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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指引

更新时间:2013-12-29 返回上一页

一、向人民法院起诉需提供的材料 
1.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2.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①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②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③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④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⑤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⑥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⑦其他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以上证据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相应增减,并按民事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法院。 
3.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4.如委托律师代理,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书。 
二、诉讼程序简介

 1.原告可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收到民事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
3.原告需按人民法院要求的时间和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4.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此后人民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
5.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可按规定延长。
6.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人民法院通知要求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审人民法院应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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