失额确定的条款来理解,我们可以得出:当出卖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书籍中也十分明确地告诉我们,在确定纠纷涉及的房屋租金标准时,要以合同约定交付使用时的价格作为基准;在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租金标准有变动的,按照这一期间的平均租金标准确定买受人的损失额。由于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使得买受人不能在预先设定的时间使用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买受人往往会花费一定的费用承租相同或类似性质的房屋;也可能向他人借房使用;也可能借住在亲戚朋友家里,但不管买受人采取什么办法弥补失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利益替代,都不影响买受人提出“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期待利益作为计算依据而计算出来的损失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即使买受人没有另行花费支付租赁费用,出卖人若以此抗辩其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德赛广汽工业集团法律顾问小组供稿)

四、新法速递
★ 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3〕202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8月23日颁布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国有股东)行为,促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持续发展,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监管、证券监管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要结合发展规划,明确战略定位。在此基础上,对各自业务进行梳理,合理划分业务范围与边界,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
  2、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一企一策、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以及所处行业特点与发展状况等,研究提出解决同业竞争的总体思路。要综合运用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逐步将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纳入同一平台,促进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专业化水平。
  3、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控体系,规范关联交易。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双方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依法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议时与该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决权。
  4、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在依法依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针对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解决措施和期限,向市场作出公开承诺。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要切实履行承诺,并定期对市场公布承诺事项的进展情况。对于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履行或需要作出调整的,应当提前向市场公开做好解释说明,充分披露承诺需调整或未履行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处置措施。
  5、国有股东在推动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等事项中,要依法与上市公司平等协商。有条件的国有股东在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利用自身品牌、资源、财务等优势,按照市场原则,代为培育符合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但暂不适合上市公司实施的业务或资产。上市公司与国有股东约定业务培育事宜,应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国有股东在转让培育成熟的业务时,上市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上市公司对上述事项作出授权决定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经股东大会无关联关系的股东审议通过。
  6、国有股东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配合所控股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严格防控内幕交易。
  7、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出发点,充分尊重企业发展规律和证券市场规律,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完善监管手段,形成政策合力,推动国有经济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
  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六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七条 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
  在已依法解除保全的单位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复之前,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第九条 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债务人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
  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
  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第十五条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第十六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第十七条 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主张被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主张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十条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或者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第二十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第二十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
  (一)绩效奖金;
  (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三)其他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第一款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 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二)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第三十一条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二)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第三十二条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二)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或者保险金、赔偿物、代偿物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权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后,债权人以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十五条 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因本条第二款规定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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