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法律动态
汽车法律动态2013第2期

更新时间:2013-12-03 返回上一页

一、近期正在制定或已颁布的与汽车产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一)2013年第二季度颁布或实施的汽车行业新政策点评
    2013年,大量汽车行业法规、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还有部分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行业标准及法规即将正式颁布实施。
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实施时间:2013年5月1日
主要内容:汽车生产经营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此外,对于违反规定的车企将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评:《条例》将2004年出台的部门规章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上升为国家法规后,大大提高了惩罚力度,加大了对企业的约束力。在去年10月征求意见稿通过之后,行业召回次数激增。数据显示,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对家用汽车召回71次,累计召回达2765065辆次,是召回制度实施数年以来最多的一年。分析认为,《条例》是一针强心剂,将倒逼车企增加主动召回频率,并在提升产品品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条例》的执行,召回在中国将成为常态。
2.《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
    实施时间:2013年5月1日
主要内容:《办法》要求,2015年我国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100公里,2020年降至5升/100公里。企业生产或进口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纯电动驱动模式综合工况续驶里程达到50公里及以上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零计算,并按5倍数量计入核算基数之和。
点评:新能源车将集中受益,自主品牌、排量较大的进口车和SUV市场可能受到重大影响。
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实施时间:2013年5月1日
主要内容:规定了4种强制报废的要求。
    点评:有利于促进老旧车的更新淘汰,并推动我国大气环境的改善。取消报废年限后,二手车的鉴定和评估或将成为新兴行业,此外,汽车保养、维修等后市场消费将进一步被拉动。
4.《商用车国Ⅳ排放标准》
实施时间:7月1日
主要内容:国家环保部去年年初发布公告称,今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的要求,相关企业应及时调整生产、进口和销售计划。
点评:商用车排放标准升级意味着发动机的同步升级,因此达到国Ⅳ标准的相关车型涨价已成定局。由于商用车市场走势和经济环境密不可分,在经济环境并未出现明显好转的情形下,售价的攀升将再次增大商用车企的销售压力。
(二)广州“限外令”草案公布
4月8日广州发布限外令草案,表示未来将会采取“区域 路段”的错峰出行方式,设置外地车行驶区域。这就意味着,持有外地牌且经常在荔湾、越秀、海珠全区、白云区南部、天河区西部等区域活动的消费者,其行车区域将会受到限制。
(三)新能源汽车迎来的新一轮的政策利好
日前,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发改委四部委已达成共识,我国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将再延长三年。
(四)国家发改委完善成品油调价机制
从今年3月27日起,国家发改委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包括3条调整:一是将成品油调价周期由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二是取消4%的调价幅度限制;三是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品种。但是,完善后的价格机制同时规定,当汽、柴油的涨价或降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折合到每升调价金额不足5分钱,为节约社会成本,零售价格暂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指出,本次核查内容包括:
    1、申请发债企业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
    重点是2010年以来,国务院、我委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债券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
    2、申请发债企业规范运作情况。
    ① 企业独立运作、政府公务员兼职、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情况。
    ② 母公司对合并报表企业的实际控制情况,包括人员、财务、管理制度等。
    ③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状况。
    ④ 政府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情况,是否设立风险防火墙。
    3、申请发债企业资产、利润等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
    ① 申请发债企业资产构成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增资产的情况,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产,是否存在为发债突击注入资产的情况。企业最近一个财年以来的资产重组情况。是否有资产重组计划。
    ② 申请发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的真实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的情况。
    4、债券担保的有效性,抵押担保是否存在一物多押,抵质押资产是否是易变现有效资产,第三方担保的是否存在互保或连环保。
    5、申请发债企业以前各期发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需提供资金往来单据等证明材料。
    6、申请发债企业2013、2014年到期债券的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安排。
    7、申请发债企业偿债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8、申请发债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债权计划,以及各类私募债权品种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集资情况,以BT方式对外合作、拖欠情况。企业应说明在2年内拟进行上述方式融资的计划,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信托、理财、资产证券化等私募产品融资的,及时向我委报备。
    9、对申请发债企业主体和债项评级情况,有无虚增级别、以价定级的情况。申请发债企业应提供评级交费情况。
    10、申请发债企业、相关中介机构以及相关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综合信用承诺制度落实情况。
    11、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有无限制券商、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在本地区正常开展业务的行为,有无直接或间接干预发行人遴选承销商、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行为。
(六)广州“松绑”限牌政策
5月25日广州发布《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新的征求意见稿,对其中20个“限牌”细节方面进行调整,而放开对车辆更新排量的限制,“原车”排量在2.5升以下的,可以更新为不超过2.5升的车辆“这一条”可谓车市“福音”。其他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将节能车与新能源车区别开来,规定购买新能源车的不必申请指标即可直接上牌,而购买节能车的车主则仍需摇号申请车牌指标方可上牌;现行政策规定企业申请车牌指标的门槛条件之一是在广州每年纳税满5万元,修订后的草案将降至1万元等。企业申请指标数量取消“一年最多8个”限制,并不再封顶申请。
(七)6月起购170万元以上豪车加收20%奢侈税?
针对坊间关于“6月起购买170万元以上豪车需缴纳20%的奢侈税,与购置税一并在上牌时收取”的消息,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称:这项政策基本属实,暂定是加收20%的奢侈税。而170万指的是扣除增值税后的价格在170万元上的豪车,不足170万的车暂时不受该政策影响。但具体实施时间尚未最后确定。
(八)中国政府鼓励整车向西部投资
中国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近日联合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属于《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新目录将于6月10日起施行。此次新目录将2011年开始不再鼓励的汽车整车制造更改成“汽车整车制造可作为西部鼓励类项目”,这被称之为“令人惊奇的政策转变”。2011年6月30日,鉴于当时中国整车产能过剩,《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曾将整车从外资投资鼓励项目中排除,结束了海外车企连续享受7年的优惠待遇,而如今,中国正在鼓励中西部地区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故出台此政策。
在发改委发布上述新目录不久,多家海外车企宣布了在华扩张和追加投资的计划,其中不少以中国西部为重点。
(九)“汽车三包”细化,退车概率近零
国家质检局召集汽车企业,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的重要配套文件《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该文件的核心是明确了家用汽车的退、换车的条件,较先前的征求意见稿,最终文件中将能够造成退、换车的问题零部件种类减少了,范围缩小了。因维修2次且仍不能正常使用而导致退、换车的零部件种类着实不多,电器控制系统、润滑系统、冷冻系统、燃油供给系统等均不在此范围内。这一变化表明,除非属于发动机、变速箱、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前/后桥、车身等7类当中注明的几种主要零部件维修更换2次以上,或者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等重大、突发的严重的质量问题,否则消费者因其他问题想退、换车几乎不可能。换言之,“汽车三包”实施后,消费者退、换车的概率基本为零。这是因为按照现有的生产技术,上述的7类动力总成所公布的主要零部件,如壳体等,在30000公里内发生质量问题且2次更换维修都不能解决的概率极低。
(十)多部委提出收取汽车排污费,专家称有悖减税政策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开始向相关机构征求意见。在送审稿提出车辆排污免征环保税的情况下,多部委提出收取汽车排污费。法学专家就此表示,不主张对机动车开征新的排污税费。
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阳光称,在现行税制体系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控。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增加物流成本。
徐阳光强调,分析收取汽车排污费的原因,主要是想通过收费来抑制汽车的使用进而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实现“谁污染谁付费”,国际上也有“污染者付费”原则。
但从燃油税和车船税的实际效果上看,很难用收费达到预期目的。“谁污染谁付费”应针对生产经营者,对纯粹不产生收益的消费行为,应慎用。
我国目前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与公共交通系统不发达有关系。环保税立法的方案中都拟采取“对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免税”的做法,相关部委如果又在税之外实施排污收费,则与“费改税”的思路和发展方向完全相悖。
(十一)房车产业标准初稿完成,将进入制定程序
随着国务院将旅游房车纳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这让很多人对房车产业发展充满了期待。在“2013中国国际房车暨国际改装汽车展览会”上,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旅居车(房车)委员会秘书长房德和表示,房车标准已经完成初稿制定,审批之后便将进入正式制定程序。
二、2013年二季度汽车行业重要资讯
(一)国内资讯
1. 非装备奔驰等豪车将一律禁用军车号牌
2013年3月30日报道,经中央军委批准,全军和武警“五一”起统一更换军车号牌——“非装备的奔驰、宝马、林肯、凯迪拉克、大众辉腾、宾利、捷豹、保时捷、路虎、奥迪Q7等,一律不得使用军车号牌。”从全军和武警更换新式军车号牌从严加强军车管理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经中央军委批准,全军和武警部队将从5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式军车号牌。
2. 召回条例“发威”,自主品牌成“主流”
    “召回”这个词成了2013年以来汽车行业的关键词。来自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3月20日,2013年3月共有9家车企先后公布召回方案,召回车辆超过54.66万辆。召回车企业数量、召回车辆数量均创下国内单月新高。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2012年一季度发布召回公告的车企中,自主品牌车企仅有2家,占比15.4%,且东风召回的是骐达轿车,东南汽车召回的是三菱品牌君阁,几乎可以不计入其中。而在今年一季度发布召回公告的16家车企中,包括6家自主品牌车企,占比高达37.5%。
3. 广汇汽车中止上市审查
去年年底刮起的财务核查风暴,扰乱了广汇汽车股份公司(下称“广汇汽车”)在A股上市的步伐。证监会发行监管部4月3日公开发行股票上证所申报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显示,“中止审查”的企业猛增至109家,而国内最大的汽车经销商集团广汇汽车也在其中。


4. 我国将建校车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教育部4月6日表示,根据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2013年工作计划,将建立全国校车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5. 汽车空气质量掀起波澜
3月19日,央视新闻频道报道称,国内市场奔驰、宝马、奥迪等豪车车内空气存在污染异味问题,可能导致车主头晕、咳嗽和手指肿胀等症状。央视送检的阻尼片样品涉及6款豪车:北京奔驰C级、E级。华晨宝马3系、5系以及一汽奥迪的A6、Q5型号。经检验,上述尼片全部含沥青成分,很可能是异味产生的原因,并且沥青也是强致癌性物。
然而,继沥青阻尼片之后,汽车空气质量再起波澜。4月8日,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报道,国内多款汽车被检测出强致癌物质——多环芳烃。对此涉事厂家否认,业内人士建议尽快填补监管盲区。
6. 质检总局抽查结果:汽车刹车片不合格率达13%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的2013年13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公告,此次有关汽车的抽查项目还包括汽车用制动衬片、汽车软管、汽车传动带、汽车灯具及机动车冷却液等。其中,被业界俗称“刹车片”的汽车制动衬片不合格率超过13%。
7. 国机汽车托管中汽进出口公司100%股权
国机汽车公告称,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托管协议》,国机集团将其所持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吸收合并中汽凯瑞贸易有限公司并整体改制完成后的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交由公司代为管理。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国机集团与国机汽车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或为公司未来重组做好铺垫。
根据公告,此次关联交易涉及吸收合并及股权托管“两步走”。国机集团下属的中汽进出口拟吸收合并中汽凯瑞并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后国机汽车受托管理改制完成后的中汽进出口100%股权。托管期限为自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国机集团将所持中汽进出口100%股权全部依法转让给公司或转让给与国机集团无关联的第三方之日止。托管期限内,中汽进出口的利润和亏损由国机集团享有和承担。
8. 中央本级三公预算公布:公车费近44亿元
财政部4月18日公开的数据显示,2013年中央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79.69亿元,这一数据比去年的预算执行数减少1.26亿元。
财政部数据显示,2013年中央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79.69亿元中,因公出国(境)费21.36亿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3.99亿元,公务接待费14.34亿元。
与2012年预算执行数相比,2013年中央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减少1.26亿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减少0.29亿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减少0.33亿元,公务接待费减少0.64亿元。
9. 2013上海车展圆满落幕,观众达81.3万人次
以“创新•美好生活”为主题的第十五届上海国际汽车工业展览会于4月29日圆满落下帷幕。
本届上海车展吸引了18个国家和地区2000家中外汽车展商参展;展出整车1300辆,全球首发车111辆,概念车69辆,新能源车91辆;共接待观众81.3万人次;2718家中外媒体10493名记者竞相报道了车展盛况。
10. 工信部:成立电动汽车国标法规制定工作组
4月25日,从工业信息化部了解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成立电动汽车国际标准法规制定与协调工作组。该工作组有明确的工作章程和组织架构。其中组织架构方面,工作组由国内汽车整车及动力电池等零部件相关企业、电网公司、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行业组织机构等近40家成员单位组成,装备工业司司领导任组长,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承担秘书处工作;各成员单位选派专家分别组成电动汽车安全专家组、电动汽车与环境专家组。其中,电动汽车安全专家组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担任组长单位,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副组长单位;电动汽车与环境专家组由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组长单位,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为副组长单位。
11. 新能源车补贴将优化,混合动力终受鼓励
工信部部长苗圩表示,国家四部委已达成共识,新能源车补贴政策将再延续三年,具体实施细则将于今年上半年出台。随后,苗圩又透露:“未来新能源车补贴不再按照技术路线补贴,而是按照节油效果补贴,同时补贴的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
12. 公安部:同一驾照最多为3辆车销分系误读
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强调,禁止任何人出卖或购买交通违法记分,对“买分卖分”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安部交管局正在建立健全查处“买分卖分”行为的工作机制,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核查程序。
13. 发改委批准通用汽车80亿建凯迪拉克新厂
美国通用汽车5月7日称,已得到中国国家发改委批准在上海金桥投资80亿人民币(13亿美元)兴建新厂生产凯迪拉克轿车。这表明通用汽车意欲分得中国豪华车市场更多份额的决心。
14. 打破“三桶油”垄断,民企有望分羹LNG接收站
在5月9日召开的“第八届中国LNG国际会议”上,发改委有关专家表示,市场主体多元化是LNG发展的方向,未来民企有望参股投资目前被“三桶油”垄断的LNG接收站项目。
15. 环保部: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加严了各项要求
5月12日在北京召开的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与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相比,第五阶段排放标准新增了污染物控制项目,加严了各项技术要求和污染物排放限值。
会议指出,从2000年我国开始实施轻型汽车国一排放标准开始,逐步经历了国一、国二和国三排放标准的实施。目前我国轻型汽车实施的是《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这些标准的实施及时遏制了汽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快速上升的势头,为改善我国大气环境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轻型汽车产量和保有量快速增加,大量聚集在大城市的轻型汽车造成的空气污染日益成为大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相关法规政策的精神,进一步降低单车污染排放量,防治汽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订正在实施的第四阶段排放标准。修订后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五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会议决定,《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后会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实施。
16. 戴姆勒持股北汽股份方案搁置
2013年2月1日,戴姆勒与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集团”)签署战略协议,除了戴姆勒计划持股北汽股份12%的股权外,北汽股份在双方合资企业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的股权也将增至51%。目前,北京奔驰的股比结构为北汽股份持股50%,戴姆勒方面持股50%。
根据上述协议,戴姆勒持股北汽股份后,其在北京奔驰的间接持股权益将超过50%,对于间接持股是否应当被认定为“突破合资政策红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进行了可行性调研。调研结果显示,汽车行业人士普遍认为此项变动不符合政策规定。这致使北汽与戴姆勒的一系列股权变更计划暂时搁置。

17. 宜昌市政府、广汽集团、中兴汽车签署合作协议
宜昌市政府、广汽集团、中兴汽车暨宜昌汽车基地项目合作签约既都市方舟AUV下线仪式在宜昌正式举行。根据签署的协议,三方将在汽车零部件、整车制造及销售领域进行全面合作,发展宜昌市汽车产业的项目。在相关资源具备的情况下,经过三方共同努力,预计未来将逐步在宜昌形成年产45万台套以上的整车综合生产能力。
18. 福汽联姻东风
5月16日上午11点半,在福州西湖大酒店,经过近一年的拉锯式谈判后,东风汽车公司总经理朱福寿与福建省政府签订了包括东风增资福汽、与福汽联合设立投资公司控股东南汽车等事项的框架协议。
19. 工信部:建议陕西五市尽快启动甲醇汽车试点
中国工信部5月29日在其官网披露,已同意通过陕西省的西安、宝鸡、咸阳、榆林、汉中五市作为甲醇汽车试点,建议上述城市尽快启动甲醇汽车试点运营。
经国务院同意,工信部从2012年起在山西省、上海市和陕西省相继启动了甲醇汽车试点工作。目前两省一市完成了试点实施方案备案工作,已逐步启动甲醇汽车试点运营。

(二)国际资讯
1. 宝马涉嫌逃税1.2亿美元,遭印度当局调查
印度税务机构怀疑宝马为了逃避更高的税务,在向印度进口经过部分组装的汽车零部件时,却向海关声称其进口的是未经组装的零部件。据悉,相关机构日前查获了宝马一批价值2.5亿卢比(约合460万美元)的发动机与变速箱设备。宝马一名驻德国发言人证实,印度当局正在对该公司进行调查,以确定其向印度进口的零部件是全散装件(CKD)还是半散装件(SKD)。印度对经过部分组装的汽车零部件所征收的关税最高达100%,但对未经过组装的零部件仅征收10%的关税,此举是为了鼓励印度本地的制造业。
2. 前通用华裔工程师夫妇因窃取商业秘密在美获刑
前通用汽车华裔工程师夫妇秦榆和杜珊珊日前在美国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主要罪名是窃取通用汽车混动车技术等商业机密,并将文件提供给中国奇瑞汽车。5月1日,美国底特律郊区法院法官Marianne Battani宣布,秦榆犯有一项欺诈以占有未经许可的商业机密罪、两项未经许可占有商业机密罪、三项通信诈骗罪和妨碍司法罪,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为每项罪名缴纳100美元,并处25,000美元罚金;杜珊珊犯有三项罪名,一项欺诈以占有未经许可的商业机密罪、两项未经许可占有商业机密罪,为每项罪名缴纳100美元,并处12,500美元罚金。
3. 保时捷称有信心赢得市场操纵诉讼案
保时捷控股公司日前宣称,其对于被指控进行市场操纵的案件持乐观态度,表达了赢得这一诉讼案的信心。
由于美国法庭已经驳回了对冲基金与机构投资者关于保时捷操纵市场的指控,日前又有12家对冲基金撤回了在美国法庭的起诉,迄今针对这一案件在美国法庭撤诉的对冲基金已经达到24家。
  2008年3月份,保时捷否认了外界关于其试图收购大众汽车的猜测,然而7个月后,该公司却表示将控制大众汽车四分之三的股权;投资者指出,保时捷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导致大众汽车的股票在几天之内暴涨至1,000欧元,由此引发了关于该车企进行市场操纵的指控。
4. 菲亚特考虑完全收购克莱斯勒后在纽约上市
菲亚特集团CEO马尔乔内考虑在完全收购克莱斯勒后,将该集团带到纽约上市。
5. 德国战后首见车厂关闭,欧宝波鸿工厂敲定明年终结
欧宝4月17日发布声明称,欧宝监事会批准了高管的决定,将于2014年年底停止波鸿工厂的生产运行,届时该厂已经运行了50年。关闭波鸿工厂是欧宝重组扭亏规划的内容之一,欧宝计划到2015年扭亏为盈。自1999年开始,欧宝和沃克斯豪尔累计亏损180亿美元。
6. 埃利兹代工厂面临破产,拟与大众合作生产汽车
法国代工厂(合同制造商)埃利兹(Heuliez)目前正在与大众集团磋商合作的事宜,具体内容为,由大众向该公司供应零部件,而该公司则提供汽车生产服务。
据悉,一家法国法院已判决埃利兹公司进入破产管理阶段,并限该公司在六个月内找到新的投资者,若超过该期限,埃利兹将面临破产清算。此前,埃利兹公司曾为标致、欧宝等车企生产过汽车。
7. 印度拟2017年起向欧盟提供低税率汽车进口配额
据《印度时报》报道,印度政府将在进口关税方面向欧盟作出让步,拟允许欧盟以10%的低额关税向其出口25万辆汽车,这一关税配额将从2017年开始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8.戴姆勒开始抛售所持欧洲宇航股权,集中精力强化汽车业务
戴姆勒公司4月16日开始抛售所持欧洲宇航防务集团(EADS)7.5%股权,根据估算可能筹得30亿美元资金,公司旨在集中精力强化汽车业务。欧洲宇航防务集团为欧洲最大、全世界第二大的航空航天及防务公司。
9. 标致雪铁龙金融机构受母公司牵连,遭评级下调
穆迪评级公司于4月12日将标致雪铁龙旗下金融机构长期债务评级进行下调,从Baa3级下调至Ba1级。
据悉,由于欧洲车市复苏无望,穆迪于4月11日已将标致雪铁龙集团长期债务评级从Ba3级下调至B1级。
去年,由于标致雪铁龙集团汽车销量不佳,使旗下金融机构受到牵连导致流动资金不足,法国政府为其提供了70亿欧元的财政补助。
今年2月,标普将标致雪铁龙旗下金融机构债务评级下调至BB级,展望为负面。
10. 中日韩磋商自由贸易,韩国车界担忧中国车冲击市场
中国、日本和韩国计划建立三国自由贸易区,韩国汽车行业人士对此表达了忧虑,担心中国和日本车辆将冲击韩国汽车市场。
据悉,现代和起亚在中国销售的绝大部分车辆均为在中国生产,韩国制造车辆只占据韩系车在华销量极小的份额;而中国车比韩系车更加便宜,在质量上逐渐迎头赶上,可能将登陆韩国本土车市,威胁到当地的小型车;另外倘若达成协议,也将为其他国家车企在中国制造的轿车铺平进军韩国的道路,这些车辆也具备可承受的价格。
日本方面,去年韩国生产的汽车出口至日本的销量只有546辆,而进口至韩国的日系车却达到19,171辆。
11. 巴西放弃调高汽车进口关税税率,年内维持不变
3月末巴西政府宣布,取消4月份提高汽车进口关税税率的计划,今年年内税率将保持不变。
2008年至2010年之间,巴西政府下调IPI税率,以在全球金融危机风暴中推动汽车业务增长。2011年巴西政府宣布将提高IPI税率,然而在2012年再度给出优惠条件。目前巴西IPI税率现已恢复到正常水平。
12. 玛鲁蒂铃木涉嫌违反竞争法,最高或被罚6亿美元
印度竞争监管部门近日表示,玛鲁蒂铃木与其零部件供应商涉嫌签署了违反竞争法的协议,认为该公司利用其在印度市场的主导地位对零部件的供应进行了限制,并对其产品售价进行大幅上调。
调查机构报告指出,玛鲁蒂铃木同多个原始设备供应商签署了独家协议,禁止其向其它公司提供零部件,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竞争法。
13. 雷诺三星同韩国当局签署协议,将在韩开发电动车
雷诺三星汽车公司日前宣布,其已同韩国环境部及其它六家公司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以在当地推动电动车的发展。
根据各方签署的协议,雷诺三星将开发一款电动车,且售价不超过4,500万韩元(约合4.05万美元)。作为回报,韩国环境部将向购买该款电动车的企业及公共机构提供补贴。
雷诺三星表示,为了方便电动车消费者的使用,其将同韩国当局进行合作,共同在当地建设汽车充电站等基础设施。
14. 福特反对美日自由贸易谈判,不满日元贬值
福特CEO艾伦•穆拉利日前重申对美国和日本建立自由贸易关系持反对态度,并抱怨称日元贬值有违市场规律。
4月初,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宣布日本有意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简称TPP)。该协定涉及美国、加拿大等国。福特曾表示反对日本加入TPP谈判,直至其向更多美系车敞开市场。
15. 大众报价增购曼恩股权,打造最大商用车企业
大众汽车日前报价增购曼恩商用车公司股权,旨在加强对后者的控制,推进同斯堪尼亚的整合,打造欧洲最大商用车企业。
当前大众汽车持有曼恩75.03%的表决股权(Voting Stake),3月21日又再度报价每股80.89欧元,欲从其他股东手中收购剩余股权。
16. 德国当局提议推迟实施制冷剂新规,遭欧盟驳回
德国政府近日致信欧盟委员会,希望能够推迟实施欧盟制定的汽车空调制冷剂新规,但欧盟工业事务专员安东尼奥.塔亚尼(Antonio Tajani)日前驳回了这一提议。
欧盟于2006年通过一项指令,于今年开始淘汰R134a作为空调制冷剂,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目前霍尼韦尔与杜邦公司生产的HFO-1234yf制冷剂为唯一一种符合欧盟环保要求的制冷剂,但各大车企对其态度不一,戴姆勒、大众及宝马均对该制冷剂持抵制态度,而通用汽车则认为其并不存在安全问题而坚持使用。
欧盟委员会在一份独立的声明中强调,任何坚持使用R134a制冷剂的车企将因违反规定而遭到处罚。
17. 美当局对23万辆克莱斯勒与马自达车辆展开调查
美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日前宣布,其将针对总计23万辆克莱斯勒与马自达车型展开安全调查。
此次调查涉及192,076辆2006年款克莱斯勒300C、道奇Charger与Magnum车型。NHTSA收到了54份关于上述车型的投诉报告,报告声称部分车辆在加油后重新行驶时发动机出现熄火现象。
此外,NHTSA还宣布将对3.9万辆2009年款马自达6展开调查,原因是有车主投诉部分车辆的车门无法正常关闭。
18. 标致雪铁龙计划明年关闭法国研发中心
5月22日,标致雪铁龙宣布计划2014年关闭其位于法国巴黎郊区默东森林(Meudon-la-Forêt)的研发中心,以削减开支,不过未涉及人员裁撤。
19. 通用汽车成首家签署气候宣言的汽车制造商
通用汽车公司成为首家签署“气候宣言”的汽车制造企业。“气候宣言”这一环保运动由环境责任经济联盟Ceres及其创新气候与能源业务政策商业联盟共同组织发起。通用汽车的加入于5月1日在旧金山召开的环境责任经济联盟大会上宣布。气候宣言签署者倡导政府决策者通过推进清洁能源应用、提升效率以及限制碳排放等举措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这些举措也正是通用汽车为降低生产对环境的影响而在公司内部一直执行的战略。
20. 印尼推出环保车型免税政策,丰田、大发将获益
印尼政府日前宣布,其已批准了一项针对低价、低排放轿车的免税政策,这一政策预计将对丰田与大发汽车在当地的销量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丰田与大发汽车均同印尼阿斯特拉国际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后者在印尼汽车市场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两家车企目前也均在印尼设立了生产低价、环保型轿车的工厂。
据业内人士分析,印尼此次推出的税收减免政策将促进当地汽车销量提升三分之一。
21. 美国财政部拟再度出售3000万股通用股票
美国财政部日前宣布,计划出售3,000万股通用汽车股票,而美国汽车工会(UAW)旗下退休工人医疗保健信托基金也将出售其持有通用汽车的2,000万股票。
据悉,美国财政部目前仍持有通用汽车2.42亿股票,占后者普通股的18%。
22. 汽车行业贡献欧盟美国9%贸易额,车企支持自由贸易
美国和欧盟计划建立跨大西洋自由贸易体系,全球汽车制造商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Global Automakers)代表车企表示支持。
欧盟27成员国和美国计划在今年6月底开始跨大西洋自由贸易协议的谈判,预计从开始到结束需耗时两年。全球汽车制造商协会日前表示支持实现自由贸易,双方共用行业标准。该协会称,欧盟和美国在燃油系统、儿童安全带约束系统、成员及侧向碰撞保护系统、汽车尾气排放、胎压监测系统和保险杠方面应采用相同的法规。

三、近期业务交流及案例研讨
☆ 汽车到底怎么“包”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答疑解
    1、 “三包”凭证有哪些
“三包”凭证在“三包”期间十分重要的。它包括:
(1) 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
(2) 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
(3) 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
(4) 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查询方式;
(5)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三包”凭证如果丢失了,消费者若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作为生产者、销售者,需要注意的是:
    ● 按照规定更换后的汽车,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新车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 如果在汽车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汽车所有权转移,“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但是“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2、 包修期与“三包”有效期有何不同
    汽车包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在这个期限内车辆仍然有保修权利,但就不再享有退换车的权利。
   “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在这个期限内车主除了保修,还能提出退换车要求。
汽车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含包修期。
    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在汽车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3、 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换车
    在汽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1)汽车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汽车出现① 转向系统失效、② 制动系统失效、③ 车身开裂、④ 燃油泄漏,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汽车或退货。
    (2)在汽车“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①  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②  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③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3)在汽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注意!如销售者跟消费者约定通过销售者对整车延长保修期等补偿换取消费者放弃三包期内某些可引发质量问题的退换车权利是合法的,因为三包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权利,权利可以选择亦可放弃。
另外,对于特殊零部件修理时,其运输时间是不包括在35日的修理时限内。那么哪些属于特殊零部件?按照三包规定,其范围是由生产厂家明示。通常只要是需要根据VIN码定制的,都可以列为特殊零部件。维修时间35天计算时去除的仅为“运输”时间,但不包括特殊零部件的“定制”时间。
    4、哪些易损零部件属于“三包”范围
    据近日国家标准委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国家标准,有16类易损件被纳入免费更换行列,它们是空气滤清器、空调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燃油滤清器、火花塞、制动摩擦片、离合器片、轮胎、制动液、发动机油和发动机冷却液、变速器油、液压(转向助力、悬架)油、蓄电池、遥控器电池、灯泡、雨刮片。这些易损耗零部件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
    5、修理者应当提供哪些服务
(1)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
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2) 详细查看修理记录内容。
它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3) 修理者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5、 怎么办理退换手续
    (1)在汽车“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2)在汽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注意!此处的“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并没有规定消费者一定要用书面方式提出要求,只是消费者要证明其已经以口头方式提出了换货要求的举证难度较大,甚至无法举证。另外,这里的15个工作日是涵盖了10个工作日,即销售者应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自销售者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或退车证明,而不是2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或退车证明。
 (3)在汽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注意!此处的“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也非一定是书面方式提出,理由同上。另外,消费者与销售者争议阶段计入上述15个工作日内。
     5、 限购城市退换车后车号怎么处理
    像北京、广州等目前实行车辆限购的城市,因“三包”退车后,车牌是能够保留的。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因质量问题换车,可申请变更登记;质量问题退车,只要提供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即可申请注销登记。
    在北京、广州等车辆限购城市,换车时可办理号牌变更手续。而退车,则要办理注销登记,并且只要在6个月内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就可申请使用原车牌号。
    6、可免除“三包”责任中关于书面告知瑕疵的问题
三包规定在汽车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 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 “三包”责任。对于瑕疵车应掌握几点:①书面告知;②明确告知瑕疵细节;③免责范围限定于书面告知瑕疵相对应的三包责任,未告知的不能纳入免责范围;④瑕疵限于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仅影响产品某些使用性能。
降级车等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仅为业内的通俗称法,不能成为免除或减轻三包责任的事由;使用过的车相对新车而言,仅新旧程度不同而已。
                                 (南国德赛乘用车法律顾问组供稿)
☆ 如何认定产品责任中的销售者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并且该《规定》的第三章也明确了销售者的义务。可见,销售者是三包责任的第一承担者,其在汽车三包责任当中担任重要的角色。
那何谓产品责任的“销售者”?正如我国很多法律法规没有对这一基本的法律术语进行定义,以致于法律实践中存在理解上的极大模糊性,我国法律层面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也没有对“销售者”进行定义,最近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同样也没有规定何谓销售者。我国部门规章《汽车召回管理规定》规定“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规定“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此外,向零售商提供汽车的批发商或进口商(供货者):《产品质量法》第40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都适用了“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概念。这里可以看出,我国产品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中的销售者,实际上包括了批发商(供货者)和零售商(销售者)。
学界对什么是销售者也有不同的意见,司法实践中也同样产生或什么是销售者的疑难案件,如1996年的支某等诉火柴厂生产送变电工程公司销售的额取暖器爆炸伤人赔偿纠纷案。在该案中,被告火柴厂是批准生产经营蜡梗火柴的厂家,没有其他经营范围,后该火柴厂超越经营范围非法生产组装“求知牌”取暖器。后该案另一被告、原告支某所属公司送变电工程公司接受火柴厂的取暖器作为抵债,送变电公司将之作为福利品发给职工,支某因使用该缺陷取暖器发生了人身损害。支某遂将火柴厂与送变电公司一同告上法院。法院认为送变电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行为,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行为,构成销售者。
有学者认为产品的销售者具体包括:(1)产品的批发商;(2)产品的零售商;(3)以保留所有权等方式销售产品者;(4)以融资租赁等方式销售产品者;(5)以易货贸易等方式销售产品者;(6)以任何其他方式将产品有价转让给他人者。也有学者认为销售者购入他人生产的产品不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是为了通过进出差价而赚取利润。产品责任适用于商业销售者或者分销者,而不适用于对产品的非商业性的销售者或者分销者。可以看出,产品责任法上的销售者应该是以营利为目的购进并售出产品的商人,并具有一定的未定性。
因此,可认为销售者应当包括产品的批发商,产品的零售商以及其他方式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人,但从事私人之间偶尔的买卖行为的人不能看作是产品责任法上的销售者。如何对法条进行解释,是认定销售者的关键所在。而根据我国《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定义的销售者,明显地限定了汽车产品销售商应该具有商主体的资格,而这正是最后一种观点的体现。
                                      (德赛律师事务所公司部供稿)

四、新法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已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第一条  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
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第七条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间,应自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
保险人主张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扣除期间自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
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2013年4月25日发布)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六、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八、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九、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十、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十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十四、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执行中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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